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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1章学习西方反腐(3/3)

,一经查实,造假者和利用内幕易者最多可以被判25年的监禁。重奖和重罚正是哨人制度的心。

有些国家的上市公司造假和内幕易频频发生,品药品问题层不穷。如果引哨人”制度,举报人既能得到重奖。又能得到保护,又何愁举报者不从内产生?又何愁市不稳定成长?又何愁品药品不安全?偏偏有关门对西方好的制度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让人扼腕叹息。

这项制度一旦激活后,整个反腐系就的运转状态,社会追求上的文化德氛围中,而且检举人分成的是罚金。不是朝廷用公共资金设立的奖金,检举人获利再多,也是从**者的袋里掏来的。

吕布现在在三世纪,他没有任何主义的包袱,他没有任何思想的负累。他不觉得东方就一定正确,也不觉得西方就一定错误,更不会觉得古代的封建的就一定错误,吕布发现一个惊人的事实,不论是华夏国的古代,还是二十一世纪的西方国家,在反腐层面上,都更明一些,他们明的原因是,他们确实愿意反腐。

在保护检举人上,吕布决定向德国人学习,学习谨慎而执着的德国人,为证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护。首先,证人在被询问时可以拒绝透诸如住在哪里,在哪里工作等相关的份信息;可以要求用屏风或者面等遮挡自己,或者坐在由单向玻璃制成的作证室,里面的证人可以看见外面,而外面看不见里面的证人。其次,在确信证人受到威胁时,可以在排除被告及其律师以及第三人在场的法上作证。如果这样还不足以保证证人的安全,证人可以要求在法外审理,利用科技采取视频、音频传送,包括变声、变像理等特殊方法作证。再不行的话,就可以采用委托询问的方式,制成笔录提。这些制度层层递,环环相扣,周密细致,这些完全不被二十一世纪有些国家采纳的证人保护制度,吕布在三世纪完全照搬。

国各州都将对证人行打击报复作为犯罪来理,最刑可至死刑,而有些国家的最刑为七年,吕布将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行为列为重罪,最量刑为终生监禁并附带连带责任,有可能判一千年劳役。

西方各国,他们的法律不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对举报人的份保密严密,绝对不会肆无忌惮地把检举人的资料发到那个被检举的官僚手中,因为那简直是默许对方对检举人打击报复。吕布作为执政者,绝对不会那么无耻地肆无忌惮地袒护贪腐官吏,在大汉律法里规定:“许可证人不对个人情况作回答或者只告诉以前的份。不得披举报人的姓名或者住址,或者任何可能导致举报人暴的事项。对有任何关于举报人姓名、特征或者有可能导致举报人暴的记载,法应当将所有这类材料予以隐瞒,必要时予以涂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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