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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日行半度。六十六日行二十二度。小暑,五十日行二十五度。立秋毕气尽,二十日 行十度,减率续行,并同前疾初迟法。损益依前,求其行分。各尽度而夕伏。
镇星:初顺,差行,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九十分。先疾,日益迟半分。前留, 三十七日。旋退,西行,差行,五十一日退三十分。先迟,日益疾少半。
太白:夕见,顺,
冬至毕立夏,
立秋毕大雪。一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 自
小满后,十日益一度,为定疾。初
白
,毕
分,差行。疾,日益迟二分。 自馀平行。夏至毕小暑,一百七十二日行二百九度。自
大暑已后,五日损一度, 毕气尽。平行:
冬至初日及大暑,各毕气尽。一十三日行一十三度。自
冬至后, 十日损一,毕已后立
,
立秋,日益一,毕秋分。启蛰毕芒
,七日行七度。自
夏至后,五日益一,毕于小雪。寒
初日,三十三日行二十二度。自后六日损一, 毕于小雪。顺迟:差行,三十二日行三十度。先疾,日益迟八分。前疾加度过二百 六度者,准数损此度。夕留,七日。夕退,西行,一十日退五度。日尽而夕伏。晨 初退,西行,十日退五度。日退半度。晨留,七日。顺迟,差行,冬至毕立夏,大 雪毕气尽。三十二日,先迟,日益疾八分。自
小满已后,率十日损一度,毕芒
。 平行,冬至毕气尽,立夏毕气尽。一十三日行一十三度。日行一度。自
小寒已后, 六日益日及度各一,毕于启蛰。
小满后,七日损日度各一,毕立秋。雨
初日, 二十三日行二十三度。自后六日损日及度各一,毕于谷雨。
暑毕寒
,无此平行。 自
霜降后,五日益日及度各一,毕大雪。前迟行损度不满三十度者,此疾依数益 之。疾行,一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
暑毕寒
,差行,先迟,日益疾一分。馀 平行,行日尽而晨伏。
辰星:夕见,顺疾,一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大暑毕
暑,一十二日行一十七度二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平行,七日行七度。自
大 暑后,二日损日及度各一。
立秋,无此平行。顺迟行,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 百二十四分,前疾行十一度者,无此迟行。日尽而夕伏。夕留,五日。晨见,留五 日。顺迟行,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百二十四分。自
大寒,毕于启蛰,无此迟 行。平行,七日行七度。日行一度。大寒已后,二日损日及度各一。
立
,无此 平行。顺疾行,一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前无迟行者,一十 三日行十七度十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各日尽而晨伏。
凡五星终日分奇,皆于伏分消遁,故于行星更不别见。
武太后称制,诏曰:“顷者所司造历,以腊月为闰。稽考史籍,便紊旧章,遂 令去岁之中,晦仍月见。重更寻讨,果差一日。履端举正,属在于兹。宜改历于惟 新,革前非于既往。可以今月为闰十月,来月为正月。”是岁得甲
合朔冬至。于 是改元圣历,以建
月为正,建丑为腊,建寅为一月。命太史瞿昙罗造新历。至三 年,复用夏时,《光宅历》亦不行用。中宗反正,太史丞南
说奏:“《麟德历》 加时浸疏。又上元甲
之首,五星有
气加时,非合璧连珠之正也。”乃诏说与司 历徐保乂、南
季友,更治《乙巳元历》。至景龙中,历成,诏令施用。俄而睿宗 即位,《景龙历》寝废不行。《麟德历经》,今略载其法大端。
母法一百。两大衍之数为母法。
旬周六十。六甲之终数为旬周。
辰法八刻;分,三十三少半。以十二辰数除一百刻,得辰法。
期周三百六十五日;馀,二十四;奇,四十八。一期之总日及馀奇数为期周。
气法十五日;馀,二十一;奇,八十五少半。以二十四气分期周,得气法。
候法五日;馀,七;奇,二十八;小分,四。以七十二候分期周,得候法。
月法二十九日;馀,十三;奇。为月法。
日法日舒月远乃舒一合朔之及馀奇为日法。
望法十四日;馀,七十六;奇,五十三。因为
后限。二分月法得望法。亦是 月行
历,后与朔望会
限。
弦法七日;馀,三十八;奇,二十六半。四分月法,得弦法。
闰差十日;馀,八十七;奇,七十六。月法去期周,馀得闰差。
没数九十一;馀,三十一;奇,十二。四分期周,馀四分之得没数。
没法一;馀,三十一;奇,十二。以旬周去期周,馀四分之,得没法。
月周法二十七日;馀,五十五;奇,四十五;小分,五十九。月行迟疾一周之 数,为月周法。
月差法一日;馀,九十七;奇,六十;小分,四十一。以月周减月法,馀得月 差。
周天法三百六十五度;馀,二十五;奇,七十一;小分,十三。二十八宿总度 数、相距总数及馀奇,为周天法。
周法二十七日;馀,二十一;奇,二十二;小分,十六七分。日行
一周
于是日之数,为
周法。
差法二日;馀,三十一;奇,八十三;小分,八十三分。以
周法减月法, 得
差法。
中法十三日;馀,六十;奇,六十一;小分,三分半。二分
周,得
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