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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事件中丧失的两位臣民的
命,需要一人负责。
会议结束后,
古还是稀里糊涂,他一直在认真地听大法官的话,可是一直没有听到一句乾隆皇帝将如何
置凶手的决定。
古刚刚走
会场,听到了一个传闻,说替
凶手已经被绞死了。
古当时已经是胆战心惊,觉得自己在一个没有法度的地方冒险,一旦将来发生意外死亡,东印度公司的人都无法解脱生命危险的状态,没有行动自由,英格兰人如果要继续
生意,必须永远承受中国政府所给的屈辱。
古当时真想向东印度公司董事会建议放弃跟中国的贸易。
古有自己的理由:中国政府统治英格兰人和对待他们的臣民一样是用极权和专制的,一旦杀人就必须
一个人去偿命,不容犯罪者逃脱。在这
情况下,由代替者受罪,假如不将他
,则该船的大班或该国的
目将承担罪行的连带责任,为了使这
法律绝对化,不承认有所谓误杀,只有一命偿一命。
“休斯夫人”号
替
的事实,在
古的信函中已经得到证实,从
古的话中不难发现,欧洲人每次在中国
事之后,他们都是用替
去
替真正的凶手。
古
声声讲究法律,可是在他们的法律里面,犯罪分
居然能用另外一个人去
包,甚至用生命去
包。这到底是欧洲人的思维逻辑?还是欧洲追求法律公正平等的潜规则呢?
在东印度公司董事会的数据中,可以
一步证明威廉姆斯
的是冒牌的炮手,真正的炮手早已乘坐“尼卡”号逃走了。当时“休斯夫人”号是私人老板的船只,那么“尼卡”号可是东印度公司的船只。凶手能够快速躲藏在东印度公司的船上并逃走,这里面有太多的问题,那就是
古默认凶手杀人之后逃走,甚至协助逃走。如果凶手真的是无意的,完全可以留下来在法
上陈述。
可是凶手,或者说
古不愿让凶手跟中国政府说清楚,仅仅担心被中国政府抓住杀
就悄悄地逃走了。用现在的话说,凶手是畏罪潜逃。难
欧洲的法律容忍凶手畏罪潜逃?
古怂恿欧洲人跟大清帝国对抗,他们希望得到公正的审判,甚至在审判期间保证凶手的人
安全。那么
古放走凶手的行为,则从骨
里就没想让中国法律来审判英格兰人。难
英格兰人是要利用凶手已经逃走来刺激孙士毅,让整个欧洲人跟孙士毅对抗,难
这一切都是华利亚勾结
古的一个大
谋?
不,一个更
远的
谋在
古给东印度公司董事会的报告中:
我们个人所受的屈辱,我们的贸易所受到的
迫和阻碍,我们忍受了不断的侵犯。但是,如果贸易一旦丧失,则英
必然要重新夺回,我们知
,这只有通过耻辱的屈服,或者使用武力,不
怎样,想获得成功,一定会产生非常严重的灾祸。
大不列颠东印度公司董事会接到
古的报告,
到事态的严重,报告中无非
调一个问题,英格兰人在中国
生意,中国的法律是一命偿一命,跟英格兰的法律所谓的人
德不一样,在这样的地方
生意太危险,要么撤走不
,要么就要遭受屈辱。
古的言外之意,英格兰政府应该
面解决这个问题,英格兰人不能让中国政府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