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多寡來處理,
私人
情厚薄而分
利潤,照親疏遠近而訂立合同。
由力陳,由于官僚作風的無能,官方無力壓低
價,只能以
價買
,遠比正常商人購貨時價錢
,所以自然失敗無疑。
所謂官營的均輸法,亦即政府批發生意,因此擱置了一年,從長計議。后來朝廷用一個新名稱提
一項修正計畫。批發與零售的分界不是一個呆板
的規定,主
大公營商店的貿易局分設在大城市,如成都、廣州、杭州。為了這些貿易機構的發展,朝廷又由國庫撥
一百萬絹,由京都地方的貨幣中撥
八十七萬縷。為成立這些機構所舉
的理由為:"富商大賈因時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宜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為,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領導者是一個極為能幹的官員。他向政府所呈報的利潤越厚,則上級認為他越幹練。這個能幹的官員名叫呂嘉間,成了全國的市易務官,全權控制全國的小商人。京都市易務的規矩是,小貿易商必須
該機構的會員;可以把貨
與該處的資財聯合經營,或由官方
錢收買他們店鋪的存貨;商人若想歇業,可把存貨售與官家;也可用
分存貨作為抵押向官方借錢,半年付息一分,或一年付兩分。非該處會員,也可把貨
賣與官家,價格由官家規定;最后是,不論官家需用何等貨
,統由該處辦理。
政府
收小商家,為此一制度最弱的一點,而私人營業幾乎完全停頓。數年后,貿易和商業大為減少,
理論朝廷獲利甚大,而實際上朝廷稅收受損卻到可驚的程度。皇帝在百姓心目中已經降低為與小民爭利的販夫走卒,皇帝知
后,大為不悅。最后,京都市易務和商稅的醜聞傳到了皇帝耳朵裏,皇帝下令停止新法中最為人厭惡的幾項。
但是變法中最為人所知
的是青苗法。直到今日,每逢人談到王安石的變法時,先想到的是這一項。這一項措施影響到全國每一個村莊,也是引起朝中軒然大波的主要原因。這一項措施本
確實不錯,有些近似現代的農民銀行。王安石年輕
太守時,曾在
耕時貸款予農民,收割時本利收回。他覺得這個辦法對老百姓確實有幫助,因為他任職地方政府,能知
借款確有其需要,並且還要經官方適當的調查。在陝西省,官方亦曾試辦,也頗為成功。而且由于這項辦法由陝西
耕時開始,所以農民借款仍叫"青苗"貸款。
在年成好時,當局知
必然會豐收,就貸款與農人購買農
和麥苗;一經收割。官方就去收麥
以供軍需,且有利息可賺。據制置三司條例司所說:"諸路常平廣惠倉錢谷,略計貫石可及千五百萬貫石以上,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今
以現在斜鬥,遇貴量減市價朵,遇賤量增市價來。可通
轉運司苗稅及錢搬,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現錢,依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隨稅輸納外鬥,半為夏料,半為秋料。內有請本
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從其便。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併之家不得乘新陳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廣惠之
,收藏積滯,必待年儉
貴,然后
朵,所及者不過城市遊手之人。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
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併不得乘其急。凡此皆為民。而公家無利其
,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之意也。"
這項
麗純正的計畫原本是為農民之利益而設,結果竟一變而為擾民,
得農民家敗人亡,到底何以演變至此一地步,我們到后面再看。不過我們應當說明的是,這個新措施本乃常平倉古法的延續,但后來漸漸把古法取而代之。由宋朝開國始,政府在各縣一直保持此類穀倉,用以穩定谷價,谷賤傷農,政府則收買剩餘的稻穀。在歉年時,正相反,稻穀之價
漲時,官方則將稻穀拋售,用以平抑糧價。誠然,主
糧政的當局不見得行政效率能永遠很好,因為不少官吏谷價低賤時,不見得願意收買。甚至在英宗治平三年(一0六六)常平倉公佈的數位顯示,官家一年內收購五百零一萬四千一百八十石穀
,賣
為四百七十一萬一千五百七十石。現在,倉凜的財貨都已變為青苗貸款的本金,常平倉的正常功用自然終止了。
青苗法的基本問題是,這種貸款必然會變成強迫貸款。王安石不容人有異議,如今必須成功不可。他必須向神宗表示此種貸款極為成功,
受農民歡迎。他不容許屬下放款鬆懈。他不能了解農民不需要此項貸款,每逢預備貸
的款項不能如數貸
時,他就暴
如雷。他開始把辦理貸款成績好的官員提升,把他認為懈怠者處罰。每一個官員無不注意自己的成績,最關心的就是由報表上顯
好成績。此等對眾官吏競賽的刺激辦法,很像現代的推銷政府公債。主辦貸款的官員一知
自己若不能將款如數貸
,便會因"阻礙變法"的罪過行將革職或降職時,被王安石稱之為能吏的官員,便將款項開始在官方壓力之下強行分
。每家都得向官家借債,每一期三個月,每個人在一期得
付百分之三十的利息。也有善良的官吏
知這種貸款對貧民為害之大,也知
若本利不能繳還,必難免牢獄之災。因此依照朝廷的明文規定,正式向民眾宣佈,此等貸款,依據聖旨,純屬志願;心裏對會因"阻撓變法"而降級,早有準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