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版
首页

搜索 繁体

第三十章通缉傀儡(4/5)

刘冰了解过,如果司法机关通缉大东的董事长,并不会影响上市公司。一听宋如月这么一说,刘冰明显到宋如月在变相拒绝帮忙:“通缉不是目的,只是将王明回来的一个手段,只要王明回来了,包括证监会的稽查这些问题都能够迎刃而解。”刘冰早已打好算盘。王明回来了,他也不敢说湖岛投资的什么问题,只要说来无疑给自己找了一副手铐。

刘冰从包里面将一沓材料与一封信递到宋如月面前:“宋市长放心,现在长新微生已经将《急举报信》写好了。”

宋如月一看举报信,简直惊呆了,长新微生写给滨海市政法委的举报信足以将王明判无期徒刑。

举报信是以长新微生董事会的名义写的:

滨海市政法委:

公司名义东、法人代表兼董事长王明于十月九日,伙同公司财务副总岏军,骗取公司其他董事的签名,在公司以及公司其他东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同滨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权转让与权托协议,将长新微生所持有的湖岛投资的权,价值一亿五千万的资产全非法转让给滨都投资。

王明作为长新微生名以上的大东,并不是权的实际拥有者,长新微生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圳鹏集团。在没有经过鹏集团授权的情况下,王明私自卖掉鹏集团的资产,而当事人王明以及岏军在权转让合同签署后,王明携带滨都投资支付的额款项潜逃,一直失踪无法联系。该合同违反公司法以及长新微生公司章程,又采取骗取其他董事签字,存在诈骗嫌疑。

经公司事后调查发现,王明与岏军为了骗取公司的公章,在签订合同的当天下午,故意将保公司公章的办事员支公司办事,并要求留下锁公章的钥匙。在办事员外的两个小时中,岏军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在权转让协议上盖上长新微生的公章。王明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执行者、理人员,为了个人好,竟私自把公司的额资产置给其他公司,使公司蒙受大损失,王明的行为已给上市公司湖岛投资造成负面影响。

王明本人私自卖所持有的湖岛投资权,为给人牟取私利,已经涉嫌妨碍对公司、企业理秩序罪、诈骗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长新微生恳请政法委对王明立案侦查,缉拿犯罪嫌疑人,并尽快有效地阻止涉案的权转让合同生效,有效保护东和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

宋如月看完刘冰带来的材料,如果将这些材料直接送到滨海市政法委,不但快捷,还可以避免很多实。

第二天一早,宋如月带着刘冰,亲自将《急举报信》送到了滨海市政法委书记的办公桌上。

政法委书记一清正廉洁,对违法犯罪分恨之骨,自己上就要退休了,想不到闹这么大的案,一看副市长宋如月亲自送来的材料,啪的一声拍在桌上:“胆也太大了嘛。”

激动的老政法委书记当即在《急举报信》上签字:“请湖岛县公安局立即立案侦查,将潜逃的王明迅速归案。”

第三天,湖岛县公安局发布通缉王明的通缉令:经长新微生举报,湖岛县公安局经侦查,长新微生董事长王明涉嫌额诈骗,商业受贿,畏罪潜逃,特此通缉。

热门小说推荐

最近更新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