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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土地爷引发青岛官场ldq(4/7)

,甚至连程序都是一样的:开发商托人牵线请于志军吃饭,先朋友铺路,接着想方设法送来各名目的好。如果于志军推辞不受,开发商就称"再推辞就不了朋友了",于志军最终只好半推半就收下。接下来事情开始实质作阶段,开发商找于志军在批租土地上抬贵手,于各原因,于志军大笔一挥就慷了国家之慨。这是一式的公关轨迹,官商之间由陌生变熟人,最后成为过从甚密、违背原则办事的朋友。

于志军之所以能够或者心甘情愿地违背原则,有两个原因:一是"朋友相求",这已经送钱的朋友是不好也不敢推辞的,一旦不签字人家一封举报信就会毁掉自己的仕途;再有一个原因是凡是需要批租的土地,大都是上面领导批转下来的,自己只是履行个手续。于志军认为,以成本算为天的开发商,即使是朋友也决不会把钱往里扔,如果自己不是手握审批大权,相信最亲近的朋友也不会送钱、送。而开发商们早已把大赌注都下在了王雁等领导上,都让领导们吃了,自己只不过喝汤而已,于是这"汤"于志军也就喝得心安理得。发展到后来,凡是自己办了事对方不开窍的,于志军就旁敲侧击提醒开发商要表示表示,如果给得少,于志军就会安排自己的妹妹登门取钱。在于志军受贿的过程中,很多大额的受贿款都是于志军的妹妹到开发商那里拿来给于志军的。

只要贿金及时上,至于国家的土地让金,倒是可以"问题解决"。崂山区开发初期,制定了若土地优惠政策,至于如何优惠就看于志军的笔怎么拐弯了。在2002年前后,大批开发商看到了城市旧村改造的制度缺陷和暴利空间,在崂山区短短两个月的时间竟有28个村与开发商签订了开发改造协议。此间各投机行为纷纷登场,权力寻租应运而生。当时崂山区国土资源局成摞的呈批件送到于志军和王雁的办公桌上,他们一一签名,让开发商们利用。此后各冠名为"某某海岸"、"某某世纪"的档住宅在崂山区地而起,一批开发商靠吃国有土地成为亿万富翁。很自然,掌握土地批租权的王雁和于志军从中捞了不少好

就这样,王雁和于志军在政绩、人情和谋利心态的驱动下,被开发商俘获,与开发商结成利益集团。看看检察机关和法院认定的于志军收受、索要贿赂犯罪事实45项中的几项,我们就会发现其中端倪:

2002年12月,于志军利用担任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青岛某业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某送的人民币150万元。

2002年节前和2003年2月,于志军为青岛某房地产公司谋取办理土地让手续方面的利益,两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赵某送的人民币共计81万元。第一次是在于志军的办公室收下1万元,事成之后,于志军安排妹妹先后3次到赵某的公司拿回80万元。

2002年节和2003年1月,于志军为青岛某置业公司征购土地谋取利益,两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路某送的青岛佳世客购卡3万元、人民币33万元,共计人民币36万元。这次受贿也是分两次,第一次是在自己的车里收到3万元购卡,事成之后让妹妹到路某的公司取走33万元。

2003年6月,于志军为青岛某公司征购土地谋取利益,于志军安排妹妹到该公司副总经理韩某的办公室,拿回该公司送给于志军的人民币31万元。

2002年3月和2002年7月,于志军为青岛某公司征购土地谋取利益,先是在崂山区政府楼旁收取该公司总经理刘某所送4000元,事成之后又让妹妹到刘某的公司拿了10万元。

这些都是开窍的公司和老板,也有个别不开窍的老板,于志军的办法很简单,主动开索要,不然不给签字。2002年5月份,青岛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需要办理土地让手续,于志军压住不签字,直到公司董事长王某来找时,于志军才开说:"我最近要国考察,手,能不能帮我换元?"王董事长一听上"懂事"了,没几天就送来了2万元,于志军大笔一挥在土地让手续上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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