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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法律在壮大(4/10)

和一九六八年区别不大),但罗斯的老底是那么厚,而苏维埃的底还那么浅薄,所以总主教一来,半数以上在场的人都站起来接受他的祝福。

吉洪把起草和分发文告的全罪责承担在自己上。审判长竭力追刨底:这是不可能的!难是自己亲手写的全都是自己写的?你想必只是签个名吧?是谁写的呢?谁是主意的人?还有:为什么你在文告里要提到报纸对你们的围攻呢?(人家围攻的是你们,吗要我们听到这些呢?…)你想借此表明什么?

总主教:“这应当去问那些掀起这一场围攻的人,问他们是抱着什么目的?”

审判长:“但你写的这个东西与宗教毫无共同之!”

总主教:“它有历史的质。”

审判长:“你使用了一说法,说当你们同教委会行谈判时‘在背后’发布了法令?”

吉洪:“是的。”

审判长:“这么说你认为苏维埃政权得不对?”

毁灭的论据!在侦查员的夜间办公室里还将千百万次向我们重复提这个问题!而我们永远也不敢那么简单地回答,像下面的回答那样。

总主教:“是的。”

审判长:“你是否认为国家现行法律对你有约束力?”

总主教:“是的,我承认它们,如果它们不与笃信教规相抵。”

(要是大家都这样回答该多好呀!我们的历史就会是另一个样!)

反复询问教规。总主教解释说:如果教会自己资重品这不是读神行为。如果违背它的意愿而取走这就是读神行为。在文告中没有说本不东西,而只是谴责违反意愿的法。

(这话使我们更兴趣违反意愿!)

审判长贝克同志到惊异:“归结底什么对你更重要些教会的戒律还是苏维埃政府的观?”

(可以预料的回答:“苏维埃政府的…”)

公诉人大声疾呼:“好,就算教规是读神行为,但从仁慈的观来看呢!”

(这是第一次也是五十年来的最后一次在法上想起这个内容贫乏的仁慈两个字…)

行了语文学上的分析。“渎神行为”这个字是从圣-盗贼(这两个字来的。

公诉人:“那就是说,我们这些苏维埃政权的代表是盗窃圣的贼了?”

(厅内长时间的喧闹声。休息。法理人员忙了一番。)

公诉人:“这样说,你把苏维埃政权的代表、全俄中执委都叫作贼了?”

总主教:“我只是引用教规。”

往下讨论了“亵渎行为”这个术语。从瓦西里-凯萨里伊斯基教堂收取品时,圣像的金袍装不去,于是就用脚踩扁了,但总主教本人没有在现场吧?

公诉人:“你是从哪里知的?请把讲给你听的神甫的姓名说来!”(=我们上就把他关起来!)

总主教没有说姓名。

那就等于撒谎!

公诉人得意洋洋地追问:“不,是谁散布了这个卑鄙的诽谤?”

审判长:“说那些用脚踩扁了金袍的人的姓名来!(他们事情的时候一向是留下名片的嘛)否则法不能相信你所说的!”

总主教不能说姓名来。

审判长:“那就是说,你是凭空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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