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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五(3/3)

司分阙注唱。开元以来,宰相位望渐崇,虽尚书知政事,亦于中书决本 司事以自便。而左、右相兼兵、吏尚书者,不自铨总。又故事,必三铨、三注、 三唱而后拟官,季始毕,乃过门下省。杨国忠以右相兼文尚书,建议选人视官 资、书判、状迹、功优,宜对众定留放。乃先遣吏密定员阙,一日会左相及诸司长 官于都堂注唱,以夸神速。由是门下过官、三铨注官之制皆废,侍郎主试判而已。

肃、代以后兵兴,天下多故,官员益滥,而铨法无可者。至德宗时,试太常 寺协律郎沈既济极言其敝曰:

近世爵禄失之者久,其失非他,四太而已:仕之门太多,世胄之家太优,禄 利之资太厚,督责之令太薄。臣以为当轻其禄利,重其督责。夫古今选用之法,九 常叙,有三科而已,曰德也,才也,劳也;而今选曹,皆不及焉。且吏甲令, 虽曰度德居任,量才授职,计劳升叙,然考校之法,皆在书判簿历、言辞俯仰之间, 侍郎非通神,不可得而知。则安行徐言,非德也;空文善书,非才也;累资积考, 非劳也。苟执不失,犹乖得人,况众茫茫,耳目有不足者乎?盖非鉴之不明,非 择之不,法使然也。王者观变以制法,察时而立政。前代选用,皆州、府察举, 至于齐、隋,署置多由请托。故当时议者,以为与其率私,不若自举;与其外滥, 不若内收。是以罢州府之权,而归于吏。此矫时惩弊之权法,非经国不刊之常典。 今吏之法蹙矣,不可以坐守刓弊。臣请五品以上及群司长官、宰臣叙,吏、 兵得参议焉;六品以下或僚佐之属,听州、府辟用。则铨择之任,委于四方;结 奏之成,归于二。必先择牧守,然后授其权。者先署而后闻,卑者听版而不命。 其牧守、将帅,或选用非公,则吏、兵得察而举之。圣主明目达聪,逖听遐视, 罪其私冒。不慎举者,小加谴黜,大正刑典。责成授任,谁敢不勉?夫如是,则接 名伪命之徒,菲才薄行之人,贪叨贿货,懦弱宄,下诏之日,随声而废,通大数, 十去八九矣。如是,人少而员宽,事而官审,贤者不奖而自,不肖者不抑而自 退。或曰:‘开元、天宝中,不易吏之法,而天下砥平,何必外辟,方臻于理?’ 臣以为不然。夫选举者,经之一端,虽制之有恶,而行之由法令。是以州郡察 举,在两汉则理,在魏、齐则。吏选集,在神龙、景龙则紊,在开元、天宝则 理。当其时久承升平,御以法术,庆赏不轶,威刑必齐,由是而理,匪用吏而臻 此也。向以此时用辟召之法,则理不益久乎?”

虽嘉其言,而重于改作,讫不能用。

初,吏岁常集人,其后三数岁一集,选人猥至,文簿纷杂,吏因得以为利, 士至蹉跌,或十年不得官,而阙员亦累岁不补。陆贽为相,乃惩其弊,命吏据内 外员三分之,计阙集人,岁以为常。是时,河西、陇右没于虏,河南、河北不上计, 吏员大率减天宝三之一,而者加一,故士人二年居官,十年待选,而考限迁除 之法浸坏。宪宗时,宰相李吉甫定考迁之格,诸州刺史、次赤府少尹、次赤令、诸 陵令、五府司、上州以上上佐、东官詹事谕德以下、王府官四品以上皆五考。 侍御史十三月,殿中侍御史十八月,监察御史二十五月。三省官、诸敕补、检校 五品以上及台省官皆三考,余官四考,文武官四品以下五考。凡迁,尚书省四品以 上、文武官三品以上皆先奏。

唐取人之路盖多矣,方其盛时,著于令者,纳课品万人,诸馆及州县学六万 三千七十人,太史历生三十六人,天文生百五十人,太医药童、针咒诸生二百一十 一人,太卜卜筮三十人,千八十人,备左右二百五十六人,十六人, 斋郎八百六十二人,诸卫三卫监门直长三万九千四百六十二人,诸屯主、副千九百 八人,诸折冲府录事、府、史一千七百八十二人,校尉三千五百六十四人,执仗、 执乘每府三十二人,亲事、帐内万人,集贤院御书手百人,史馆典书、楷书四十一 人,尚药童三十人,诸台、省、寺、监、军、卫、坊、府之胥史六千余人。凡此者, 皆官之门,而诸司主录已成官及州县佐史未叙者,不在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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