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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4/10)

行幸云。戊戌,诏曰:“京师殿,已从撤 毁。并、邺二所,华侈过度,诚复作之非我,岂容因而弗革。 诸堂殿壮丽,并宜除,甍宇杂,分赐穷民。三农之隙,别 渐营构,止蔽风雨,务在卑狭。”。

,陈遣使来聘。是月,青城门无故自崩。

六月丁未,至自云。辛亥,御正武殿录囚徒。癸亥, 于河州鸣防置旭州,甘松防置芳州,广州防置弘州。甲, 帝东巡。丁卯,诏曰 :“同姓百世,婚姻不通,盖惟重别,周 然也。而娶妻买妾,有纳母氏之族,虽曰异宗,犹为混杂。 自今以后,悉不得娶母同姓,以为〔妻〕妾。其已定未成者, 即令改聘。”

秋七月己卯,封齐王宪第四广都公负为莒国公,绍莒庄 公洛生后。癸未,应州献芝草。丙戌,行幸洛州。己丑,诏山 东诸州举有才者,上县六人,中县五人,下县四人,赴行在所, 共论治政得失。戊戌,以上国、庸公王谦为益州总。 八月壬寅,议定权衡度量,颁于天下。其不依新式者,悉 追停。诏曰 :“以刑止刑,世轻世重。罪不及嗣,皆有定科。 杂役之徒,独异常宪,一从罪,百世不免。罚既无穷,刑何 以措。有沿革,宜从宽典。凡诸杂,悉放为民。杂之科, 因之永削 。”甲,郑州献九尾狐,销尽,骨。帝 曰 :“瑞应之来,必昭有德。若使五品时叙,四海和平,家识 孝慈,人知礼让,乃能致此。今无其时,恐非实录 。”乃命焚 之。

九月壬申,以国邓国公窦炽、申国公李穆并为上国。 戊寅,初令民庶已上,唯听衣绸、绵绸、丝布、圆绫、纱、绢、 绡、葛、布等九,余悉停断。朝祭之服,不拘此例。甲申, 绛州献白雀。壬辰,诏东土诸州儒生,明一经已上,并举送, 州郡以礼发遣。癸卯,封上大将军、上黄公王轨为郯国公。吐 谷浑遣使献方

冬十月戊申,行幸邺,戊午,改葬德皇帝于冀州。帝服 缌,哭于太极殿,百官素服哭。是月,诛温国公纬。

十一月庚午,百济遣使献方。壬申,封皇充为王, 兑为蔡王。癸酉,陈将吴明彻侵吕梁,徐州总梁士彦军与 战,不利,退守徐州。遣上大将军、郯国公王轨率师讨之。是 月,稽胡反,遣齐王宪率军讨平之。

诏自永熙三年七月已来,去年十月已前,东土之民,被抄 略在化内为婢者;及平江陵之后,良人没为婢者:并宜放 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旧主人犹须共居,听留为曲及 客女。 诏曰 :“正位于中,有圣通典。质文相革,损益不同。五 帝则四星之象,三王制六之数。刘、曹已降,等列弥繁,选 择遍于生民,命秩方于庶职。椒房丹地,有众如云。本由嗜 之情,非关风化之义。朕运当浇季,思复古始,无容广集女, 屯聚掖。弘赞后,事从约简。可置妃二人,世妇三人,御 妻三人,自兹以外,悉宜减省。” 己亥晦,日有蚀之。

初行刑书要制。持杖群盗一匹以上,不持杖群盗五匹 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小盗及诈伪请官三十匹以 上,正长隐五及十丁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刑书所 不载者,自依律科。

十二月戊午,吐谷浑遣使献方。己未,东寿土人反, 率众五千袭并州城,刺史东平公宇文神举破平之。庚申,行幸 并州。移并州军人四万于关中。丙寅,以国、滕王逌为 河。丁卯,以国、随国公杨为南兖州总,上国、 申国公李穆为并州总。戊辰,废并州及六府。是月,北营 州刺史宝宁据州反。

宣政元年正月癸酉,吐谷浑伪赵王他娄屯来降。壬午, 行幸邺。分相州广平郡置洺州,清河郡置贝州,黎郡置黎 州,汲郡置卫州;分定州常山郡置恒州;分并州上党郡置潞州。 辛卯,行幸怀州。癸巳,幸洛州。诏于怀州置

二月甲辰,国、大冢宰谯王俭薨。丁巳,帝至自东巡。

乙丑,以上国越王盛为大冢宰,陈王纯为雍州牧。

三月戊辰,于蒲州置。废同州及长。壬申,突厥 遣使献方。甲戌,初服常冠。以皁纱为之,加簪而不施缨导, 其制若今之折角巾也。上大将军、郯国公王轨破陈师于吕梁, 擒其将吴明彻等,俘斩三万余人。丁亥,诏 :“国故豆卢宁 征江南武陵、南平等郡,所有民庶为人婢者,悉依江陵放免。” 壬辰,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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