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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10/10)

从汉朝以后,天下各地办理丧葬大事奢侈靡费,大多造作石室、石兽、立碑刻铭等。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已是衰败不堪,下令不准厚葬,又禁止立碑。曹魏贵乡公曹髦甘二年。大将军参军太原王去世,王的兄长王俊撰作《表德论》,以表述王生前留下的德,文章中说“恭敬畏惧朝廷的法令,不能撰作碑铭。于是撰录王平生行事,刊刻在墓碑的背面”这是禁止立碑的规定还严厉的时候。在这之后禁令又松弛了。

晋武帝噬空四年,又下诏令说:“这石兽碑铭,既私自褒奖赞,助长虚夸诈伪,伤财害民,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今后一概禁绝。凡是犯禁令的,虽遇宽赦的命令,都应当将碑铭全毁坏。”到了元帝太兴元年,主事官员上奏说:“前骠骑将军府主簿的旧安葬他的先君顾荣,请求准予立碑。”皇帝命令特准立碑。从此之后.禁令又逐渐废弛。大臣和官,人人都私自立碑。义毖年间,尚书祠郎中裴松之又建议禁止,于是禁令施行至今。

宋顺帝是塱三年四月壬辰曰,顺帝坐于前殿,派遣使臣奉皇帝玺印禅让帝位给齐王,悬挂钟磬等乐而小奏乐。

宋明帝泰始二:年九月,主事官员上奏说:“皇太的生母陈贵妃的礼仪品级既与皇太相同,不知廷的臣及朝廷的臣于是否都要向她致敬礼与贵妃在内相见,又应该行怎样的礼仪?”博士王庆绪议论说:“百官在内外向陈贵妃致敬的礼仪应该与向皇太致敬的礼仪相同。皇太的臣仆,情理应该遵行臣的礼节。”太常丞虞愿等人与王庆绪的议论相同。尚书令建童工刘休仁议论说:“礼制裹说,妃妾既不能与君主同,她的职位品级应该参照她儿的地位而排定位次。母亲以儿的显贵而显贵,经书里着有明文。廷内外百官向陈贵妃致敬的礼仪,诚如王庆绪议论的那样。天的姬妾嫔妃,不可向外面通信息,虽然依情理可以向她们表示虔诚,但不应该有笺记表奏。”臣们通过参酌商议认为刘休仁的议论允当。皇帝下诏令同意。

泰豫元年,废查即位,尊称自己的亲生母陈贵妃为皇太妃。主事官员上奏说:“皇太妃的地位仅次于皇太后,不知皇帝的母亲皇太妃陈压服丧的仪制是与皇太后相同呢?或者有减降或差异?又对亲生父母服期丧以下的人,是不是仍应服丧?”前曹郎王型议论说:“依据《丧服鳓,‘妾为夫君的亲属服丧,应与正妻相同’。这样,皇太妃为亲属服丧与太后没有差别。但是太后既以尊而抑降不服丧,皇太妃的仪制也不应该有差别,所以皇太后和皇太妃都不服丧。而依情理致哀,这礼节没有不同。又《礼》书襄说:‘诸侯绝除期服。’皇太妃虽说不在皇太后的位置上,但地位不比诸侯轻。可以认为生之亲期服以下的人,一概都不行丧服.当然有丧事就应该照例致哀。在亲疏两仪制中,皇太妃应依准于皇太后。”兼太常丞司燮之议论说:“《礼》书裹说:‘妾为夫君的庶及正妻的亲属服丧。,这都说的是大夫士而已。妾的名分称呼虽然都是一致的,然而妾的次序等级却有贵贱之分。皇帝的三夫人九嫔妃,她们的职位份与公卿同等.大夫尚且有贵妾,更何况是天呢。诸侯的妾对别的妾之千不行丧服。既然不为别妾之服丧,怎能够为夫君及正妻遗留下来的亲属服丧呢。况且皇太后皇太妃是极贵与亚贵相辅为尊,她们的名分地位超过所有的后妃,崇的荣耀盛大的恩典,超过了皇太,皇太尚且不行期服,难皇太妃还要与此不同吗。如本生之亲有丧亡,那致哀的仪制,应该以皇太后为依准。”大臣们参酌议论后认为以王燮之的意见为允当。皇太妃对皇上不服丧,故所以该依情理为各藩王及君主对皇上应行期服的反服,皇太妃及王妃三夫人九嫔各行致哀之礼。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八月戊,主事官员上奏说:“杜国报告说国檀和之的亲生母王氏,请求封为太夫人。考察没有发现国的母亲晋封为太夫人的先例,而且法令上也没有这条例。现在付给礼官议定。”太学博士孙豁之议论说:“《秋》裹记载:‘母亲因儿的显贵而显贵。’王氏虽然是妾,但她是檀和之的生母。照五等爵位的条例,秋时期郑国的国君为伯爵、姜国的国君为男爵,他们都称生母为夫人,国例与之相同,王氏应与国君的生母相同。”太常丞座芦之议论说:“‘母亲因儿的显贵而显贵,虽是《秋》裹的重要意旨,但是古今制度有差异,因有承续有变革而有所不同。自从近代以来,亲生母亲能够因儿而被尊崇的,衹有儿是藩王的才可以。既然是藩王的嫔妾,就应该在藩国裹受尊荣。如果是儿功勋地位显要,被列为公侯爵位了,也有被封为太夫人的礼仪。但是凡属这情况,都是帝王恩准俯允,而不是藩国所请求的。儿是国母亲是妾,没有被封为太夫人的先例。”祠郎中朱膺之议论以为:“儿不得给父母加爵,然而《秋》裹有‘母亲因儿显贵而显贵’的话。适当是说的承传继位的国君的母亲,而且她本来是先王的嫔妾,她是有凭藉有因由的缘故。刚受封国的人,不应该与继嗣的国君等同。假使有特殊的劳绩有很的功勋,皇恩特别给予赏赐,有时可能有加封的情况,但这不由主事官吏作决断。”所有这些议论,经过大臣们参酌商议后,认为庾蔚之的议论为允当。皇帝下诏令表示同意。

大明二年六月,主事官员上奏说:“凡是侯、伯、、男各爵位的人,他们的世丧亡,世又没有继嗣之,请求升第二个儿为世。考察起来没有这样的先例,付给礼官议定。”博士孙武议论说:“考察晋代济北侯荀勖的长荀连去世后,把次荀辑任为世。这是前代的法式,应成为今天的成例。”博士傅郁议论说:“《礼记》里记载,微舍弃他的嫡孙不立而立弟弟衍为继嗣,商朝的制度因此而施行。仲舍弃嫡孙不寸而立次为继嗣,为周朝的制度所贬斥。历代都遵循立次为嗣的法式,在旧时没有被废止过。现在受封的君王还在世而世去世,世又没有生育嗣,造就不能叫舍弃嫡孙了。我认为次有了儿,应该继任为世孙。如果不是这样,不容许另找支系旁属的人为世,世世孙承续国家统立为继嗣,承传继统有缘由。父亲在世立为嗣,当可以说是合乎情分和礼制。”曹郎诸葛雅之议论说:“据《秋左传》裹说:‘世死亡后,世有同母弟就立同母弟为世,没有同母弟就立年长的其他儿为世,其他儿年龄都相当就选择其中有贤明德义的人立为世,如果贤明德义都不相上下,就通过占卜来选定世。,这是古代的礼制。现因长早死,他又没有继嗣的儿,就应该立次为世,这是取白《秋左传》的记载,在理大义上没有违背。又孙武所引据晋代济北侯荀显长死后,立次为世,也是近代的成例。依据文字记载加以比较,我觉得允当合理,认为应该允许,并以此作为长远的制度。”礼官们通过参酌审议认为允当。皇帝下诏令表示同意。

大明十二年十一月,主事官员上奏说:“兴芒国报告说,开国袁愍孙的母亲王氏,应该封为太夫人。考察以前没有国之母封太夫人的先例。付礼官议定。”太学博士司兴之议论说:“据礼制,下国卿大夫的妻,都受命于天。以此推论,那么开国的母亲不当有特殊。”博士锤的议论以为:“五等爵位虽有等级差别,然而承继家业爵位的事却是相同的。公侯的母亲,尊崇的名号便随之而称扬,开国的母亲,尊崇的等级名分也应该显扬。所以《秋》的大义说‘母亲以儿的显贵而显贵’。这就可以知随自己的儿而尊显与国家的封赐是一样的。我程彦参酌审议以为,以司兴之的议论为允当。封王氏为兴平县开国太夫人。”皇帝下命令表示同意。

大明四年九月,主事官员卜奏说:“陈留国国王曹虔秀的长兄曹虔嗣早死,曹虔秀袭封为国王之后,生的儿曹铣过继曹虔嗣。现在照惯例应该封立世,不知是应该以曹铣为世呢?还是应该立次曹钻为世?”太学博士王一些议论,都认为应该以曹铣为正统的嗣。太常陆澄的议论是应该立曹钻为嗣。右丞涂爰议论说:“照礼制,传后嗣给嫡长,是因为不可断绝祭祀。诸侯世代相承传,这是《秋》里已有的大义。曹虔嗣继承家世接续王的爵位,为陈留国的国王,虽然逝世后没有儿,仍应该列神位于宗庙昭穆的次序中。一旦立为后嗣,就应随即继承王位。当时既没有继承人,曹虔秀以次份继承王位。曹虔嗣既宗庙,便应其世系次序而神主迁庙。怎么可以为使他的祭祀不绝,取别人的儿他的继嗣呢?了人家的继嗣,又应该恭敬祭祀死去的先父。照礼书的记载,公不可以为诸侯立庙而祭祀.蔓虔飓没有理由列寝庙。曹铣本来就是曹虔秀的长,应该还为曹虔秀的世。”皇帝下命令同意徐爰的议论。

宋文帝元嘉十三年七月,主事官员上奏说:“御史中丞刘尽之议论说,‘每当有公事行的时候,不知制度应该与哪些官员分而行,这应该有旧的条例。法令上衹是说御史中丞有专用路,传达皇帝的命令承接皇帝的印信,皇帝的命令召唤各门官员,接受了皇帝命令的便奉命而行,所得到的命令没有关于御史中丞与别的官员分的内容,既然没有明白规定的条例,承办的依据便有了疑问。据皇太在束发表的公正的议论,认为御史中丞不应该与普通官员同例,应该与他们分而行。扬州刺史、丹尹、建康令,都是国都地方的主官员,有时要检违法事件,有时奔赴援救火灾害,行事都应神速,不应拖延停留,也应该分而行。又考察六门都是在设置路障之内,况且禁止防卫违法事件,都由左右护卫军及领军理,不知京尹、建康令在门内的人及承办公事,是不是也应与中丞分而行?希望依据参照旧有的仪制,报告参酌审议所定的应该分的原则。’同意御史台所上的议论,在六门之内,既不是州郡县的疆界,就不应该作为门外。尚书令、左、右仆应该分,也全都与御史中丞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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