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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二(4/7)

复迟回,请臣表,逮闻外内,朝议舆诵,或有可择。” 诏曰:“省表,远拟隆周经国之,近述《大易》卑牧之志,三复冲旨,良用怃然。 公渊虚,明识经远,毗翼艰难,勋猷光茂,俾朕获辰居垂拱,司契委成。岂容 逊总录,固辞神州,使成务有亏,以重朕之不德邪!存礼国,所望夤亮。骠骑 亲贤之寄,地均旦、奭,还内辅,参赞机务,辄敬从所执。”义康由是代弘为司 徒,与之分录。

弘又表曰:“近冒表闻,披陈愚,实冀天鉴,其至诚。而奉被还诏,未蒙 酬察,徒尘圣览,仰延优旨,顾影惭惶,罔识攸厝。臣忝荷要重,四载于今。既违 前史量力之诫,又微古人贤之,尸位固,日积官谤,旋观周行,兴愧已后。 况在亲贤,朝野归德,甫思引,曷云能补,惟尘大典,亏丧已多。不悟天眷之隆, 复垂恩奖,名弗改,蒙如旧,遇自揆,茫若无涯。臣义康既总录百揆,毗赞 盛化,忝厕下风,咨凭有所。内朝细务,庶可免竭,神州任重,望实兼该,臣何人 斯,寇窃不已。为尔推迁,覆败将及,就无人事之愆,必有之患。伏念惟忧, 疢如疾首,不知何理,可以自安。但成旨已决,涣汗难反,加臣懦劣,少无此志, 不能抗言陈辞,以死自固;退不能重茧置冰,鲜为瘠。祗畏天威,遂复俯仰。 至于摄督所,料综文案,曹局吏役,所须不多,其余文武,皆为冗长。相府初建, 或有未充,请留职僚同事而已,自此以外,及诸资实,一送司徒。臣受恩重,休 戚是预,义无虚饰,苟自贬损。伏愿圣察,特垂许顺,不令诚诉,其见抑夺。”上 又诏曰:“卫军表如此,司徒宜须事力,可顺公雅怀,割二千人府,资储不烦事 送。”

弘博练治,留心庶事,斟酌时宜,每存优允。与八座丞郎疏曰:“同伍犯法, 无士人不罪之科。然每至诘谪,辄有请诉。若垂恩宥,则法废不可行;依事纠责, 则以为苦怨。宜更为其制,使得忧苦之衷也。又主守偷五匹,常偷四十匹,并加 大辟,议者咸以为重,宜主守偷十匹、常偷五十匹死,四十匹降以补兵。既得少 宽民命,亦足以有惩也。想各言所怀。”

左丞江奥议:“士人犯盗赃不及弃市者,刑竟,自在赃污盗之目,清议终, 经赦不原。当之者足以愆,闻之者足以鉴诫。若复雷同群小,谪以兵役,愚谓为 苦。符伍虽比屋邻居,至于士庶之际,实自天隔,舍藏之罪,无以相关。客与符 伍接,有所藏蔽,可以得知,是以罪及客。自是客犯愆,非代郎主受罪也。 如其无,则不应坐。”右丞孔默之议:“君小人,既杂为符伍,不得不以相检 为义。士庶虽殊,而理有闻察,譬百司居上,所以下不必躬亲而后同坐。是故犯违 之日,理自相关。今罪其养、典计者,盖义存戮仆。如此,则无之室,岂得宴 安!但既云复士,宜令输赎。常盗四十匹,主守五匹,降死补兵,虽大存宽惠,以 纾民命。然官及二千石及失节士大夫,时有犯者,罪乃可戮,恐不可以补兵也。谓 此制可施小人,士人自还用旧律。”

尚书王准之议:“昔为山令,士人在伍,谓之押符。同伍有愆,得不及坐, 士人有罪,符伍纠之。此非士庶殊制,实使即刑当罪耳。夫束修之胄,与小人隔绝, 防检无方,宜及不逞之士,事接群细,既同符伍,故使纠之。于时行此,非唯一。 左丞议客与邻伍相关,可得检察,符中有犯,使及刑坐。即事而求,有乖实理。 有客者,类多使役,东西分散,住家者少。其有停者,左右驱驰,动止所须, 门甚寡,典计者在家十无其一。客坐伍,滥刑必众,恐非立法当罪本旨。右丞议 士人犯偷,不及大辟者,宥补兵。虽弘士,惧无以惩邪。乘理则君,违之则小 人。制严于上,犹冒犯之,以其宥科,犯者或众。使畏法革心,乃所以大宥也。且 士庶异制,意所不同。”

殿中郎谢元议谓:“事必先正其本,然后其末可理。本所以押士大夫于符伍, 而所以检小人邪?可使受检于小人邪?士犯坐,是士庶天隔,则士无弘庶之由, 以不知而押之于伍,则是受检于小人也。然则小人有罪,士人无事,仆隶何罪,而 令坐之。若以实相关,贵其闻察,则意有未因。何者?名实殊章,公私异令, 不押符,是无名也。民乏资财,是私贱也,以私贱无名之人,豫公家有实之任,公 私混淆,名实非允。由此而言,谓不宜坐。还从其主,于事为宜。无之士,不在 此例。若士人本检小人,则小人有过,已应获罪,而其则义归戮仆,然则无之 士,未合宴安,使之输赎,于事非谬。二科所附,惟制之本耳。此自是辨章二本, 使各从其分。至于求之见,宜附前科,区别士庶,于义为。盗制,左丞议, 士人既终不为兵革,幸可同宽宥之惠;不必依旧律,于议咸允。”

郎何尚之议:“孔右丞议,士人坐符伍为罪,有,无输赎。既 许士庶缅隔,则闻察自难,不宜以难知之事,定以必知之法。夫有不贤,无不 必不贤。今多僮者傲然于王宪,无仆者怵迫于时网,是为恩之所沾,恆在程、卓; 法之所设,必加颜、原,求之鄙怀,窃所未惬。谢殿中谓不随主,于名分不明, 诚是有理。然仆实与闾里相关,今都不问,恐有所失。意同左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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