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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已然收不住,狠狠抓起桌
上的一摞资料,劈
盖脸往淮如
上砸。
全场震惊。
这
相当于当众打脸的行为,从未在法
上
现过。
甄意声音在颤,凶狠到几乎嘶哑:
“这是医院的骨髓
型记录,这是
旗银行的资金证明汇款记录,这是林涵的十几篇日记,
是!
林涵写日记的时候会提前预知到,他会被你这个畜生挖了心,然后让他的日记
来作证!”
白
的纸张砸在淮如
上,漫天飞舞。她
发散
,呆若木
,颓然倒在证人席上,
知已无力回天。
杨姿的肩膀也垮塌下去,没了生气。
法
上寂静如
夜,近百人的现场,没有一丝动静。
有人
泪,有人沉默。
法官静默良久,缓缓
:“控方律师,请注意你的行为举止。”连这一句话,似乎都透了无尽的悲凉。
安静。
其实,这时,没有人会怪她。
甄意一
黑
的西装,看上去那样纤细瘦弱,背脊却非常笔直,白皙的脸颊抬起来,
昂着
,脸上全是泪
,极力稳着声音,一字一句地,掷地有声地,宣告:
“最后一项证据,控方未提前告知辩护人。辩护人和当事人有权自行聘请笔迹专家鉴定,有权质疑证据,有权申请二次开
。
控方保留对当事人所聘请笔迹专家的审查权。
…
控方认为,被告人淮如,在人
安全并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将警察林涵杀死,并意图伪装成受胁迫杀人。犯罪事实明确,人证
证确凿,
据《杀人罪行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被告怀有恶意,意图杀人,结果杀死该人,’犯,谋杀罪!”
作者有话要说: 说一下甄意能不能当控方律师的事吧,我们先看大陆对回避原则的规定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理案件的。
当事人仅指淮如和林涵,所以甄意的情况不符合1,2,4。再看第3条里的证人,由于控方没有让甄意担任证人,所以她也不符合。说起证人,我们来说一下必须作证这一
。其实不是这样。英
法系里的控方律师和辩护人都会
据自己的利益选择证人。如果他们觉得证人对自己有利但也会被对方抓住弱
,他们通常就会权衡,觉得不利的多,就不要这个证人了。即使是犯案的当事人,他也可以坐在
上行驶沉默权一句话不说,甚至还可以不
。连当事人都可以,更何况证人。所以要求谁是证人谁就必须作证这
事,其实不符合事实。至少不符合英
法系。
所以关于她是证人就怎么怎么样,基本可以排除。
至于控方律师的
份,
回避原则最常用的,主要适用的,还是法官和陪审员,因为他们才是审判的主
,他们必须绝对公正,控方律师的作用其实是列举证据。
再说说检察官的回避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
理案件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宴请等情形的,要回避。
英
的话,应该差不多。所以我
觉,甄意其实并不太符合。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其实没什么空间为自己谋私利或利益,他不过是借助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方式,查明犯罪事实,而且侦查审查也不是他一个人,而是一个团队,主要是公安机关提供证据。他的作用在诉讼。
当事人对检察人员提
回避主要是,这里面有人和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可能会影响举证,如伪造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