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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篇第一百七十三章(3/3)

推广去,不仅仅在军中,在地方产生的后果。那就很难说了,所谓君无戏言,天宪可不是说笑的。

本朝之法律主要来自律、令、格、式四类。

律是“正刑定罪”的法律,即明确刑名定罪量刑的法律。也就是后世所说的基本大法,自祖武德律起,一直修编至今。一般只增补,不删改。

令是“设范立制”地法律,即规定国家制度和尊卑贵贱等级的法律;其效力相当于现代的政府令、国务院令。

格是“禁违止邪”即规定各机关官员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的法律;

式是“轨程事”即规定各机关办事程式和公文表式的法律。

而皇帝各赦诏的汇集,就称之为格,以补律、令之全,属于皇帝随时可以颁布地补充法律解释。象这内容一旦上了诰书,将来没有废止理由,就很有可能会编格。成为国家基本法度之一。

要是仅限的“留司格”那就还好说。但如果是“散颁格”行于天下麻烦就大了。谁不知还不见得运用成熟的这东西,要招惹多少意外的反对狼,和潜在即得利益受损群的敌意。

毕竟淮南,淮北橘,这还是一新事,成都府行的好,不等于在其他地方也能照葫芦画瓢,所以我不怎么看好。崔某人这念,至少在近期内。

求新革鄙也要看时势和运气。无数的历史先辈用血的事实告诉我们,一般因为这事情青史留名的人,是有很的几率不得好死。

诸如商鞅、李俚之生地伟大,死的壮烈地,完成了历史使命,被五分尸后让人凭吊固然不乏其人,历史上因为牵涉新事,被人文明的斗争到岭南、海南岛地蛮荒上去甘蔗的,在遍地的蚊虫、毒蛇、瘴疫中,一边扎边疆建设边疆,一边验与天斗,与地斗的乐趣,却是更多如过江之鲫。

只是没想到,不知是背后运动得力,还是成都小朝廷君臣心情颇好的缘故,似乎并没有把这当回事,据说最后得到的是“既有成法,且行试之”朱批,于是这两件可能影响军事发展史的重要事件,就在这千秋节的和谐气氛中,有意无意地被淡化过去了。

姑妄的猜测之一,似乎是成都行朝那位宰辅大人和崔使君地一杯葛,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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