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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和改装。这样看来,似应尽可能隐蔽地拖延邮局各
收
款项的上
日期,以便采取行动时获得尽量多的钱。
2)动
走:毫无疑问,
走必须分
行。我们两人都只买短程票,先买到林茨,从林茨又只买到因斯布鲁克或边境,从边境再买到苏黎世。看来你必须多提前几天购买去林茨的车票,或者最好由我代买,以便售票员(他无疑是认识你的)无法提供你真正的去向。关于其他掩人耳目、消灭痕迹的
法详见第二章。我在维也纳上车,你在圣珀尔膝上车,列车在奥地利行驶的整整一夜我们不
谈一句话。考虑到以后的追查,这样
非常重要,可以避免有人知
或猜到本案有同案犯,这样一来追查工作便始终只是针对着你一个人、你的姓名、你的个人特
行,而不会怀疑到我们在外国扮演的那对夫妻了。另外,列车
外国境内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仍需在列车员和其他官员面前避免
任何表明我们是一起旅行的迹象。只有边境检查员例外,因为我们要
示共同的护照。
3)证件:当然最好除我们的真护照以外再
到假护照。然而现在没有时间了。可以等到国外再设法。但是,在任何边卡当然决不能亮
霍夫莱纳这一姓氏,相反,我作为完全清白无辜的公民,则可以在任何地方填写我的真实姓名。我要在我的护照上作一
小小的改动,以便将你的名字和照片加
去。橡
公章我可以自己制作,我从前是学过木刻的。此外,我还可以将我的姓氏法尔纳的首字母F稍加涂改(我查看过了,完全是可行的),使它看起来和K没有什么区别,而变成姓“卡尔纳”这样一来,即使以后
现我现在认为是不可能的那
情况(见第二章),这个姓氏也会把人引到一个完全无关的方向去。改动过的护照就是以夫妻面貌
现的我们两人的共同证件,它只需使用到我们将来在某一海港城市
到假护照时就足够了。如果钱够用,两三年内办到这一
并不困难。
4)款
的携带:行动前最后几天要千方百计采取措施,尽可能
到把钱都换成大票,一千先令或者一万先令面额的,以减轻行动时的负担。这大约五十张到两百张钞票(视一千先令钞一百先令钞的多寡而定),在旅途中由你分散装在
箱、
包里,或者至多再
一
分在帽
里,用这个办法应付目前手续比较简单的海关检查显然是足够了。沿途我将在苏黎世车站和
尔车站兑换一批钞票,这样我们到达法国时已带有外币,不必在那里某
为购置第一批必需品而过于引人注目地去兑换大量奥地利货币了。
5)逃亡的第一站:我建议定为
黎。它的优
是毋需周折,一趟火车直达,从而能在事发前十六小时、张榜缉拿前大约二十四小时就已抵达那里,而且有一定的时间置备必要
品
行改装和完全改变外貌特征(这一
将只涉及你)。我能说一
利的法语,所以我们可以避开专为外国旅游者开设的旅馆,而到一家郊区旅店去投宿,这就不太引起注意了。
黎的优
之一是过往旅客特别多,因而对个别人
行监视几乎是不可能的,另据朋友告诉我,
黎对申请居留的规章执行起来也比较随便,不像德国那么严,那些德国房东,甚至整个德国民族,都是生
喜
刨
问底,事事要求一丝不苟的。此外,德国报纸对一件奥地利邮局盗窃案大概也会比法国报纸报
得更详细些。等到报上登
第一批消息,我们很可能又已经离开
黎了(详见第三章)。
二灭迹
最重要的是必须给当局的追查制造困难,尽可能将其视线转移到错误的方向,任何虚假的踪迹都可以延缓追查工作的
度,而事过若
天之后,关于作案人外貌特征的描述就会在国内外,特别是在国外完全被遗忘了。因此,一开始就充分估计到当局可能采取的一切措施并据此作
相应的对策,就是至关重要的了。
常规,当局将从以下三方面开展其追查工作,1)彻底搜查住宅,2)向所有熟人
行查询,3)追查同谋者。因此,仅销毁家里的全
证据是不够的,必须采取
一步措施打
侦破工作的步调使之走
歧途。这方面的措施包括:
1)护照签证:任何刑事犯罪一经发现,警方都会立即向所有外国领事馆
行调查是否近期曾为嫌疑犯签发过
境签证。本案的在逃嫌疑犯为H①。由于我不是用H护照,而是以我自己的名义去申请法国签证(关于我参见本章第五节),这样
我至少暂时不会引起怀疑,所以,
本不去为H护照申请签证实际上也就行了。然而因为我们想把警方的追踪活动引向东方,我将用你的护照为你申请罗
尼亚
境签证,其结果自然是,警方的追踪搜查将首先集中在罗
尼亚方向以至整个
尔
半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