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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在这起窝案中实施“糖弹”战术的蔡国安,是一个极为关键的人
。
蔡国安,
禾公司董事长,湖南益
人,40岁,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后分
至空军第六飞行学院工作,后转业到亚运会组委会办公室。
蔡国安的一个人生转折
发生在1991年4月,当时他调至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办公室工作。因为胡楚寿和蔡国安是湖南老乡,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蔡国安与当时担任该行农业信贷
主任的胡楚寿,保持相当密切的关系。
1994年8月,农发行总行的组建工作基本完成。胡楚寿
任农发行第一副行长,分
资金计划工作。同年10月,
禾公司成立,蔡国安离开农行总行办公室
任该公司经理。自此10余年间,蔡国安的个人前程与胡楚寿维持着特殊的关系。
1994年10月,北京
禾电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郭某。最早的四家
东中,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资36%,北京四创
技术开发公司等四家
东分别
资16%。这些资金来源显示
禾与农业银行的特殊关系。公司成立后,蔡国安离开农行总行办公室
任该公司总经理。
巧合的是,农发行于1994年6月成立,比
禾公司早成立4个月。农发行的业务本是从农行中分离而
的,创办初期,农发行的人员包括领导层大多曾在农行总行任职,包括后来的农发行第一副行长胡楚寿。
禾公司一成立,便与农发行有不解之缘。后来
据监察
的调查,
禾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安利用增资扩
与上级公司脱钩之机将
额国有资产据为己有。
工商资料显示,
禾公司历史上曾有两次增资。直到1999年12月,一次大规模
权转让使
禾公司变成了一家彻底的私营公司。其他4家
东将
份让到蔡国安名下,蔡国安一人控制了公司大约60%的
权。到此为止,
禾公司创办时的几大国有
东已经与该公司没有任何
权联系。
禾与农发行的关系是本案的焦
,随着案件的审结,真相趋于明朗。
农发行这样的金
机构,固定资产除去办公大楼,最重要的当数存储、
理银行日常
易信息的大型主机和金
门独有的电
安保监控设备。银行大型主机售价动辄达数百万
元,而每一家分行至少有一台大型主机和相应的存储设备,还需要多台售价不菲的中型机和小型机。
这里不能不再次重申一下农发行成立初期,国务院
层领导对农发行提
的“两不”要求:不购置豪华汽车,不购置
档写字楼。而多
大型设备,也采取租赁使用的办法。
银行的租赁
达数亿元的设备,年租金将相当丰厚。以
禾公司的规模,
本无力购置价值达9.2亿元的固定资产。事实上,正是农发行贷款给
禾公司,
禾公司用贷款购
设备后再转租给农发行。
禾公司的资金,不论是用于购买电
设备还是投
市,来源都指向农发行。
蔡国安在农发行腐败窝案中扮演了重要角
,1997年12月,他得知农发行有一笔两亿元的租赁业务,便通过农发行原副行长胡楚寿拿到这笔业务,并给了胡楚寿500万元贿赂。后来,在另一笔3亿元的租赁业务中,他又给了农发行原副行长于大路400万元贿赂。
可以说,胡楚寿和于大路都是被他的“糖弹”打中的。
据检察机关查证,1996年至1999年期间,蔡国安利用担任
禾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业务支
骗取公司资金并使用虚假发票平账及侵吞公司账外资金等手段,先后将公司3000万元非法占有。在
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其
分
东转让
权时,蔡国安把这3000万元用于对该公司的投资及购买该公司
东转让的
权,非法取得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
禾公司约60%的
份。蔡国安
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
大,应当以贪污罪论
。
如果蔡国安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3000多万元足以判
其死刑。但在案件审理期间,蔡国安的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以调取证据。恢复审理后,他的辩护人向法
提
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
表以及海淀区各类企业保留全民
份人员调
审批表,以证明蔡国安在1998年就辞去公职,不
有国家工作人员
份。这些证据后来被法
采纳,从而使蔡国安占有的3000多万元
额款项只能以职务侵占罪来
罚。
2006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判
蔡国安有期徒刑20年,并
没收财产人民币70万元。判决书中称,蔡国安于1996年至1998年1月期间,利用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
禾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
禾公司343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
有期徒刑13年。他还于1998年2月至1999年12月期间,侵吞
禾公司3000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
有期徒刑14年。法院对其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