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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鸿一直想用一
独特的方式来纪念路遥,之后,朱鸿产生了
版《路遥全集》的设想,随后朱鸿找到林达和路茗茗,征得林达的同意后,朱鸿和文学评论家李国平一起,经过一年多努力,征得散落在各地的路遥作品及书信,最后编辑完成了《路遥全集》。但是,书稿编辑完成之后,
版这
《路遥全集》却遇到了麻烦,因为市场因素,
版社担心赔钱,所以
版计划一拖再拖,甚至到了
产的边缘。1999年年初,广州
版社的编辑杨斌女士得知这
书的情况后,这位颇有见地和气魄的编辑立即跟朱鸿
行了接洽,经过两个
版社的商榷,1999年4月16日,太白文艺
版社和广州
版社达成了共同
版《路遥全集》的协议。这份新合同再次确认了稿酬标准为千字40元,协议有效期为10年。两家
版社合作
版《路遥全集》,也得到了林达的书面同意。在
版社日期方面,林达特别约定“同意广州
版社力争以优质
平在1999年10月31日前
版该全集,确保在1999年12月31日之前
版。”
1999年路茗茗已经年满18岁,而签订
版合同时,
版社只跟林达签订了
版合同。这是后来导致著作权纠纷的主要起因。
两上法
,争取著作权只为路遥作品有序
版
选定一家国内权威的
版机构,更好地
版路遥作品,成为路茗茗成年之后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在协调了各家
版路遥作品
版社的关系之后,路茗茗开始与
版《路遥全集》的广州
版社和太白文艺
版社
行协商。
由于路遥去世后他的遗产由妻
林达和女儿路茗茗共同继承,而此时林达女士已经改嫁,路茗茗已经长大成人,为了让路茗茗更好地行使路遥作品著作权,2003年元旦,林达与路茗茗签订了一份《遗产继承协议书》,双方就路遥生前所有作品著作权的继承事宜达成协议,由路茗茗全
继承路遥作品的权利。
取得父亲全
作品著作权之后,路茗茗以完整著作权人的
份,在成年之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拿起法律武
,维护路遥作品的著作权益。
2003年4月13日,在与广州
版社多次电话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路茗茗给
版《路遥全集》的广州
版社社长写了一封信,路茗茗在信中这样写
:
我仔细地看了当年贵社和陕西太白文艺
版社与我母亲签订的关于
版《路遥全集》的
版合同,以及相关附件,我将合同条款与贵社履约行为
行了比照之后,发现贵社存在一些违约行为。因此,我正式向贵社提
中止合同的要求,请你们予以书面答复。贵社存在违约事实如下:一是《路遥全集》
版销售的方式不妥,贵社采取拆卖的方式
售,不符合全集
版的惯例;二是
版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贵社
版时间大大晚于合同规定期限;三是1999年签订的3份
版《路遥全集》的相关协议,未经我同意签字,此时我已经年满18周岁,应是著作权人全
签字才生效,故该协议视为无效;四是2002年贵社重印《路遥全集》后,至今未寄
样书,经多次长途电话与责任编辑联系,仍无结果。
收到路茗茗的来信后,《路遥全集》的责任编辑杨斌女士于2003年8月13日给路茗茗作了书面答复:
一是当时与太白文艺
版社及我社签订合同的是你母亲,你也提及今年初你母亲才授权你
理,那么之前的合同应该是有效的;二是虽然1999年著作权法取消了10年最
期限(专有
版权期限),这说明
一步市场化所有年限均可
低,当时定10年是十分正常的,大
分
版社都这么
;三是关于报酬40元/千字,这对于二次
版并不低;四是我们第一次印刷的包装
彩虽然不是十分鲜亮,但是用纸、装订都没有任何质量问题,而且我们已经针对市场需求更改了封面;五是关于
版时间,因为市场风险问题,加上太白文艺
版社
给我们的胶片错漏之
还很多,我们全
校对两遍后才付印,另外我个人照顾家
的原因,2000年4月我才开始全集的
版工作,但还是在书市前将其推
,不是在有意拖延;六是样书已经邮寄;七是你提
的问题是不成立的;八是如果你单方取消合同或授权第三方
版,我们必定会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广州
版社要求路茗茗提供林达转授著作权继承权的正式授权书,而且要提供公证机关的证明,以便将之后的稿酬支付给合法继承人路茗茗。为此,2003年9月10日,林达和路茗茗签订了一份《遗产继承协议书》。但是,路茗茗和广州
版社因此开始僵持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