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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
前 后各九限,皆以差为减。以黄赤二差加减黄
,为九
宿次;就其分为少、太、半 之数。八节各九
,七十二
周焉。
◎九
正
月度
置月离正
黄
宿度;各以所
限率乘之,亦乘其分,经法约之,为泛差。用 求黄赤二差,以加减之,即月离正
九
宿度也。
◎九
朔月度
置月离正
九
宿度,以
度加之,命以九
宿次,即其朔加时月离九
宿 度也。
◎九
望月度
置朔望加时日相距之度,以轨中加之,为加时象积。用加其朔九
月度,命以 其
宿次,既所求也。自望推朔,亦如之。
◎月离午中
历
置朔望月离
历,加半统,减去定分,各以日躔月离朓朒定数,朓减、
加 之,即所求也。
◎晨昏月度
置其日晨昏分,以定分减之,为前;不足,返减,为后。用乘其日离程,统法 而一,满经法为度,为晨昏前后度。前加、后减加时月,为晨昏月度。
◎晨昏象积
置加时象积,以前象前后度,前减、后加,又以后象前后度,前加、后减之, 即所求也。
◎每日晨昏月度
累计距后象离度,以减晨昏象积,为加;不足,反减之,为减。以距后象日数 除之,用加减每日离度,为定度。累加晨昏月度,命以九
宿次,即所求。
◎月去黄
度
置
定日。
中以下,月行
;以上,去之,月行
:皆以经法通之。 用减九百八十,余以乘之,五百五十六而一,为分;满经法为度。行
,在黄
外;行
,在黄
内,即所求月去黄
内外度也。
◎日月
限
置定
行

日。半
中以下,为
后;以上,用减
中,为
前:皆以统 法通之,为距
分。朔视距
分,
四千二百一十九、
一万三百八十三以下, 日
限。望视距
分

皆六千九百九十五以下,月
蚀限。
◎日月
甚加时定分
置朔定分。半统以上,以半统减之;半统以下,用减半统:为距午分。十一乘 之,经法而一。半统以下,以减半统;以上,以加朔定分:为日
加时定分。望以 其日晨分与一千六百二十相减,余以二百四十五乘之,三百一十三而一;用减二百 四十五,余以损益望定分,为月
加时定分。
◎日
常准
置中准;与其日赤
内外数相乘,二千五百一十三除,为黄


差。以距 午分减半昼分以乘之,半昼分而一;赤
内以减、赤
外以加中准,为日
常准。
◎日
定准
置日躔
历,以经法通之,三千二百八十七以下,用减三千二百八十七,为二 至后;以上,减去三千二百八十七,为二分前。六千五百七十四以上,用减九千八 百六十一,为二分后;以上,减去九千八百六十一,为二至前。各三约之,二至前 后用减、二分前后用加二千七百七十二,为黄
斜正
差。以距午分乘之,半昼分 而一,以加常准,为定准。
◎日
分
以定准加中限,为
定准;减中限,为
定限。不足减者,反减之,为限 外分。视
距
分,定准以上,定限以下,为

;即置定限,以距
分减之, 为距
分。定准以下,虽曰
,亦为

;即加
定限,为距
分。其有限 外分者,即减去限外分,为距
分。不足减者,不
。其
距
分,定限以下, 为
定
限;即用减
定限,为距
分。各置距
分,皆以四百七十八除,为日
之大分;余为小分。命大分以十为限;命小分以半及
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