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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罪”但对议员而言,由于其代表者数量众多的民众,对其加以逮捕自然要
慎。刑事豁免权的赋予,其实就是司法与立法权力免得司法滥用权力,通过人
囚禁来实现对立法权的
扰。
当然,现行犯和颠覆罪因为情节严重、后果恶劣可以超过这一限制,否则这
保护又反过来变成立法权对司法权的压制。
宪法条文虽然无一
提到各权制衡的问题,但字里行间,
都是制衡地命题。
国家机构地第二块则是帝国政府。
第四十三条、帝国政府分帝国中央政府和帝国地方各级政府,由专门行政法规定之。
第四十四条、帝国责任内阁为帝国中央政府最
机构。服从皇帝旨意,对帝国中央政府负完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责任内阁成员统称国务大臣,包括内阁总理大臣、内阁协理大臣和各
大臣。
第四十六条、内阁总理、协理大臣由皇帝提名,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由皇帝提
帝国国会议决后任命。
虽然宪法草案没有明确说明帝国将来的政治
制以何者为先导,但无论是中国政治实践传统还是从四十一条开始的字里行间都可以看
行政主导地意味,特别是内阁直接在皇帝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
氛围就更
了。行政主导地位的确立一方面符合国人传统的价值观与政治观。另一方面也符合加快国家机
运作。提
决策效率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皇族不得为内阁总理大臣并各行省行政长官。
第四十八条、和平时期。军人不得为内阁总理大臣。
第四十九条、皇帝颁布法律、发布敕令及旨意时须有总理大臣副署,否则无效。
第五十条、若总理大臣不愿履行副署责任,则内阁应该总辞职。
第五十一条、内阁总理大臣以帝国政府名义颁布章程、命令时须有涉及之
大臣副署,否则无效。
第五十二条、若国务大臣不愿履行副署责任,则其应立即辞职,由总理大臣奏明皇帝后提请增补。
皇族不得担任内阁总理大臣和各省最
长官地限制虽然在皇族内
激起了很大不满,但作为穿越者。林广宇
知皇族内阁地破坏
,与其后面
大力气讨好卖乖,还不如直接在宪法中明确表态。
当然,也不排除皇族中也有能人,但皇族本来就受到了许多照顾,在个别环节、个别领域
让步并不丢人,反而显示了皇帝地博大
襟。
至于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的副署权力,则充分
现了责任二字…既然要求负完全责任。就得赋予足够的权力以彰显对等。否则责任两字就是空谈。当然,如果该大臣以拒绝副署表示了自己不愿承担责任的态度,则必须去职以显示。这同样也是对等的需求,否则就不公平。
当然,无论是选举总理大臣也好,选举国务大臣也罢,都需要议会的同意,在
决断前,有关人员也必定会想清楚,到底有没有冒让国会
手的危险而
制推行。在这样地前提下,公平、合理的施政才有可期望的前提。
第五十三条、国会对责任内阁提
的不信任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席会议且或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不信任案通过后,责任内阁如不愿总辞职,可由总理大臣在三日内奏请皇帝解散国会,皇帝接此奏请应在三日内明确表态,非国会解散即内阁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