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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5/5)

王、三都大官、驸、三公、令仆已下,奏事中散已上,及刺史、 镇将,立哭于庙,三公、令仆升庙。既,监御令陈服笥于庙陛南,近侍者奉而 升列于垩室前席。侍中、南平王冯诞跽奏请易服,缟冠、皁朝服、革带、黑屦, 侍臣各易以黑介帻、白绢单衣、革带、乌履,遂哀哭至乙夜,尽戊。质明荐羞, 奏事中散已上,冠服如侍臣,刺史已下无变。祖荐酌,神尚书王谌赞祝讫,哭 拜遂。有司祥服如前。侍中跽奏,请易祭服,缟冠素纰、白布衣、麻绳履。 侍臣去帻易幍,群官易服如侍臣,又引如前。仪曹尚书游明升庙跽,复位哭, 遂。引太守外臣及诸渠帅哭,次引萧赜使并杂客。至甲夜四刻,侍御、散 骑常侍、司卫监以上升庙哭,既而。帝庙,停立哀哭,久而乃还。

十月,太尉丕奏曰:“窃闻太庙已就,明堂功毕,然享祀之礼,不可久旷。至 于移庙之日,须得国之大姓,迁主安庙。神尚书王谌既是庶姓,不宜参豫。臣昔 以皇室宗属,迁世祖之主。先朝旧式,不敢不闻。”诏曰:“闻所奏,寻惟平日, 倍增痛绝。今遵述先旨,营建寝庙,既而就。先王制礼,职司有分。移庙之日, 迁奉神主,皆太尉之事,朕亦亲自行事,不得越局,专委大姓。王谌所司,惟赞板 而已。时运速,奄及缟制,复不得哀哭于明堂,后当亲拜山陵,写哀慕。”

是年,丽王死,十二月诏曰:“丽王琏守蕃东隅,累朝贡职,年逾期赜, 勤德弥著。今既不幸,其赴使垂至,将为之举哀。而古者同姓哭庙,异姓随其方, 皆有服制。今既久废,不可卒为之衰,且素委貌、白布衣,于城东为尽一哀, 以见其使也。朕虽不尝识此人,甚悼惜之。有司可申敕备办。”事如别仪。

十六年九月辛未,祖哭于文明太后陵左,终日不绝声,幕越席为次,侍臣侍 哭。壬申,祖以忌日哭于陵左,哀至则哭,侍哭如昨。帝二日不御膳。癸酉,朝 中夕三时,哭拜于陵前。夜宿监玄殿,是夜彻次。甲戌,帝拜哭辞陵,还永乐

十九年,太师冯熙薨,有数尚幼。议者以为童之节,事降成人,谓为衰而 不裳,免而不绖,又无腰麻缪垂,唯有绞带。时博士孙惠蔚上书言:“臣虽识谢古 人,然微涉传记。近取诸,远取诸礼,验情以求理,寻理以推制。窃谓童在幼 之仪,居丧之节,冠杖之制,有降成人。衰麻之服,略为不异。以《玉藻》二简, 微足明之,曰:童之节,锦绅并细。锦即大带,既有佩觿之革,又有锦纽之绅。 此明童虽幼,已备二带。以凶类吉,则腰绖存焉。又曰:童无缌服。郑注曰: ‘虽不服缌,犹免衣。’是许其有裳,但不殊上下。又衣之制,长幼俱服。童 为服之缌,犹免衣,况居有服之斩,而反无裳乎?臣又闻先师旧说,童常服 类衣,衰裳所施,理或取象。但典无成言,故未敢孤断,又曰:听事则不麻。则 知不听事麻矣。故注曰:‘无麻往给事。’此明族人之丧,童有事,贯绖带麻, 执事不易,故暂听去之,以便其使。往则不麻,不往则绖。如使童本自无麻, 《礼》腰、首,听与不听,俱阙两绖,唯举无麻,足明不备,岂得言听事则不麻乎? 以此论之,有绖明矣。且童不杖不庐之节,理俭于责疑;不裳不绖之制,未 睹其说。又臣窃解童不衣裳之记,是有闻之言。将谓童时甫稚龄,未就外傅, 则不族人,内则事殊长者,馂旨父母之前,往来慈之手,故许其无裳,以便 易之。若在志学之后,将冠之初,年居二九,质并成人,受成均之学,释菜上庠 之内,将命孔氏之门,执烛曾参之室,而唯有掩之衣,无蔽下之裳,臣愚未之安 矣。又女未许嫁,二十则笄,观祭祀,纳酒浆,助奠庙堂之中,视礼至敬之, 其于婉容之服,宁无其备。以此推之,则男女虽幼,理应有裳。但男女未冠,礼谢 三加,女,衣殊狄禄。无名之服,礼文罕见。童虽不当室,苟以成人之心, 则许其人服缌之绖。轻犹有绖,斩重无麻,是为与轻而夺重,非《礼》之意,此臣 之所以疑也。又衰傍有衤任,以掩裳际,如使无裳,衤任便徒设,若复去衤任, 衰又不备。设有齐斩之故,而便成童男女唯服无衤任之衰,去其裳绖,此必识礼之 所不行,亦以明矣。若不行于己,而立制于人,是为违制以为法,从制以误人。恕 礼而行,理将异此。”诏从其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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