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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绳在房檐上,绕檐两周后打结,留下了绳
长二尺,尸
的
上距房檐二尺,脚离地面二寸,
和背贴墙,
吐
与嘴
齐,
屎溺,沾污了两脚,解开绳索,尸
的
鼻有气排
,象叹息的样
,绳索在尸
上留下淤血的痕迹,只差
后两寸不到一圈,其他
位经检查没有兵刃、木
、、绳索的痕迹。房椽
一围,长三尺,西距地上土台二尺,在土台上面可以悬挂绳索,地面
,不能查知人的遗迹,绳长一丈,
穿络制的短衣和裙各一件,赤足,当即命甲和丙的女儿把丙的尸
运送县廷。检验时必须首先仔细观察痕迹,应独自到达尸
所在地
,观察束绳地方,束绳
如有绳
的痕迹,然后看
是否吐
,
脚离束绳
及地面各有多远,有没有
屎
?然后解下绳索,看
鼻内有无叹气的样
,并看绳索痕迹瘀血的情况,试验尸
的
能否从束在
上的绳中脱
,如能脱
,便剥下衣服,彻底验看全
,
发内以及会
,
不吐
,
鼻有没有叹气的样
,绳的痕迹不淤血,绳索
系颈上不能把
脱
,就不能确定是自缢,如果死去已久,
鼻也有不能像叹气的样
的,自杀的人必须先有原因,要询问他的同居,使他们回答其原因。
爰书:某里士伍乙报告说“昨晚乙将本人的绵裾一件收在自己的居室侧房中,关好门,乙自己和妻丙夜间睡在正房,今早起来关门取衣,有人已在侧房挖
直通房中,裾衣丢失,不知挖
盗窍的是谁,有几个人,没有丢失其他东西,前来报告。”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查看,搜捕窃犯。令史爰书:本人和乡某,牢隶臣随乙及里典丁查看乙的侧房,侧房在其正房东南,与正房相连,朝南有门,房后有小堂,墙的中央有新挖的
,
通房中。
下面与小堂地面齐,上
二尺三寸,下宽二五尺五寸,上面像猪
形状,用来挖
的工
像是宽刃的凿,凿的痕迹宽二(?)又三分之二寸。挖下的土在小堂上,散布的土都对看
,是由这里钻
房中的,房中和
里外土上有膝
和手的印痕各六
,外面土上有秦綦履的印痕四
,长二尺二寸。履印前
纹密,长四寸,中
纹稀,长五寸,跟
纹密,长三寸。履印像是旧履。房的北面有墙,墙
七尺,墙的北面就是街巷,北墙距小堂的北
边缘一丈,东墙距房五步的地方,墙上有不大的新缺
,缺
顺着内外的方向,好像人脚越墙的痕迹,都不能量定长宽,小堂下和墙外的地面
,不能查知人的遗迹。不知
窃犯人数和到什么地方去了。房中有竹床,床在房的东北
,床东面、北面各距墙四尺,床
一尺,乙说:把裙衣放在床中心了,讯问乙、丙,都声称乙在本年二月
的这件衣服,用料五十尺,用帛
里,装了绵絮五斤,用缪缯五尺
镶边,不知
窍犯是谁和盗窃的时间,没有怀疑的对象,讯问丁和乙的邻居士伍某说:“曾见过乙有一件绵裾衣,用缪缯镶边,不知
衣里是什么
的,也不知
丢失的情形。”据此估计衣服的价值。
书:某里士伍之妻甲控告说:“甲已怀
六个月,昨日白昼和同里的大女
丙斗殴,甲和丙互相揪住
发,丙把甲摔倒。同里的公士丁来救,把丙、甲分开。甲到家就患腹痛,昨夜胎儿
产。现甲将胎儿包起,拿来自诉,并控告丙。”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捉拿丙。随即检验婴儿
别、
发的生长和胎衣的情况。又命曾经多次生育的隶妾检验甲
的血和创伤情况。再讯问甲的家属甲到家后生活和腹痛
产的情况。丞乙爰书:命令史某、隶臣某检验甲送来的胎儿,已先用布巾包裹,形如凝血,有从指到肘节长短,不能辨
是胎儿。当即放在一
盆里摇
,凝血确系胎儿。胎儿的
、
、臂、手指、大
以下到脚、脚趾都已像人,但看不清
睛、耳朵、鼻
和
别。从
中取
,又成为凝血的形状。另一程式是:命曾多次生育的隶妾某某检验甲,都说甲
旁边有
血,现仍少量
血,并非月经。某人曾怀
产,其
及
血情况与甲相同。
爰书:某里公士甲等二十人送来同里的士伍丙,共同报告说:“丙
有毒,甲等不能和他一起饮
,前来报告。”当即将甲等的姓名、
份、籍贯记录在文书背面。审问丙,供称本人的外祖母里人丁曾因
有毒论罪,在三十多岁时被
放。丙家如有祭祀,邀请甲等,甲等不肯来,他们也没有邀请过丙饮酒。里中如有祭祀,丙与同里的人和甲等聚会饮
,他们都不肯与丙共用饮

。甲等和同里弟兄以及其他认识丙的人,都不愿和丙一起饮
。丙并没有毒,没有其他过犯。“
爰书:某里士伍甲送来男
乙、女
丙,报告说:“乙、丙通
,昨日昼在某
被发现,将两个捕获并加木械,送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