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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診式(5/5)

,绳在房檐上,绕檐两周后打结,留下了绳长二尺,尸上距房檐二尺,脚离地面二寸,和背贴墙,与嘴齐,屎溺,沾污了两脚,解开绳索,尸鼻有气排,象叹息的样,绳索在尸上留下淤血的痕迹,只差后两寸不到一圈,其他位经检查没有兵刃、木、、绳索的痕迹。房椽一围,长三尺,西距地上土台二尺,在土台上面可以悬挂绳索,地面,不能查知人的遗迹,绳长一丈,穿络制的短衣和裙各一件,赤足,当即命甲和丙的女儿把丙的尸运送县廷。检验时必须首先仔细观察痕迹,应独自到达尸所在地,观察束绳地方,束绳如有绳的痕迹,然后看是否吐脚离束绳及地面各有多远,有没有?然后解下绳索,看鼻内有无叹气的样,并看绳索痕迹瘀血的情况,试验尸能否从束在上的绳中脱,如能脱,便剥下衣服,彻底验看全发内以及会不吐鼻有没有叹气的样,绳的痕迹不淤血,绳索系颈上不能把,就不能确定是自缢,如果死去已久,鼻也有不能像叹气的样的,自杀的人必须先有原因,要询问他的同居,使他们回答其原因。

爰书:某里士伍乙报告说“昨晚乙将本人的绵裾一件收在自己的居室侧房中,关好门,乙自己和妻丙夜间睡在正房,今早起来关门取衣,有人已在侧房挖直通房中,裾衣丢失,不知挖盗窍的是谁,有几个人,没有丢失其他东西,前来报告。”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查看,搜捕窃犯。令史爰书:本人和乡某,牢隶臣随乙及里典丁查看乙的侧房,侧房在其正房东南,与正房相连,朝南有门,房后有小堂,墙的中央有新挖的通房中。下面与小堂地面齐,上二尺三寸,下宽二五尺五寸,上面像猪形状,用来挖的工像是宽刃的凿,凿的痕迹宽二(?)又三分之二寸。挖下的土在小堂上,散布的土都对看,是由这里钻房中的,房中和里外土上有膝和手的印痕各六,外面土上有秦綦履的印痕四,长二尺二寸。履印前纹密,长四寸,中纹稀,长五寸,跟纹密,长三寸。履印像是旧履。房的北面有墙,墙七尺,墙的北面就是街巷,北墙距小堂的北边缘一丈,东墙距房五步的地方,墙上有不大的新缺,缺顺着内外的方向,好像人脚越墙的痕迹,都不能量定长宽,小堂下和墙外的地面,不能查知人的遗迹。不知窃犯人数和到什么地方去了。房中有竹床,床在房的东北,床东面、北面各距墙四尺,床一尺,乙说:把裙衣放在床中心了,讯问乙、丙,都声称乙在本年二月的这件衣服,用料五十尺,用帛里,装了绵絮五斤,用缪缯五尺镶边,不知窍犯是谁和盗窃的时间,没有怀疑的对象,讯问丁和乙的邻居士伍某说:“曾见过乙有一件绵裾衣,用缪缯镶边,不知衣里是什么的,也不知丢失的情形。”据此估计衣服的价值。

书:某里士伍之妻甲控告说:“甲已怀六个月,昨日白昼和同里的大女丙斗殴,甲和丙互相揪住发,丙把甲摔倒。同里的公士丁来救,把丙、甲分开。甲到家就患腹痛,昨夜胎儿产。现甲将胎儿包起,拿来自诉,并控告丙。”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捉拿丙。随即检验婴儿别、发的生长和胎衣的情况。又命曾经多次生育的隶妾检验甲的血和创伤情况。再讯问甲的家属甲到家后生活和腹痛产的情况。丞乙爰书:命令史某、隶臣某检验甲送来的胎儿,已先用布巾包裹,形如凝血,有从指到肘节长短,不能辨是胎儿。当即放在一盆里摇,凝血确系胎儿。胎儿的、臂、手指、大以下到脚、脚趾都已像人,但看不清睛、耳朵、鼻别。从中取,又成为凝血的形状。另一程式是:命曾多次生育的隶妾某某检验甲,都说甲旁边有血,现仍少量血,并非月经。某人曾怀产,其血情况与甲相同。

爰书:某里公士甲等二十人送来同里的士伍丙,共同报告说:“丙有毒,甲等不能和他一起饮,前来报告。”当即将甲等的姓名、份、籍贯记录在文书背面。审问丙,供称本人的外祖母里人丁曾因有毒论罪,在三十多岁时被放。丙家如有祭祀,邀请甲等,甲等不肯来,他们也没有邀请过丙饮酒。里中如有祭祀,丙与同里的人和甲等聚会饮,他们都不肯与丙共用饮。甲等和同里弟兄以及其他认识丙的人,都不愿和丙一起饮。丙并没有毒,没有其他过犯。“

爰书:某里士伍甲送来男乙、女丙,报告说:“乙、丙通 ,昨日昼在某被发现,将两个捕获并加木械,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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