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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礼经》。仰 观俯察,皆有则象,足以尽诚上帝,祗
祖宗,弘风布教,作范于后矣。
上以时事草创,未边制作,竟寝不行。
六年,除太常卿。九年,诏定雅乐,又作乐府歌词,撰定圆丘五帝凯乐,并议 乐事。弘上议云:
谨案礼,五声六律,十二
还相为
。《周礼》奏黄钟,歌大吕,奏太蔟,歌 应钟,皆旋相为
之义。蔡邕《明堂月令章句》曰:“孟
月则太蔟为
,姑洗为 商,蕤宾为角,南吕为徵,应钟为羽,大吕为变
,夷则为变徵。他月放此。”故 先王之作律吕也,所以辨天地四方
之声。扬
云曰:“声生于律,律生于辰。” 故律吕
五行,通八风,历十二辰,行十二月,循环转运,义无停止。譬如立
木 王火相,立夏火王土相,季夏余分,土王金相,立秋金王
相,立冬
王木相。递 相为
者,谓当其王月,名之为
。今若十一月不以黄钟为
,十三月不以太蔟为
,便是
木不王,夏土不相。岂不
失度,天地不通哉?刘歆《锺律书》云: “
秋律,百卉必凋;秋
律,万
必荣;夏
冬律,雨雹必降;冬
夏律, 雷必发声。”以斯而论,诚为不易。且律十二,今直为黄钟一均,唯用七律,以外 五律竟复何施?恐失圣人制作本意。故须依《礼》作还相为
之法。
上曰:“不须作旋相为
,且作黄钟一均也。”弘又论六十律不可行:
谨案《续汉书律历志》:“元帝遣韦玄成问京房于乐府。房对:‘受学故小黄 令焦延寿。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
下生
,
上生
,终于中吕,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上下相生, 终于南事,六十律毕矣。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也。冬至之 声,以黄钟为
,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钟为变
,蕤宾 为变徵。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统一日。其余以次运行,当日者各自为
, 而商徵以类从焉。’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准之状如瑟,长 一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画分寸,以为六十律 清浊之节。’执始之类,皆房自造。房云受法于焦延寿,未知延寿所承也。至元和 元年,待诏候钟律般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故待诏严嵩,
以准法 教其
宣,愿召宣补学官,主调乐
。’太史丞弘试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 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自此律家莫能为准施弦。熹平六年,东观召典律者太
舍 人张光问准意。光等不知,归阅旧藏,乃得其
,形制如房书,犹不能定其弦缓急, 故史官能辩清浊者遂绝。其可以相传者,唯大榷常数及候气而已。”据此而论,房 法汉世已不能行。沈约《宋志》曰:“详案古典及今音家,六十律无施于乐。” 《礼》云“十二
还相为
”,不言六十。《封禅书》云“大帝使素女鼓五十弦瑟 而悲,破为二十五弦。”假令六十律为乐得成,亦所不用,取大乐必易,大礼必简 之意也。
又议曰:
案《周官》云“大司乐掌成均之法。”郑众注云:“均,调也。乐师主调其音。” 《三礼义宗》称“《周官》奏黄钟者,用黄钟为调,歌大吕者,用大吕为调。奏者 谓堂下四县,歌者谓堂上所歌。但以一祭之间,皆用二调。”是知据
称调,其义 一也。明六律六吕迭相为
,各自为调。今见行之乐,用黄钟之
,乃以林钟为调, 与古典有违。案晋内书监荀勖依典记,以五声十二律还相为
之法,制十二笛。黄 钟之笛,正声应黄钟,下徵应林钟,以姑洗为清角。大吕之笛,正声应大吕,下徵 应夷则。以外诸均,例皆如是。然今所用林钟,是勖下徵之调。不取其正,先用其 下,于理未通,故须改之。
上甚善其议,诏弘与姚察、许善心、何妥、虞世基等正定新乐。是后议置明堂, 诏弘条上故事,议其得失。上甚敬重之。
时杨素恃才矜贵,贱侮朝臣,唯见弘未尝不改容自肃。素将击突厥,诣太常与 弘言别。弘送素至中门而止,素谓曰:“大将
征,故来叙别,何相送之近也?” 弘遂揖而退。素笑曰:“奇章公可谓其智可及,其愚不可及也。”亦不以屑怀。寻 授大将军,拜吏
尚书。
时帝又令弘与杨素、苏威、薛
衡、许善心、虞世基、崔
发等并召诸儒,论 新礼降杀轻重。弘所立议,众咸推服之。及献皇后崩,王公已不下能定其仪注。杨 素谓弘曰:“公旧学时贤所仰。今日之事,决在于公。”弘了不辞让,斯须之间, 仪注悉备,皆有故实。素叹曰:“衣冠礼乐尽在此矣,非吾所及也!”弘以三年之 丧。祥禫
有降杀,期服十一月而练者,无所象法,以闻于帝。帝下诏除期练之礼, 自弘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