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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500元不等。如此下来,房价降价再加上分
给各
门的利
,以从房主那里转租的月租金为3000元的房
为例,转租给房客为2500元,各
门和业务员提走1250元利
,到了
石公司手里的钱只有1250元,每月3000元的房
缩
了一半还多。如此简单的账目,是随便一个人都可以算
来的。
但是,即使是这样,于波还是觉得资金回收太慢。到9月初,于波再次召集
门经理开会,要求再次压低
租房屋的价格,至于压低的幅度,由各
门经理自行掌握,有的房
月租甚至降低了1000元。
如此压低房租价格,自然引来房客如云,压在
石公司的房
很快转租
去,而且给房主的钱是
月付款,但转租给房客都是
照全年度付款,这样于波手里很快拿到数百万元现金。
但是这样
低
,意味着
石公司要赔掉成本的一半以上,连于波的一些手下都觉得公司的运营太不正常了。于波手下的一位
门
经理,在9月1日到10月20日的50天里,
门
50万元,
经理就拿到了19万元提成款,分给
下3万元,他自己净赚16万元。这钱来得太快了,他意识到早晚要
事,结账几天后,
经理就拿着属于他的16万元一走了之。
因为于波手下的
门经理和业务员担心将来
事,所以他们与客
签订合同时,大多使用化名。业务员与房客签订合同后,房客向公司负责财务的蔡
钱,公司再
照比例给业务员提成。在此期间,公司的
门经理和业务员都心知肚明
低
是不正常的运营方式,所以他们很多人只
很短时间,拿到提成后很快离开了
石公司。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在金钱的诱惑下,很多
门经理和业务员不但助纣为
,甚至还有人甘
于波的替罪羊。一个叫段玉龙的于波老乡到
石公司打工,
了不到一个月,于波就让他担任公司法人,并告诉他只当两个月再换过来。这个段玉龙问起原因,于波告诉他说:“最近上面要查账,法人得逐个找,法人多了就给查账制造困难,你当两个月法人给你10万元。”
2003年8月份,于波就跟段玉龙办理了
权转让手续,之后于波分几次共给了段玉龙9万元。但是,段玉龙从未参与过
石公司的经营
理,甚至他在当法人期间回了老家。两个月后段玉龙从老家回来,他觉得不踏实,让于波找别人当法人,于是,
石公司的法人又落到一个叫王建华的人
上,这个王建华也是于波的黑龙江老乡。
通过这
“城
变幻大王旗”的猫腻,2003年下半年的
石房地产公司早已不属当年享誉京城的房地产大亨潘石屹的旗下,截至2003年11月案发时,
石公司已五易其主。
石公司法人变更顺序是:2001年5月,
石公司法人变更为潘石屹的弟弟潘石
;2003年6月24日,潘石
将公司转让给于波;2003年8月13日,于波又将公司转让给其同乡段玉龙;2003年10月31日,段玉龙将公司转让给王建华。
其实,于波之后的两个法人不过是傀儡而已,
石公司真正的老板是于波。
多行不义必自毙,逃到天涯也枉然
于波将房屋大量低价转租
去后,并没有打算把收来的钱
给房主,他其实早已
好了挟款外逃的打算。但是,很多房主拿不到钱,自然要向
石要个说法。
2003年11月9日,北京市海淀分局刑警经侦队接到一名姓冯的女事主报案称,她与
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
租委托合同》,
租其位于朝
安慧北里的一
两居室住房,租期2年,月租金4800元。
照合同规定,公司每月初将当月房屋租金打到冯女士账
上。然而,房
给
石公司代
以后,冯女士却没有收到公司应付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