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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7/7)

百七十日 日一度以减定度,余乘度法,如百七十得一,为一日平行度分。晨伏东方。夕初见, 顺,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夏至前,以见去小满日数,六日加一度;小暑后, 以去立秋日数,六日加一度,夏至至小暑均加五度,为定度。白至清明,差行, 先疾日益迟百分。清明至白,平行,求一日平行同,晨疾求差行,以五十乘百六 十九,加之,为初日行度分。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冬至后十日减日度 各一,至启蛰九日行九度。均至夏至后五日益一,至大暑复十五日行十五度。均至 立秋后六日益一,至寒二十五日行二十五度。后六日减一,至大雪复十五日行十 五度,均至冬至。顺,迟,差行,先疾,日益五百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前加度者, 此依数减之,求初日行分。如晨迟,唯减者为加之。又留,九日乃退,日半度,十 日退五度,而夕伏西方。

:晨初见,留六日。顺,迟,日行万六百六十分,四日行一度。大寒至雨 不须此迟行。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大寒后二日,去日度各一,尽二十日, 日及度俱尽。疾,日行一度三万八千三百七十六分,十日行十九度,前无迟行者, 减此分万二千七百九十二分,十日行十六度。晨伏东方。夕初见,顺,疾,日行一 度三万八千三百七十六分,十日行十九度。小暑至白减万二千七百九十二分,十 日行十六度。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大暑后二日,去日度各一,尽二十日, 日及度俱尽。迟,日行万六百六十分,四日行一度。疾减万二千七百九十二分者, 不须此迟。行又留六日,夕伏西方。

会术:

会通,千六十四万六千七百二十九。

朔差,九十万七千五十七。

望差,四十五万三千五百二十八半。

单数,五百三十二万三千三百六十四半。

时法,三万二千六百四。

望数,五百七十七万六千八百九十三。

外限,四百八十六万九千八百三十六。

内限,千一十九万三千二百半。

中限,五百六十四万九千四百四半。

次限,千三十二万六百八十九。

法:

以会通去积月,余以朔望差乘之,满会通又去之,余为所求年天正朔余。

求望,望数加之,满、去如前。

求次月,以朔差加之,满、去如前。

内外及先后去术:

其朔望在启蛰前,以一千三百八十乘去小寒日数;在谷雨后,以乘去芒日数, 为气差以加之,启蛰至谷雨均加六万三千六百;满会通去之,余为定余。其小寒至 分,立夏至芒,朔值盈二时已下,皆半气差而加之;二时已上,皆不加。朔 余如望差、望数已下,中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见十日外,火去见四十日外, 金、晨伏去见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气差。朔望在白前者,以九百乘去小暑 日数;在立冬后者,以千七百七十乘去大雪日数,以减之;白至立冬均减五万五 千,不足减者,加会通乃减之,余为定余。朔余如外限、内限已上,单数次限 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减气差。定余不满单数者,为在外;满去之,余在内。其 余如望差已下、外限已上,望则月;在内者,朔则日。其余如望差已下者,即 为去先余;如外限已上者,以减单数,余为去后余。如时法得一,然为去时 数。

推月加时术:

定日小余,三之,如辰法得一辰,命以算外,即所在辰。不尽为时余, 四之,如法,无所得为辰初,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又不尽者,三之,如法, 得一为,以并少为少,并半为半,并太为太;得二者为少弱,并少为半 弱,并半为太弱,并太为辰末。此加时谓时月在冲也。

推日加时术:

定日小余,秋三月,内,去八时已上,加二十四,十二时以加四十八; 三月,内,去七时已上,加二十四。乃以三乘之,如辰法得一辰,以命算 外,即所在辰。不尽为时余。副置时余,仲辰不满半辰,减半辰,已上去半辰;季 辰者直加半辰;孟辰者减辰法,余加半辰为差率。

又,置去时数,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数,十二 已上从十二;以乘差率,如十四得一为时差。半至卯半、午半至酉半,以加时余; 卯半至午半、酉半至半,以减时余。加之,满辰法去之,一辰,减之若不足, 退一辰,余为定时余。乃如月法,午卯酉为仲,辰戌丑未为季,寅申巳亥为孟。 日后各二时外,不注日。三乘气时法得一,命算外为时。

求外法:

一时内者,。夏去二时内,加时在南方三辰者,。若去分至十二时 内,去六时内者,亦。若去分三日内,后二时内,秋分三日内,先二时 内者,亦。先二时内,值盈二时外,及后二时内,值缩二时外,亦。诸去 三时内,星伏如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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