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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六(4/5)

父;如其已杀,宜听告官。今母 杀父而不告,便是知母而不知父。识比野人,义近禽兽。且母之于父,作合移天, 既杀己之天,复杀之天,二天顿毁,岂容顿默!此母之罪,义在不赦,下手之日, 母恩即离,仍以母不告,鄙臣所以致惑。

今圣化淳洽,穆如韶夏,椹怀音,枭镜犹变,况承风禀教,识善知恶之民哉。 脱下愚不移,事在言外,如或有之,可临时议罪,何用豫制斯条,用为训诫。诚恐 千载之下,谈者喧哗,以明明大朝,有尊母卑父之论。以臣见,实所不取。如在 淳风厚俗必行之。且君、父一也。父者之天,被杀事重,宜附“父谋反大逆 得告”之条。父一而已,至情可见。窃惟圣主有作,明贤赞成,光国宁民,厥用为 大,非下走顽蔽所能上测。但受恩重,辄献瞽言,傥蒙收察,乞付评议。

诏付尚书,三公郎封君义立判云:“发肤,受之父母,生我劳悴,续莫大 焉。于父母,同气异息,终天靡报,在情一也。今忽论其尊卑,辨其优劣,推 心未忍,访古无据。母杀其父,复告母,母由告死,便是杀。天下未有无母之 国,不知此何之!案《秋》,庄公元年,不称即位,文姜故。服虔注云: ‘文姜通兄齐襄,与杀公而不反。父杀母,隐痛讳。期而中练,思慕少杀,念 至于母。故《经》书:三月夫人逊于齐。’既有念母讳之文,明无仇疾告列之理。 且圣人设法,所以防禁暴,极言善恶,使知而避之。若临事议刑,则陷罪多矣。 恶之甚者,杀父害君,著之律令,百王罔革。此制何嫌,独求削去。既于法无违, 于事非害,宣布有年,谓不宜改。”瑗复难云:

寻局判云:“于父母,同气异息,终天靡报,在情一也。今论其尊卑,辨 其优劣,推心未忍,访古无据。”瑗以为《易》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又 曰:“乾天也,故称父;坤地也,故称母。”又曰:乾为天,为父;坤为地,为母。 《礼丧服经》曰“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期。尊卑优劣,显在典章,何言访古无 据?

局判云:“母杀其父,复告母,母由告死,便是杀。天下未有无母之国, 不知此何之!”瑗案典律,未闻母杀其父而有隐母之义。既不告母,便是 与杀父,天下岂有无父之国,此独得有所之乎!

局判又云:“案《秋》,庄公元年,不称即位,文姜故。服虔注云:‘文 姜通于兄齐襄,与杀公而不反。父杀母,隐痛讳,期而中练,思慕少杀,念至 于母。故《经》书:三月夫人逊乎齐。’既有念母讳之文,明无仇疾告列之理。” 瑗寻注义。隐痛讳者,以父为齐所杀,而母与之。隐痛父死,讳母,故不称 即位,非为讳母与杀也。是以下文以义绝,其罪不为与杀明矣。《公羊传》曰: “君杀,不言即位,隐之也。”期而中练,父忧少衰,始念于母,略书“夫人逊 乎齐”是内讳奔,犹为罪文。传曰:“不称姜氏,绝不为亲,礼也。”注云: “夫人有与杀桓之罪,绝不为亲,得尊父义。善庄公思大义,绝有罪,故曰礼也。” 以大义绝有罪,得礼之衷,明有仇疾告列之理。但《秋桓》、庄之际,齐为大国, 通于文姜,鲁公谪之。文姜以告齐襄,使公彭生杀之。鲁既弱小而惧于齐。是时 天衰微,又无贤霸,故不敢仇之,又不敢告列,惟得告于齐曰:“无所归咎,恶 于诸侯,讲以公彭生除之。”齐人杀公彭生。案郎此断,虽有援引,即以情推 理,尚未遣惑。

事遂停寝。

除大宗正卿,寻加卫将军。宗室以其寒士,相与轻之。瑗案法推治,无所顾避, 甚见仇疾。官虽通显,贫窘如初,清尚之,为时所重。领本州大中正,以本官兼 廷尉卿,卒官。赠本将军、太仆卿、济州刺史,谥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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