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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暑毕 气尽,率十三日行十三度。
冬至,十日损一,毕立
。
立秋,十日益一,毕秋 分。启蛰毕芒
,七日行七度。
夏至后,五日益一,毕于小暑。寒
初日,率二 十三日行二十二度,乃六日损一,毕小雪。顺迟,四十二日,行三十度,日益迟八 分。前疾加过二百六度者,准数损此度。夕留,七日。夕退,十日退五度。日尽而 夕伏。
晨平见,
冬至,依平。
小寒,日加六十七分。
立
,毕立夏,均加三日。
小满,日损六十七分。
夏至,依平。
小暑,日减六十七分。
立秋,毕立冬, 均减三日。
小雪,日损六十七分。
晨退,十日退五度。晨留,七日。顺迟,冬至毕立夏,大雪毕气尽,率四十二 日行三十度,日益疾八分。
小满,率十日损一度,毕芒
。夏至毕寒
,率四十 二日行二十七度。
霜降,每气益一度,毕小雪。平行,冬至毕气尽,立夏毕气尽, 十三日行十三度。
小寒后,六日益日、度各一,毕启蛰。小满后,七日损日、度 各一,毕立秋。雨
初日,率二十三日行二十三度。自后六日损日、度各一,毕谷 雨。
暑毕寒
,无平行。
霜降后,五日益日、度各一,毕大雪。疾行,百七十 二日,行二百六度。前迟行损度不满三十度者,此疾依数益之。
暑毕寒
,差行, 日益疾一分。自余平行。日尽而晨伏。
○辰星
总率十五万五千二百七十八,奇六十六。
伏分二万二千六百九十九,奇三十三。
终日百一十五,余千一百七十八,奇六十六。
夕见伏日五十二。
晨见伏日六十三,余千一百七十八,奇六十六。
夕平见,
冬至,毕清明,依平。
谷雨,毕芒
,均减二日。
夏至,毕大 暑,依平。
立秋,毕霜降,应见不见。其在立秋、霜降气内,夕去日十八度外、 三十六度内有木、火、土、金星者,亦见。
立冬,毕大雪,依平。
顺疾,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大暑毕
暑,十二日行十 七度二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平行,七日行七度。
大暑后,二日损日、度各 一。
立秋,无此平行。顺迟,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百二十四分。前疾行十七 度者,无此迟行。夕留,五日。日尽而夕伏。
晨平见,
冬至,均减四日。
小寒,毕大寒,依平。
立
,毕启蛰,均减 三日。其在启蛰气内,去日度如前,晨无木、火、土、金星者,不见。
雨
,毕 立夏,应见不见。其在立夏气内,去日度如前,晨有木、火、土、金星者,亦见。
小满,毕寒
,依平。
霜降,毕立冬,均加一日。
小雪,毕大雪,依平。
晨见,留,五日。顺迟,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百二十四分。
大寒,毕惊 蛰,无此迟行。平行,七日行七度。
大寒后,二日损日、度各一。
立
,无此 平行。顺疾,行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前无迟行者,十二日 行十七度一十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日尽而晨伏。
各以伏分减总实,以总率去之;不尽,反以减总率,如总法,为日。天正定朔 与常朔有
退者,亦
减、退加一日。乃随次月大小去之,命日算外,得平见所在。 各半见余以同半总。太白、辰星以夕见伏日加之,得晨平见。各依所
常气加减日 及应计日损益者,以损益所加减;讫,余以加减平见,为常见。又以常见日消息定 数之半,息减、消加常见,为定见日及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