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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常加,计一年之储,有太半之助,其于税地,固可从轻。其京兆来秋税,宜分 作两等,上下各半,上等每亩税一斗,下等每亩税六升。其荒田如能佃者,宜准今 年十月二十九日敕,一切每亩税二升。仍委京兆尹及令长一一存抚,令知朕意。” 五年三月,优诏定京兆府百姓税。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 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荒田开佃者,亩率二升。八年正月二十五日,敕: “青苗地
钱,天下每亩率十五文。以京师烦剧,先加至三十文,自今已后,宜准 诸州,每亩十五文。”
建中元年二月,遣黜陟使分行天下,其诏略曰:“
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 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行商者,在郡县税三十之一。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各有 不便者,三之。余征赋悉罢,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数为准。 征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违者
退长吏。令黜陟使各量风土所宜、人
多少均之,定其赋,尚书度支总统焉。”三年五月,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于本
两 税钱每千增二百,因诏他州悉如之。八年四月,剑南西川观察使韦皋奏请加税什二, 以增给官吏,从之。
元和十五年八月,中书门下奏:“伏准今年闰正月十七日敕,令百僚议钱货轻 重者,今据群官杨于陵等议,‘伏请天下两税榷盐酒利等,悉以布帛丝绵,任土所 产
充税,并不征见钱,则
渐重,钱渐轻,农人见免贱卖匹帛’者。伏以群臣所 议,事皆至当,
利公私。请商量付度支,据诸州府应征两税,供上都及留州留使 旧额。起元和十六年已后,并改
端匹斤两之
为税额,如大历已前租庸课调,不 计钱,令其折纳。使人知定制,供办有常。仍约元和十五年征纳布帛等估价。其旧 纳虚估
,与依虚估
回计,如旧纳实估
并见钱,即当于端匹斤两上量加估价回 计。变法在长其
价,价长则永利公私。初虽微有加饶,法行即当就实。比旧给用, 固利而不害。仍作条件
置,编
旨符。其盐利酒利,本以榷率计钱,有殊两税之 名,不可除去钱额。中有令纳见钱者,亦请令折纳时估匹段。上既不专以钱为税, 人得以所产输官,钱货必均其重轻,陇亩自广于蚕织。便时惠下,庶得其宜。其土 乏丝麻,或地连边
,风俗更异,赋
不同,亦请商量,委所司裁酌,随便宜
置。” 诏从之。大和四年五月,剑南西川宣抚使、谏议大夫崔戎奏:“准诏旨制置西川事 条。今与郭钊商量,两税钱数内三分,二分纳见钱,一分折纳匹段,每二贯加饶百 姓五百文,计一十三万四千二百四十三贯文。依此晓谕百姓讫。经贼州县,准诏三 分减放一分,计减钱六万七千六百二十贯文。不经贼
,先征见钱,今三分一分折 纳杂
,计优饶百姓一十三万贯。旧有税姜芋之类,每亩至七八百。征敛不时,今 并省税名,尽依诸
为四限等第,先给
帖,余一切名目勒停。”
祖即位,仍用隋之五铢钱。武德四年七月,废五铢钱,行开元通宝钱,径八 分,重二铢四絫,积十文重一两。一千文重六斤四两。仍置钱监于洛、并、幽、益 等州。秦王、齐王各赐三炉铸钱,右仆
裴寂赐一炉。敢有盗铸者
死,家
没。 五年五月,又于桂州置监。议者以新钱轻重大小最为折衷,远近甚便之。后盗铸渐 起,而所在用钱滥恶。显庆五年九月,敕以恶钱转多,令所在官私为市取,以五恶 钱酬一好钱。百姓以恶钱价贱,私自藏之,以候官禁之弛。
宗又令以好钱一文买 恶钱两文,弊仍不息。至乾封元年封岳之后,又改造新钱,文曰“乾封泉宝”,径 一寸,重二铢六分,仍与旧钱并行。新钱一文当旧钱之十。周年之后,旧钱并废。
初,开元钱之文,给事中欧
询制词及书,时称其工。其字
八分及隶
,其 词先上后下,次左后右读之。自上及左回环读之,其义亦通。
俗谓之开通元宝钱。 及铸新钱,乃同
俗“乾”字直上“封”字在左。寻寤钱文之误,又缘改铸, 商贾不通,米帛增价,乃议却用旧钱。二年正月,下诏曰:“泉布之兴,其来自久。 实古今之要重,为公私之宝用。年月既
,伪滥斯起,所以采乾封之号,改铸新钱。 静而思之,将为未可。
祖拨
反正,爰创轨模。太宗立极承天,无所改作。今废 旧造新,恐乖先旨。其开元通宝,宜依旧施行,为万代之法。乾封新铸之钱,令所 司贮纳,更不须铸。仍令天下置炉之
,并铸开元通宝钱。”既而私铸更多,钱复 滥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