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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章国民大会(5/7)

来,双方约定,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再举行一次联合立宪大会,制订一规范的宪法,解决这些问题,而在这一过程中,宪法大纲于试行阶段,在以后的实施过程中,若是遇到不合理的情况,将行修订和改写,但是,关于“大中原地区与大南洋地区永远不可分离”的规定则不可任何形式的修改,并且明确规定,在这两个地区,将同时推行国语与汉字的教学,以便加两地联系。

由于中原地区与南洋地区的行政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双方并没有在这些细节问题上纠缠,而是规定由各自的常设国民大会自行解决。在两个常设国民大会之上,另设一“总制国民大会”由双方各派十五名咨议员,负责协调和联络,并为以后可能的调整准备,其另一个主要职责是共同制订联的法律,据两个地区的不同制度,制订能让双方满意并遵守的《大宪法》。

联合立宪大会结束之后,林清华在十几年前就开始的新政基础上,对大中原地区的行政、军事、经济制度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总结起来有七大方面:

第一个方面,他改变了大中原地区的大分行政机构的名字。“朝廷”变更为“政府”各“布政司”正式更改为“行省”“行省”以下设立“县府”各称呼也改变了,如兵被称为“国防改称“财政”而且主教育的机构从财政分离去,单独成立“教育”官员的称呼也改变了,各省主官为“省长”县长官为“县长”

第二个方面,将大中原地区的行政区划行了修改。照他的安排,大中原地区的行政区划分为两,一为行省,而另一则为边疆区。

行省主要位于内地,这里的各省设立咨议院,咨议院的咨议员由各县县长照商贾工匠儒生四成,锄社两成,政府雇员一成,教派一成的名额提名,此外,军队的两成名额则由军队单独提名,常设国民大会的咨议员职业额也是如此。这些候选人提名送到省府,由省咨议院行第一遍筛选,待将筛选落下的名额补齐,再送到常设国民大会行最后的筛选,最终确定咨议员人选。咨议员必须年满二十周岁,而且必须认识汉字,其自行向县长提候选申请,若县长将其资格否决,则县长必须指否决原因,而被否决人若不服,则可以拿着县长的否决缘由,向省咨议院申诉,由咨议院决定其是否有被提名资格。

由于最开始时,无论是省咨议院还是常设国民大会,其成员都没有选,因此,第一届常设国民大会和第一届省咨议院的咨议员们全是由林清华和他边的亲信从数万名候选人中签选定的,当第一届常设国民大会和第一届各省咨议院的咨议员被选定之后,往后各届的咨议员则照程序由咨议院和常设国民大会自行选举,而且每五年改选其中一半。

选举程序并不复杂,当候选人的资格认定结束,名单最终确定之后,将通过签的方式决定最终的人选,而负责签的人为三人,一为地方检察院的检察官,一为省等法院的法官,而另一人则为上届常设国民大会或咨议院的议长,而且上一届常设国民大会或咨议院的全成员将在一旁监督。签分组行,分别照各职业预定取,当军队的人员名单送来后,则咨议员的最终人选即可确定。

每隔五年的改选程序也同样采用签的方法行,所有的成员全参加签,而省等法院将派人现场监督。签为红绿两签,到红签的人自动解除咨议员份,而空缺来的名额则照职业比例在三个月内补齐,而在这期间,原咨议员暂时以代理份履行职责。

常设国民大会的咨议员人数与咨议院的咨议员人数相同,均为两百人。常设国民大会负责制订全国法律,而省咨议院则负责制订地方法令,这两者所制订的法律和法令必须通过三分之二咨议员的认可方可施行。

常设国民大会的咨议员与省咨议院的咨议员一样,都有固定生活补助,虽然不,不过却能保证贫寒者能够在省府驻地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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