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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今天的法律(6/10)

别人的命运的吗?”

(维·克.)

“他们不对案件行复查,因为一开展复查,他们自己就得被简掉。”

(列-恩)

“现在只不过是把斯大林时期那一侦查和审判的手法从政治领域搬到刑事案件领域来了,如此而已。”

(格·斯.)

把这些苦闷的囚犯们的话总结一下,我们就会明白:

l·不可能复审案件(否则,整个审判员阶层就要垮掉)。

2.从前是据第五十八条抓人,今天是据刑事犯条文同样在抓人。(否则,他们靠什么吃饭?怎么置古拉格群岛?)

换言之:如果一个公民想把另一个他不喜的公民除掉(当然,不是直接把刀他的膛,而是合法地除掉)的话,他该怎样行才能万无一失呢?从前,他只须据刑法第五十八条第10分条写一封告密信就行了。现在呢?他得先去找工作人员(找侦查人员、民警局的人、法院的人。反正这样的公民就一定会有这样一些朋友)去商量一下。打听清楚今年什么罪名录时兴?看看现在网是撒在哪一条法律条文上的?问问在哪一方面必须完成司法工作的定额?然后,他就可以在这一方面下手了,不必动刀

例如,xx罪这一条就闹了好一阵,尼塔不知怎么脑一,要求这罪判刑不能少于十二年。于是各地成千把铁榔齐举,一概往十二年上“铆”铁匠们不至于闹着没事了。可是这罪是很微妙的,涉及隐私的,您琢磨一下,它跟五十八条第十分条有相似:那是俩人之间的事,这也是俩人之间的事;那事没法查证,这事也没法查证,两者都是避开见证人以——而法院需要的正是这个。

例如,列宁格勒的“斯梅洛夫案件”就是一例。两名妇女被叫到民警局去了。“你们同男人们一起参加小型晚会了吧?”“参加了。”“发生了关系吗?”(关于这一,民警已经掌握确切的告密信,事实已被确认)“发…发生过。”“那么,二者必居其一:一是你们自愿发生行为的,另一是并非自愿。如果是自愿的,民警局就把你们看作暗娼,你们就得列宁格勒市的居民证,在四十八小时内离开列宁格勒!如果不是自愿的,那你们就得写一份被人xx的控告!妇女们,当然,无论如何不想离开列宁格勒。那么,好了,两个男xx罪各判十二年!

再看看米沙·亚·波塔波夫的案件吧。他是我在学校教书时的一位同事。问题全是邻居吵架引起的:一是因为邻居要扩大占用面积未能得逞,二是因为波塔波夫的妻,共产党员,告发了两个邻居非法骗取养老金的事。于是邻居就开始报复了!一九六二年夏天,波塔波夫生活得好好的,没有任何值得担心的事。突然,他被侦查员瓦休拉传去问话,就一去不复返了。(读者,您学习学习吧!在我国这样一个法治国家里,这类事也完全可能在任何一天发生在您上,真的!)尤其使侦查工作容易行的是:波塔波夫过去已经据第五十八条坐过九年牢(再加上四十年代他曾经拒绝提供伪证控告他的同案人,这就更使侦查员恼火)。侦查员瓦休拉直率地对波塔波夫说:“我在想象中送你去重新坐牢的次数,比我上的发丝还要多!遗憾的是,现在废除了从前的法律。”波塔波夫的妻跑来搭救丈夫,而侦查员瓦休拉党对她说:“我真想唾你的脸!你算个什么党员!兴的话,我连你也送去坐牢!”(苏联副总检察长尼·若金著文(《消息报》,一九六四年九月八日)称:“某些文章和报似乎力图贬低侦查员的劳动,摘掉他上的罗曼克的光环。其用意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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