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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曰:“王充外军一将耳,本非留守之徒,何得预吾事!且洛
之败,罪不容诛, 今者敢怀跋扈,宰制时政,此而不除,方为国患。”文都然之,遂怀奏
殿。事临 发,有人以告充。充时在朝堂,惧而驰还
嘉城,谋作
。文都频遣呼之,充称疾 不赴。至夜作
,攻东太
门而
,拜于紫微观下。侗遣人谓之曰:“何为者?” 充曰:“元文都、卢楚谋相杀害,请斩文都,归罪司寇。”侗见兵势渐盛,度终不 免,谓文都曰:“公自见王将军也。”文都迁延而泣,侗遣其署将军黄桃树执文都 以
。文都顾谓侗曰:“臣今朝亡,陛下亦当夕及。”侗恸哭而遣之,左右莫不悯 默。
至兴教门,充令左右
斩之,诸
并见害。
○卢楚
卢楚,涿郡范
人也。祖景祚,魏司空掾。楚少有才学,鲠急
吃,言语涩难。 大业中,为尚书右司郎,当朝正
,甚为公卿所惮。及帝幸江都,东都官僚多不奉 法,楚每存纠举,无所回避。越王侗称尊号,以楚为内史令、左备
将军、摄尚书 左丞、右光禄大夫,封涿郡公,与元文都等同心戮力以辅幼主。及王充作
,兵攻 太
门,武卫将军皇甫无逸斩关逃难,呼楚同去。楚谓之曰:“仆与元公有约,若 社稷有难,誓以俱死,今舍去不义。”及兵
,楚匿于太官署,贼党执之,送于充 所。充奋袂令斩之,于是锋刃
下,肢
糜碎。
○刘
翊
刘
翊,彭城丛亭里人也。父徧,齐徐州司
。
翊少好学,颇解属文,
刚 謇,有吏
。仕齐殿中将军。开皇初,为南和丞,累转秦州司法参军事。十八年,
考功,尚书右仆
杨素见而异之,奏为侍御史。时永宁令李公孝四岁丧母,九岁 外继,其后父更别娶后妻,至是而亡。河间刘炫以无抚育之恩,议不解任。
翊驳 之曰:
《传》云:“继母如母,与母同也。”当以
父之尊,居母之位,齐杖之制, 皆如亲母。又“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报期者,自以本生,非殊亲之与继也。 父虽自
傍尊之地,于
之情,犹须隆其本重。是以令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 并解官,申其心丧。父卒母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其继母嫁不解官。” 此专据嫁者生文耳。将知继母在父之室,则制同亲母。若谓非有抚育之恩,同之行 路,何服之有乎?服既有之,心丧焉可独异?三省令旨,其义甚明。今言令许不解, 何其甚谬!且后人者为其父母期,未有变隔以亲继,亲继既等,故知心丧不殊。 《服问》云:“母
则为继母之党服。”岂不以
母族绝,推而远之,继母
父, 引而亲之乎?
思曰:“为伋也妻,是为白也母。有为亻及也妻,是不为白也母。” 定知服以名重,情因父亲,所以圣人敦之以孝慈,弘之以名义。是使
以名服,同 之亲母,继以义报,等之己生。如谓继母之来,在
之后,制有浅
者,考之经 传,未见其文。譬
后之人,所后者初亡,后之者始至,此复可以无抚育之恩而不 服重乎?昔长沙人王毖,汉末为上计诣京师,既而吴、魏隔绝,毖于内国更娶,生
昌。毖死后为东平相,始知吴之母亡,便情系居重,不摄职事。于时议者,不以 为非。然则继母之与前母,于情无别。若要以抚育始生服制,王昌复何足云乎?又 晋镇南将军羊祜无
,取弟
伊为
。祜薨,伊不服重,祜妻表闻,伊辞曰:“伯 生存养己,伊不敢违。然无父命,故还本生。”尚书彭权议:“
之
养,必由父 命,无命而
,是为叛
。”于是下诏从之。然则心服之制,不得缘恩而生也。
论云:“礼者称情而立文,仗义而设教。”还以此义,谕彼之情。称情者,称 如母之情,仗义者,仗为
之义。名义分定,然后能尊父顺名,崇礼笃敬。苟以母 养之恩始成母
,则恩由彼至,服自己来,则慈母如母,何得待父命?又云:“继 母慈母,本实路人,临己养己,同之骨血。”若如斯言,
不由父,纵有恩育,得 如母乎?其慈继虽在三年之下,而居齐期之上,礼有
例,服以称情。继母本以名 服,岂藉恩之厚薄也。至于兄弟之
犹
也,私昵之心实殊,礼服之制无二。彼言 “以”轻“如”重,自以不同。此谓如重之辞,即同重法,若使轻重不等,何得为 “如”?律云“准枉法”者,但准其罪“以枉法论”者,即同真法。律以弊刑, 礼以设教,准者准拟之名,以者即真之称。“如”“以”二字,义用不殊,礼律两 文,所防是一。将此明彼,足见其义,取譬伐柯,何远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