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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尊降,不 见作乐之文,未详此据,竟在何典?然君之于臣,本无服
,但恩诚相
,致存隐 恻。是以仲遂卒垂,笙龠不
;智悼在殡,杜蒉明言。岂大
之痛,既殡而乐乎? 又神固等所议,以为笳鼓不在乐限,鸣铙以警众,声笳而清路者,所以辨等列,明 贵贱耳,虽居哀恤,施而不废。
而言之,似如可通,考诸正典,未为符合。案 《诗》‘云钟鼓既设’,‘鼓钟伐鼛’,又云‘于论鼓钟,于乐辟雍’。言则相连, 岂非乐乎?八音之数,本无笳名,推而类之,箫
之比,岂可以名称小殊,而不为 乐。若以王公位重,威饰宜崇,鼓
公给,不可私辞者,魏绛和戎,受金石之赏, 钟公勋茂,蒙五熟之赐;若审功膺赏,君命必行,岂可陈嘉牢于齐殡之时,击钟磬 于疑
祔之后?寻究二三,未有依据。国
职兼文学,令问所归,宜明据典谟, 曲尽斟酌,率由必衷,以辨
惑。何容总议并申,无所析剖,更详得失,据典正议。”
秘书监、国
祭酒孙惠蔚,太学博士封祖胄等重议:“司空
服衰麻,心怀惨 切,其于声乐,本无作理,但以鼓
公仪,致有疑论耳。案鼓
之制,盖古之军声, 献捷之乐,不常用也。有重位茂勋,乃得备作。方之金石,准之
弦,其为音奏, 虽曰小殊,然其大
,与乐无异。是以《礼》云:‘鼓无当于五声,五声不得不和。’ 窃惟今者,加台司之仪,盖
兼广威华,若有哀用之,无变于吉,便是一人之年, 悲乐并用,求之礼情,于理未尽。二公虽受之于公,用之非私,
声作,亦以娱 己。今既有丧,心不在乐,笳鼓之事,明非
闻,其从宁戚之义,废而勿作。但礼 崇公卿
之仪,至有趋以采齐,行以肆夏,和銮之声,佩玉之饰者,所以显槐鼎 之至贵,彰宰辅之为重。今二公地
尊亲,仪殊百辟,鼓
之用,无容全去。礼有 悬而不乐,今陈之以备威仪,不作以示哀痛。述理节情,愚谓为允。”诏曰:“可 从国
后议。”
清河王怿所生母罗太妃薨,表求申齐衰三年。诏礼官博议。侍中、中书监、太
少傅崔光议:“《丧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母。《传》曰:‘先君余尊之 所厌,不得过大功。’《记》:‘公
为其母练冠麻衣源缘,既葬除之。’《传》 曰:‘何以不在五服中也?君之所不服,
亦不敢服也。’此皆谓公侯枝
,藉父 兄以为称,其母本妾,犹击之于君,不得以
贵为夫人者也。至如应、韩启宇,厥 母固自申内主之尊;凡、蒋别封,其亲亦容尽君妣之重,若然,便所谓周公制礼而
侄共尊。汉世诸王之国,称太后,
室百官,周制京邑,自当一傍天
之式,而 不用公庶之轨。魏氏已来,虽群臣称微,然尝得
临民土,恐亦未必舍近行远,服 功衰与练麻也。罗太妃居王母之尊二十许载,两裔籓后,并建大
,
孙盈第,臣 吏满国,堂堂列辟,礼乐备陈,吉庆凶哀宜称情典。则不应傍之公第,仍拘先厌。 愚谓可远准《
秋》
贵之文,上祔周汉侯王之
,成母后之尊,蠲帝妾之贱,申 疏丧之极慕,拟功练之轻悲。诚如此:则三年之丧,无乖于自达;
创之痛,有遂 乎在中,宁成过哀,情礼俱允。”时议者不同,诏服大功。
时又疑清河国官从服之制,太学博士李景林等二十一人议:“
《礼》文,君 为母三年,臣从服期。今司空自为先帝所厌,不得申其罔极。依《礼》大功,据丧 服厌降之例,并无从厌之文。今太妃既舍六
之黎,加太妃之号,为封君之母,尊 崇一国。臣下固宜服期,不得以王服厌屈,而更有降。礼有从轻而重,义包于此。” 太学博士封伟伯等十人议:“案臣从君服,降君一等。君为母三年,臣则期。今司 空以仰厌先帝,俯就大功,臣之从服,不容有过。但礼文残缺,制无正条,窃附情 理,谓宜小功。庶君臣之服,不失其序,升降之差,颇会礼意。”清河国郎中令韩
熙议:
谨案《丧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其母妻。《传》曰:“何以大功?先君 余尊之所厌,不敢过大功也。”夫以一国之贵,
犹见厌,况四海之尊,固无申理。 顷国王遭太妃忧,议者援引斯条,降王之服。寻究义例,颇有一途。但公之庶昆弟, 或为王,或为大夫。士之卑贱,不得仰匹亲王,正以余厌共同,可以夺情相拟。然 士非列土,无臣从服,今王有臣,复不得一准诸士矣。议者仍令国臣从服以期,嚣 昧所见,未晓
趣。案《不杖章》云:为君之父母、妻、长
、祖父母。《传》曰: “父母、长
,君服斩,妻则小君,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传》所以
释 父卒为祖服斩者,盖恐君为祖期,臣亦同期也。明臣之后期,由君服斩。若由君服 斩,然后期,则君服大功,安得亦期也?若依公之庶昆弟,不云有臣从期。若依为 君之父母,则
应申三年。此之二章,殊不相
,引彼则须去此,引此则须去彼。 终不得两服功期,浑杂一图也。议者见余尊之厌不得过大功,则令王依庶昆弟;见 《不杖章》有为君之父母,便令臣从服以期。此乃据残文,守一隅,恐非先圣之情, 达礼之丧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