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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长,而骄蹇不法。武帝年老,厌于万机,又专
佛戒,每断重罪,则终日弗怿。尝游南苑,临川王宏伏人于桥下,将
为逆。事 觉,有司请诛之。帝但泣而让曰:“我人才十倍于尔,
此恆怀战惧。尔何为者? 我岂不能行周公之事,念汝愚故也。”免所居官。顷之,还复本职。由是王侯骄横 转甚,或白日杀人于都街,劫贼亡命,咸于王家自匿,薄暮尘起,则剥掠行路,谓 之打稽。武帝
知其弊,而难于诛讨。十一年十月,复开赎罪之科。中大同元年七 月甲
,诏自今犯罪,非大逆,父母、祖父母勿坐。自是禁网渐疏,百姓安之,而 贵戚之家,不法尤甚矣。寻而侯景逆
。
及元帝即位,惩前政之宽,且帝素苛刻,及周师至,狱中死囚且数千人,有司 请皆释之,以充战士。帝不许,并令
杀之。事未行而城陷。敬帝即位,刑政适陈 矣。
陈氏承梁季丧
,刑典疏阔。及武帝即位,思革其弊,乃下诏曰:“朕闻唐、 虞
盛,设画象而不犯,夏、商德衰,虽孥戮其未备。洎乎末代,纲目滋繁,矧属
离,宪章遗紊。朕始膺宝历,思广政枢,外可搜举良才,册改科令,群僚博议, 务存平简。”于是稍求得梁时明法吏,令与尚书删定郎范泉参定律令。又敕尚书仆
沈钦、吏
尚书徐陵、兼尚书左丞宗元饶、兼尚书左丞贺朗参知其事,制《律》 三十卷,《令律》四十卷。采酌前代,条
冗杂,纲目虽多,博而非要。其制唯重 清议禁锢之科。若缙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
者,发诏弃之,终
不齿。先 与士人为婚者,许妻家夺之。其获贼帅及士人恶逆,免死付治,听将妻
役,不为 年数。又存赎罪之律,复父母缘坐之刑。自余篇目条纲,轻重简繁,一用梁法。其 有赃验显然而不款,则上测立。立测者,以土为垛,
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 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上垛。一上测七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测,七日 一行鞭。凡经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其髡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 二重。其五岁刑已下,并锁一重。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 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其二岁刑,有官者, 赎论。一岁刑,无官亦赎论。寒庶人,准决鞭杖。囚并著械,徒并著锁,不计阶品。 死罪将决,乘
车,著三械。加壶手。至市,脱手械及壶手焉。当刑于市者,夜须 明,雨须晴。晦朔、八节、六齐、月在张心日,并不得行刑。廷尉寺为北狱,建康 县为南狱,并置正监平。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
尚书、尚书、三公郎、
都 令史、三公录冤局,令史、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冶署, 理察囚徒冤枉。
文帝
明察,留心刑政,亲览狱讼,督责群下,政号严明。是时承宽政之后, 功臣贵戚有非法,帝咸以法绳之,颇号峻刻。及宣帝即位,优借文武之士,崇简易 之政,上下便之。其后政令即宽,刑法不立,又以连年北伐,疲人聚为劫盗矣。后 主即位,信任谗邪,群下纵恣,鬻狱成市,赏罚之命,不
于外。后主
猜忍疾忌, 威令不行,左右有忤意者,动至夷戮。百姓怨叛,以至于灭。
齐神武、文襄,并由魏相,尚用旧法。及文宣天保元年,始命群官刊定魏朝 《麟趾格》。是时军国多事,政刑不一,决狱定罪,罕依律文,相承谓之变法从事。 清河房超为黎
郡守,有赵
德者,使以书属超。超不发书,
杀其使。文宣于是 令守宰各设
,以诛属请之使。后都官郎中宋轨奏曰:“昔曹
悬
,威于
时, 今施之太平,未见其可。若受使请赇,犹致大戮,
为枉法,何以加罪?”于是罢 之。即而司徒功曹张老上书,称大齐受命已来,律令未改,非所以创制垂法,革人 视听。于是始命群官,议造《齐律》,积年不成。其决狱犹依魏旧。是时刑政尚新, 吏皆奉法。自六年之后,帝遂以功业自矜,恣行酷暴,昏狂酗W,任情喜怒。为大 镬、长锯、坐刂碓之属,并陈于
,意有不快,则手自屠裂,或命左右
啖,以逞 其意。时仆
杨遵彦乃令宪司先定死罪囚,置于仗卫之中,帝
杀人,则执以应命, 谓之供御囚。经三月不杀者,则免其死。帝尝幸金凤台,受佛戒,多召死囚,编籧 篨为翅,命之飞下,谓之放生。坠皆致死,帝视以为观笑。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 讯囚则用车辐犭刍杖,夹指压踝,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釭。既不胜其 苦,皆致诬伏。七年,豫州检使白扌剽为左丞卢斐所劾,乃于狱中诬告斐受金。文 宣知其
罔,诏令
之,果无其事。乃敕八座议立案劾格,负罪不得告人事。于是 挟
者畏纠,乃先加诬讼,以拟当格,吏不能断。又妄相引,大狱动至千人,多移 岁月。然帝犹委政辅臣杨遵彦,弥
其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