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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公安局的麻烦(6/6)

说:“见到铁军战士们眉也不皱一下,我反倒好多了。”

大家的情绪很好,整个工地的气氛也很烈。临时搭成的主席台上十五个金光闪闪的大字是“新城市引黄新工程正式开工大会”两边是铁军移山倒海、敢教日月换新天神写照的一副对联。侧面一块大牌上写着铁军向新城市人民表的态度:不负重望、敢打仗;优质工程、万年大计。

轰鸣声伴着民工的号声,在群山中回



5月24日10时30分。天。

新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汪吉湟栽倒在了被告席上。

中级法院民长审判长宣布开

原告王义山与其律师坐在左边的原告席上,作为被告的公安局副局长汪吉湟、刑警田小宁坐在被告席上。汪吉湟左手被纱布吊在前,气愤之情溢于言表。

审判长让原告辩护人读完了起诉书后,被告辩护人田小宁针对起诉书的内容行了答辩。最后,这位公安大学毕业的大学生调说:刑警孙至富等四名刑警是公安局接到拦截装有毒品三车任务的情况下执行公务的。原告王林山、王义山两人在公安人员盘查有毒品车辆时,让停车却不停车,孙至富肯定认为这就是犯罪嫌疑人,于是便“鸣枪示警”导致了原告之一王林山中弹亡,实属过失伤人,而非故意伤害。

原告辩护人律师反驳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孙至富等拥有警车一辆,完全可以用于追赶可疑车辆,为何非要鸣枪示警?据《刑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本案中,孙至富明知没有月亮,在可见度几乎为零的旷野里,向三击,可能会发生伤人的结果,却放任这结果发生,这一行为应属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被告再三声称是“鸣枪示警”而事实是被告当时距三车约四十米,坐在车上的受害人距地面至少有一五米左右,据这些数据,我们计算被告开枪时,弹平面的夹角最多不超过143度,如此一个仰角,几乎就是击,是一非常明显的、对“伤害结果”毫不考虑的放任行为,绝非什么“鸣枪示警”另外据调查,被告是从工人岗位上调刑警队不到两年的警察,本没有受过正规枪械训练。让一个没有一使用枪支知识的人佩带枪支,这是公安局的严重失职,理应承担一切责任。

田小宁望望汪副局长,后者用光鼓励他,他又辩护:有一,也是本案问题的关键,请法考虑,那就是在孙至富等执行任务时,有可能原告就是贩毒嫌疑人,让原告停车原告不停车的情况下,公安人员有权使用枪支,有权鸣枪示警。否则,要是让被告跑了,把毒品失到社会上那要造成多大的危害呀!

一派胡言!审判长发威了:照你的说法,凡是嫌疑对象就可以开枪打,打死了就白死了,那你们公安局还有王法没有?

汪吉湟被激怒了,这是审判长说的话吗?你让人家辩护,就是辩护错了也不要,你什么起来指责被告辩护人呢。他说:“审判长,你有过分了,当辩护为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你总不能不让人说话吧?”

审判长以牙还牙:“你们公安局的权力不是很大吗?…”旁边的书记员捣了捣审判长,这个审判长才闭上了嘴。书记员代审判长问原告:你们同意当调解吗?原告律师说,只要给予适当的赔偿,我们愿意。又问被告,你们公安局同意当调解吗?田小宁用目光征求汪副局长的意见,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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