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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3章你把我的袜子吃jin去/(3/3)

不少女,其中就有纪氏。纪氏之让对贵妃万贞儿得死去活来的朱见一下就动心了,少有的召幸,竟然让纪氏怀了。纪氏生后被册为淑妃,在小孩6岁时,朱见才知自己龙早在纪氏内芽,有了儿。但在真相大白后,纪氏让万贞儿毒死了。

汉、唐、明,是中国封建朝代的三大鼎盛时期。但从上面所述可以看,这三个朝代在男女关系上,就不值得炫耀,用今天行语来讲是烂一姓、脏一朝、一片,其毒负作用很大。不过,在法律方面,这几个朝代对男女关系的定义是相当严格的,特别是家、家族内关系、理关系十分有讲究,对违反孝和女意愿、不合理的行为,罚很重,却又是十分值得称的。

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和罪、居丧罪一说,到了唐代现了“*”、“**”罪名。其“犯罪行为”的轻重,依尊卑、亲等来区别。曾任民国时期南京中央大学史学系教授、著名法学家的杨鸿烈有过考证,对家族内的违反女意志的行为“脏唐”对此罚就极为严厉。如,诸翁欺男妇,诸男欺义男妇,居父母丧而欺父妾,主欺(已许嫁良人为妻),均视情节轻重、亲等以杖、笞,直至死。对后果严重者加重刑,如*未成者以杖刑,后果严重(折伤者、*者)则以绞刑。三男*一妇为**,皆死。

中国古代罚“*犯”的三方式之杖刑。上图为清太监受杖刑时的情形,与本文内容不相,仅作杖刑演示用。

在唐确立了“*罪”并施以严厉制裁后,这方面的律例就更详细了:

后周:夫之妇被人*,男犯杀,妇人不坐。

元朝:*有夫之妇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在保护女免受侵害的程上,有了“*幼女罪”规定:*幼女者死,虽和同,女不坐。“幼女”的标准是“止十岁以下”

另,诸与妇同谋药死其妻者皆死。

明朝:凡豪势之人,夺良家妻女占为妻妾者,绞。“幼女”的年龄标准提搞两岁,定在十二岁。

另,夫殴妻致死者,绞。以下情况别论,夫有殴骂妻妾,致妻妾自尽死者勿论;夫殴妻,非斫伤(用刀斧砍)勿论。

清朝:罚在违反意愿的背景下的单方行为,制裁也不糊,沿用明律。但“夫殴死有罪妻妾不为罪”一条也被继承,对妻因与夫角而妻自缢,如无伤痕,不予追究。

另外,中国古代律例还对受到侵害的女在“族礼”和社会地位上给予保护。规定:*妻前夫女已成,并杖一百七,妻离之;男妇受翁欺,男妇归宗;父妾受欺,妇人归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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