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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十(3/3)

官方。况有格条, 各依资考,兼又明行敕命,务绝阿私,宜新公共之规,俾慎官常之要。其诸选人, 宜令三铨官员,都在省署细磨勘,无违碍后,即据格同商量注拟,连署申奏,仍 不得踵前于私第注官,如此则人吏易可整齐,公事亦无迟滞。”

长兴元年三月,敕:“凡是选人,皆有资考,每至赴调,必验文书,或不全, 多称失坠,将明本末,须示规程。其判成诸选人,黄甲下后,将历任文书告赤连 粘,宜令南曹逐使印,都于后面粘纸,其前后历任文书,都计多少纸数,仍年 月日,判成授某官。”盖惧其或分假于人故也。其年十月,中书奏:“吏内铨 诸选人,先条试判两节,并委本官优劣等第申奏。文优者宜超一资注拟,其次 者宜依资,更次者以同类官注拟,所以励援毫之作,亦不掩历任之劳。其或于理 全疏者,以人州县同类官中比拟,仍准元敕,业文者任征引古今,不业文者 但据公理判断可否。不当,罪在有司。兼诸选人,或有元通家状,不实乡里名号, 将来赴选者,并令改正,一一本贯属乡县,兼无,一奏一除官等,宜并不加 选限。”从之。

应顺元年闰正月丁卯,中书门下奏:“准天成二年十二月敕,长定格应经学 人,一任三考,许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亦中下州录事参军;两任四考, 许中下县令、中州录事参军;两任六考,许上县令及州录事参军。凡为取, 皆有因依,或少年便受好官,或暮齿不离卑任。况孤贫举士,或年四十,始得经学 及第,八年合选,方受一官,在任多不成三考,第二选渐向蹉跎,有一生终不至令 录者,若无改革,何以发扬?自此经学,请一任两考,许中下县令、下州录 事参军者。”诏曰:“参选之徒,艰辛不一,发迟滞,到老卑低,宜优未达之人, 显示惟新之泽。其经学,一任两考,元敕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起今后更 许中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一任三考者,于人州县注拟,如于近敕条内, 资叙无相当者,即准格循资考官;其两任四考者,准二任五考例官,余准格条 分。”

晋天福三年正月,诏曰:“举选之,苦辛备历,或则耽书岁久,或则守事年 ,少有违碍格条,例是不知式样。今则方求公,宜被皇恩,所有选人等,宜令 所司,除元驳放及落下事由外,如无违碍,并与施行。仍令所司遍下诸,起今后 文解差错,过在发解州府官吏。

汉乾祐二年八月,右拾遗守琼上言:“仕宦年未三十,请不除授县令。”因 下诏曰:“起今后诸选人,年七十者宜注优散官;年少未历资考者,不得注授令 录。”其年十二月,中书门下奏:“应诸选门官并历任内曾升朝及两使判官,今 任却授令录者,并依见任官选数赴集。”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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