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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婚姻关系(3/7)

间有这么明星的涉及的活动,肯定会招致严厉的涉;我们的调查对象坦白地承认自己有很多伴侣,而我们在另一项调查中问异恋这方面的情况(婚前及婚后经历),竟然找不到几个肯谈的人(包括那些在问卷中注明有这方面经历的人也多拒绝访谈)。总之,人们不认为同恋非常严重,它不象是邪恶,倒更象是某荒唐。

关于事实方面我们已经谈得很多了。无论从情的烈、生活的内容,还是同恋在当事人生活中的地位等诸多方面来看,其烈度均不弱于异恋,纵然不及婚姻生活稳定长久,起码不弱于非婚姻的关系。简言之,同恋什么事都了,区别仅在于对象是同而非异。因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这样?

我们还可以换一方式提问题:大多数同恋者已过或将过异婚姻生活。同恋看来不算对婚姻关系的亵渎,或重大亵渎。如果从“不忠实”或“外遇”这个角度提问题,那么同恋在情上和上的不忠,丝毫不弱于婚外恋。这里唯一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搞来。

如果我们将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各关系开列来,可以得到下列清单:

(1)婚内以生育位目的的关系。一般说来,只要不加声明,社会默认婚姻的目的是为生育。不久前我们曾行了另一项调查,其对象为自愿不生育的夫妇。他们之间的关系应属于这

(2)婚内不以生育为目的(或以快乐为目的)的关系。如此分类是因为第二类人已公开宣布不要孩,将生育剔婚姻生活的内容之外。

(3)婚外异之间的关系。

(4)同恋的关系。

前二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属正常关系。但是第二类调查对象对我们报怨:他们的婚姻关系受到轻视(不是指责),比如说分不到住房,听了很多闲话(没本事生不来)。因此又可将上述分类重新命名为:

(1)正当而且重大的关系;

(2)正当然而不重大的关系;

(3)不正当然而重大的关系;

(4)不正当而且不重大的关系,如下图:

重大不重大

正当(1)婚内以生育为目的的关系(2)婚内不以生育为目的的关系

不正当(3)婚外异关系(4)同关系

由图可以看,在涉及问题时,重大不重大是生育可能之同义语。第一类关系之所以正当而且重大,在于它可能产生合法的生育;第三类关系是严重的错误,原因在于可能产生非法的生育;第二类关系之所以被轻视,正因为它申明了不生育;第四类关系的错误之所以显得不如第三类严重则是因为它不会造成非法生育。至于正当不正当,则明显是结婚与否的同义语。除非经过一定手续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一切与有关的行为均为不正当。以上解释不但为我们调查中所得事实所证实,而且在逻辑上是严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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