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元祐元年,纯仁又言:"前岁四方奏谳,大辟凡二百六十四,死者止二十五人,所活垂及九分。自去年改法,至今未及百日,所奏
凡一百五十四,死者乃五十七人,所活才及六分已上。臣固知未改法前全活数多,其间必有曲贷,然犹不失"罪疑惟轻"之仁;自改法后,所活数少,其间必有滥刑,则
亏"宁失不经"之义。请自今四方奏大辟
,并令刑
、大理寺再行审覆,略
所犯及元奏因依,令执政取旨裁断,或所奏不当,亦原其罪。如此则无冤滥之狱。"
又因尚书省言,远方奏谳,待报淹系,始令川、广、福建、荆南路罪人,情轻法重当奏断者,申安抚或钤辖司酌情决断乃奏。门下侍郎韩维言:"天下奏
,必断于大理,详议于刑
,然后上之中书,决之人主。近岁有司但因州郡所请,依违其言,即上中书,贴例取旨,故四方奏谳日多于前。
望刑清事省,难矣。自今大理寺受天下奏
,其有刑名疑虑、情理可悯,须
情法轻重条律,或指所断之法,刑
详审,次第上之。"诏刑
立法以闻。
崇宁五年,诏:"民以罪丽法,情有重轻,则法有增损。故情重法轻,情轻法重,旧有取旨之令。今有司惟情重法轻则请加罪,而法重情轻则不奏减,是乐于罪人,而难于用恕,非所以为钦恤也。自今宜遵旧法取旨,使情法轻重各适其中,否则以违制论。"宣和六年,臣僚言:"元丰旧法,有情轻法重,情重法轻,若
大辟,刑名疑虑,并许奏裁。比来诸路以大辟疑狱决于朝廷者,大理寺类以"不当"劾之。夫情理
蠹,罪状明白,奏裁以幸宽贷,固在所戒;然有疑而难决者,一切劾之,则官吏莫不便文自营。臣恐天下无复以疑狱奏矣。愿诏大理寺并依元丰法。"从之。
绍兴初,州县盗起,
不通,诏应奏裁者,权减降断遣以闻。既而奏谳者多得轻贷,官无失
之虞,而吏有鬻狱之利,往往不应奏者,率奏之。
三年,乃诏大辟应奏者,提刑司
因依缴奏。宣州民叶全二盗檀偕窖钱,偕令佃人阮授、阮捷杀全二等五人,弃尸
中,有司以"尸不经验"奏。侍御史辛炳言偕系故杀,众证分明,以近降法,不应奏。诸狱不当奏而奏者虽不论罪,今宣州观望,
并罪之。帝曰:"若宣州加罪,则实有疑者亦不复奏陈矣。"于是法寺、刑
止罚金。
五年,给事中陈与义奏有司多妄奏
人罪,帝为申严立法,终不悛。
二十六年,右正言凌哲复上疏曰:"汉
关,悉除秦法,与民约法三章耳。所谓杀人者死,实居其首。司
光有言:"杀人者不死,虽尧、舜不能以致治。"斯言可谓至当矣。臣窃见诸路州、军大辟,虽刑法相当者,类以可悯奏裁。自去岁郊后距今,大辟奏裁者五十余人中,有实犯故杀、斗杀常赦所不原者,法既无疑,情无可悯,刑、寺并皆奏裁贷减。彼杀人者可谓幸矣,被杀者衔恨九原,何时已邪?臣恐
暴之风滋长,良善之人莫能自保,其于刑政,为害非细。应今后大辟,情法相当、无可悯者,所司辄奏裁减贷者,乞令台臣弹劾。"帝览奏,曰:"但恐诸路灭裂,实有情理可悯之人,一例不奏,有失钦恤之意。"令刑
坐条行下。
驯至乾
,谳狱之弊,日益滋甚。孝宗乃诏有司缘情引条定断,更不奏裁。其后刑
侍郎方滋言:"有司断罪,其间有情重法轻,情轻法重,情理可悯,刑名疑虑,命官犯罪,议亲议故之类,难以一切定断。今后宜于敕律条令,明言合奏裁事件,乞并依建隆三年敕文。"从之。
六年,臣僚请:"今后大辟,只以为首应坐死罪者奏,为从不应坐死者,先次决遣。及
、徒罪,不许作情重取旨。不然,则坐以不应奏而奏之罪。"从之。
至理宗时,往往谳不时报,囚多瘐死。监察御史程元凤奏曰:"今罪无轻重,悉皆送狱,狱无大小,悉皆稽留。或以追索未齐而不问,或以供款未圆而不呈,或以书拟未当而不判,狱官视以为常,而不顾其迟,狱吏留以为利,而惟恐其速。奏案申牒既下刑
,迟延日月方送理寺。理寺看详,亦复如之。寺回申
,
回申省,动涉岁月。省房又未遽为呈拟,亦有呈拟而疏驳者,疏驳岁月,又复如前。展转迟回,有一二年未报下者。可疑可矜,法当奏谳,矜而全之,乃反迟回。有矜贷之报下,而其人已毙于狱者;有犯者获贷,而
连病死不一者,岂不重可念哉?请自今诸路奏谳,即以所发月日申御史台,从台臣究省、
、法寺之慢。"从之。而所司延滞,寻复如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