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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七(2/7)

洙以太建元年卒

世祖即位,迁通直散骑常侍,侍东读。寻兼尚书左丞,领扬州大中正,迁光 禄卿,侍读如故。废帝嗣位,重为通直散骑常侍,兼尚书左丞。迁戎昭将军、轻车 衡王长史,行府国事,带琅邪、彭城二郡丞。梁代旧律,测囚之法,日一上,起 自晡鼓,尽于二更。及比郎范泉删定律令,以旧法测立时久,非人所堪,分其刻 数,日再上。廷尉以为新制过轻,请集八座丞郎并祭酒孔奂、行事沈洙五舍人会尚 书省详议。时宗录尚书,集众议之,都官尚书周弘正曰:“未知狱所测人,有几 人款?几人不款?须前责取人名及数并其罪目,然后更集。”得廷尉监沈仲由列称, 别制已后,有寿羽儿一人坐杀寿慧,刘磊渴等八人坐偷仗家渡北,依法测之, 限讫不款。刘朔坐犯七改偷,依法测立,首尾二日而款。陈法满坐被使封藏、阿 法受钱,未及上而款。弘正议曰:“凡小大之狱,必应以情,正言依准五听,验其 虚实,岂可全恣考掠,以判刑罪。且测人时节,本非古制,近代已来,方有此法。 起自晡鼓,迄于二更,岂是常人所能堪忍?所以重械之下,危堕之上,无人不服, 诬枉者多。朝晚二时,同等刻数,退而求,于事为衷。若谓小促前期,致实罪不 伏,如复时节延长,则无愆妄款。且人之所堪,既有弱,人之立意,固亦多途。 至如贯榜笞刺爇,无完者,就熏针并极,困笃不移,岂关时刻长短,掠测优 劣?夫与杀不辜,宁失不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斯则古之圣王,垂此明法。愚 谓依范泉著制,于事为允。”舍人盛权议曰:“比范泉新制,尚书周弘正明议, 咸允《虞书》惟轻之旨,《殷颂》敷正之言。窃寻廷尉监沈仲由等列新制以后,凡 有狱十一人,其所测者十人,款者唯一。愚谓染罪之囚,狱官宜明加辩析,穷考事 理。若罪有可疑,自宜启审分判,幸无滥测;若罪有实验,乃可启审测立;此则枉 直有分,刑宥斯理。范泉今牒述《汉律》,云‘死罪及除名,罪证明白,考掠已至, 而抵隐不服者,当列上’。杜预注云‘当,证验明白之状,列其抵隐之意’。 窃寻旧制峻,百中不款者一,新制宽优,十中不款者九,参会两文,宽猛实异, 当列上,未见厘革。愚谓宜付典法,更详‘当列上’之文。”洙议曰:“夜中 测立,缓急易欺,兼用昼漏,于事为允。但漏刻赊促,今古不同,《汉书-律历》, 何承天、祖冲之、釭之父《漏经》,并自关鼓至下鼓,自晡鼓至关鼓,皆十三刻, 冬夏四时不异。若其日有长短,分在中时前后。今用梁末改漏,下鼓之后,分其短 长,夏至之日,各十七刻,冬至之日,各十二刻。伏承命旨,刻同勒令,检一日之 刻乃同,而四时之用不等,廷尉今牒,以时刻短促,致罪人不款。愚意愿去夜测之 昧,从昼漏之明,斟酌今古之间,参会二漏之义,舍秋冬之少刻,从夏日之长晷, 不问寒暑,并依今之夏至,朝夕上测,各十七刻。比之古漏,则一上多昔四刻,即 用今漏,则冬至多五刻。虽冬至之时,数刻侵夜,正是少日,于事非疑。庶罪人不 以漏短而为捍,狱囚无以在夜而致诬,求之鄙意,窃谓允合。”众议以为宜依范泉 前制,宗曰:“沈长史议得中,宜更博议。”左丞宗元饶议曰:“窃寻沈议非顿 异范,正是使四时均其刻数,兼斟酌其佳,以会优剧。即同牒请写还删定曹详改 前制。”宗依事施行。

而未 返。此月晦即是再周,主人弟息见在此者,为至月末除灵,内外即吉?为待主人还 情礼申竟?以事谘左丞江德藻,德藻议:“王卫军云:‘久丧不葬,唯主人不变, 其馀亲各终月数而除。’此盖引《礼》文论在家内有事故未得葬者耳。孝轨既在异 域,虽已迎丧,还期无指,诸弟若遂不除,永绝婚嫁,此于人情,或为未允。中原 沦陷已后,理有事例,宜谘沈常侍详议。”洙议曰:“礼有变正,又有从宜。《礼 小记》云:‘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其馀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注》 云:‘其馀谓傍亲。’如郑所解,众皆应不除,王卫军所引,此盖礼之正也。但 魏氏东关之役,既失亡尸柩,葬礼无期,议以为礼无终之丧,故制使除服。晋氏 丧,或死于虏,无由迎殡,江左故复申明其制。李胤之祖,王华之父,并存亡 不测,其制服依时释縗,此并变礼之宜也。孝轨虽因奉使便迎丧,而戎狄难亲, 还期未克。愚谓宜依东关故事,在此国内者,并应释除縗麻,毁灵附祭,若丧柩得 还,别行改葬之礼。自天下寇,西朝倾覆,播绝域,情礼莫申,若此之徒,谅 非一二,宁可丧期无数,而弗除衰服,朝自应为之限制,以义断恩,通访博识, 折之礼衷。”德藻依洙议,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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