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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库缗钱十万赐之。
庆历五年,诏:"湖南路发卒征蛮,以给装钱者,毋得更予带甲钱。"
七年,帝因阅军粮,谕仓官曰:"自今后当足数给之。"初,有司以粮漕自江、淮,积年而后支,惟上军所给斗升仅足,中、下军率十得八九而已。
嘉祐八年,殿前诸班请粮,比
样异,辄不受散去。御史中丞王畴以为言。诏:"提
仓官自今往检视,有不如样,同坐之。军士不时请及有喧哗,悉从军法。"
皇祐二年,诏:"在外禁军,凡郊赉折
,并给以实估之直。"
五年,诏:"广南捕蛮诸军岁满归营,人赐钱二千,月增奉钱二百。度岭阵亡及瘴疠
故者
孙或弟侄,不以等样收一人隶本营者,支衣廪之半。"
治平二年,诏:"泾原勇毅军拣为三等,差给奉钱一千至五百为三等,勿复置营,以季集渭州
阅。"
熙宁三年,帝手诏:"仓使给军粮,例有亏减,
军之家,侵牟益甚,岂朕所以
养将士意哉!自今给粮毋损其数,三司
为令。"于是严河仓乞取减刻之事。
四年,诏付赵禼:"闻鄜延路诸军数
,至鬻衣装以自给,可密
量振恤之。"先是,王安石言:"今士卒极窘,至有衣纸而擐甲者,此最为大忧,而自来将帅不敢言振恤士卒,恐成姑息,以致兵骄。臣愚以为亲士卒如
,故可与之俱死;
而不能令,譬如骄
不可用也。前陛下言郭
事,臣案《
传》,言
知人疾苦,所至人为立碑纪德;士卒小有违令,辄杀之。惟其能犒赏存恤,然后能杀违令者而人无怨。今宜稍宽牵拘将帅之法,使得用封桩钱
随宜振恤,然后可以责将帅得士卒死力也。"
四年,枢密院言:"不教阅厢军拨并,各带旧请外,今后招到者,并乞依本指挥新定请受。河北崇胜、河东雄猛、陕西保宁、京东奉化、京西壮武、淮南宁淮各酱菜钱一百,月粮二石,
衣绢二匹、布半匹、钱一千,冬衣绢二匹、半匹、钱一千、绵十二两。两浙崇节、江东西效勇、荆南北宣节、福建保节、广东西清化除酱菜钱不支外,余如六路。川四路克宁已上各小铁钱一千,粮二石,
衣绢一匹、小铁钱十千,冬衣绢一匹、一匹、绵八两、小铁钱五千。"并从之。
七年,增桥
、清
、雄胜诸军奉满三百。又诏:"今后募禁军等赏给,并减旧兵之半。"
十年,诏:"安南
死战没者,所假衣奉咸蠲除之。弓箭手、民兵、义勇等有贷于官者,展偿限一年。又中外禁军有定额,而三司及诸路岁给诸军亦有常数。其阙额未补者,会其岁给并封桩,枢密承旨司簿其余数,辄移用,论如法。"
元丰二年,诏:"荆南雄略军十二营南戍,瘴没者众,其议优恤之。军校
孙降授职。有疾及不愿为兵若无
孙者,加赐缗钱;军士
孙弟侄收为兵,并给赙,除籍后仍给粮两月;即父母年七十已上无
孙者,给衣廪之半,终其
。"
哲宗即位,悉依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