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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三(5/7)

语贵则二人并为蕃国,不知两服之证,据何经典。俄为舛驳, 莫有裁正。懿王昵戚,尚或如斯。自兹已降,何可纪极。历观汉魏,丧礼诸仪,卷 盈数百。或当时名士,往复成规;或一代词宗,较然为则。况堂堂四海,蔼蔼如林, 而令丧礼参差,始于帝族,非所以仪刑万国,缀旒四海。臣忝官台傅,备位脣, 不能秉国之钧,致斯缺。瞻所诮,无所逃罪。谨略举恭、颢二国不同之状,以 明丧纪乖异之失。乞集公卿枢纳,内外儒学,博议定制,班行天下。使礼无异准, 得失有归,并因事而广,永为条例。庶尘岳沾河,微酬万一。”灵太后令曰:“礼 者为政之本,何得不同如此!可依表定议。”事在《张普惠传》。

元年九月,尼皇太后崩于瑶光寺。肃宗诏曰:“崇宪皇太后,德协坤仪, 征符月晷,方壶化,奄至崩殂。朕幼集荼蓼,夙凭德训,及翕虣定难,是赖谟谋。 夫礼沿情制,义循事立,可特为齐衰三月,以申追仰之心。”有司奏:“案旧事, 皇太后崩仪,自复魄敛葬,百官哭临,其礼甚多。今尼太后既存委俗尊,凭居法。 凶事简速,不依极之典;局狭隘,非容百官之位。但昔经奉接,义成君臣,终 始情礼,理无废绝。辄准故式,立仪如别。内外群官,权改常服,单衣邪巾,奉送 至墓,列位哭拜,事讫而除。止在京师,更不宣下。”诏可。

十一月,侍中、国祭酒、仪同三司崔光上言:“被台祠曹符,文昭皇太后 改葬,议至尊、皇太后、群臣服制轻重。四门博士刘季明议云:‘案《丧服》, 《记》虽云“改葬缌”,文无指据,至于注解,乖异不同。、王肃云本有三年 之服者,郑及三重。然而后来诸儒,符者多,与玄者少。今请依、王诸儒之议, 至尊宜服缌。案《记》:“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郑注云:“为君服斩,夫人 齐衰,不敢以亲服至尊也。”今皇太后虽上奉宗庙,下临朝臣,至于为姑,不得过 期,计应无服。其清河、汝南二王母服三年,亦宜有缌,自余王公百官,为君之母 妻,唯期而已,并应不服。’又太常博士郑六议云:‘谨检《丧服》并中代杂论, 《记》云:“改葬缌。”郑注:“臣为君,为父,妻为夫。亲见尸柩,不可以无 服,故服缌。”三年者缌,则期已下无服。窃谓郑氏得服缌之旨,谬三月之言。如 臣所见,请依康成之服缌,既葬而除。’愚以为允。”诏可。

二年正月二日元会,王雍以灵太后临朝,太上秦公丧制未毕,罢百戏丝 竹之乐。清河王怿以为万国庆集,天临享,宜应备设。太后访之于侍中崔光,光 从雍所执。怿谓光曰:“宜以经典为证。”光据《礼记》“缟冠玄武,姓之冠”, 父母有重丧,不纯吉。安定公亲为外祖,又有师恩,太后不许公除,衰麻在。 正月朔日,还家哭临,至尊舆驾奉。《记》云:“朋友之墓,有宿草焉而不哭。” 是则朋友有期年之哀。贡云:夫丧颜渊,若丧而无服,丧路亦然。颜渊之 丧,馈练,夫受之,弹琴而后之。若之哀,则容一期,不举乐也。孔既 大练,五日弹琴,父母之丧也。由是丧夫若丧父而无服。心丧三年,由此而制。 虽古义难追,比来发诏,每言师、祖之尊。是则一期之内,犹有余哀。且《礼》, 母有丧服,声之所闻,不举乐。今太后更无别,所居嘉福,去太极不为大远。 鼓钟于,声闻于外,况在内密迩也。君之卿佐,是谓肱,肱或亏,何痛如之! 智悼丧未葬,杜蒉所以谏晋平公也。今相国虽已安厝,裁三月尔,陵坟未乾。怿 以理证为然,乃从雍议。

孝静武定五年正月,齐献武王薨,时秘凶问。六日,孝静皇帝举哀于太极东堂, 服齐衰三月。及将窆,中练。齐文襄王请自发丧之月,帝使侍中陆彰举诏,三往 敦喻,王固执,诏不许。乃从薨月。

太祖天赐三年十月,占授著作郎王宜弟造兵法。

宗和平三年十二月,因岁除大傩之礼,遂耀兵示武。更为制,令步兵陈于南, 骑士陈于北,各击钟鼓,以为节度。其步兵所衣,青赤黄黑别为队。盾槊矛戟相 次周回转易,以相赴就。有飞龙腾蛇之变,为函箱鱼鳞四门之陈,凡十余法。跽起 前却,莫不应节。陈毕,南北二军皆鸣鼓角,众尽大噪。各令骑将六人去来挑战, 步兵更退以相拒击,南败北捷,以为盛观。自后踵以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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