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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收受45个单位和个人的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539万余元。其中,于志军在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为相关房地产开发商谋取办理土地
让手续、征购土地等方面的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400万元左右。
法
审理阶段,于志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
供认不讳。由于归案后,于志军主动
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
分受贿犯罪事实,并且全
退回了受贿索贿的赃款,并有检举揭发王雁等人的重大立功表现,辩护人钱列
为于志军作了从轻
罚辩护。
钱列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于志军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钱列
认为,本案
有区别于同类其他案件的重大特
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及重大立功表现。对此,钱列
在法
上提
了3条辩护意见:
一是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于志军受贿500余万元,其中400余万元的受贿事实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被告人犯罪数额的80%以上属被告人主动坦白。辩护人认为,依据最
人民法院《关于
理自首和立功
应用法律若
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采取
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实的罪行属同
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
罚;如实供述的同
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
罚。"对被告人于志军如实供述的这4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在量刑上应当从轻论
。
二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志军
有重大立功表现,其在羁押期间主动检举揭发其他二人
额受贿的犯罪事实,且经司法机关查实该二人已被绳之以法。该二人受贿数额特别
大,可能被判
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
据最
人民法院《关于
理自首和立功
应用法律若
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于志军有重大立功表现。
三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志军在案发后已经全
退还赃款、赃
,且未给行贿人谋取不当利益,其犯罪行为未给国家、社会、单位和个人造成直接的重大经济损失。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于志军受贿数额的大
分是其本人主动坦白的,因此不应属于犯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之列。被告人于志军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轻
罚的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时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于志军予以轻判。
2005年1月11日,王雁因受贿496万余元,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原青岛市规划局局长张志光受贿860余万元,被判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志军因受贿539万余元,2005年1月13日,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
有期徒刑15年。在这3个贪官贪腐的数额中,张志光
达860万元的受贿数额,曾一度成为建国以来山东省检察机关查
的受贿数额最大的厅局级领导
职务犯罪案件。于志军的受贿数额
于区长王雁,却获得了轻判,这跟律师钱列
的铁嘴钢牙的激情辩护和于志军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是分不开的。判决后,王雁和于志军对一审判决没有提
上诉。
仔细查看于志军受贿一览表可以发现,在他任职两年的时间里就索贿、受贿400余万元,可谓日
万金。青岛市的开发商先后有数十人通过不同的方式主动向于志军行贿,这些人正是看中了于志军的贪婪、对金钱的奢望和手中的权力,他们在"不送钱
不好办事,送比不送好,送多比送少好"的思想支
下,把能给于志军送上钱
视为一
"荣耀"和"本事",把向他行贿作为捞取好
的"灵丹妙药"。于志军在这些房地产商的推波助澜下,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
,罪行越加严重。案发后,虽然检察机关对他犯罪的赃款、赃
全
扣押,但他给社会和人们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却难以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