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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三十八(6/7)

十不逮一。令漕臣郑良提举经画,分任官属典掌计置,取元丰以来岁多数立额,定为常赋,坑冶司毋预焉。"时江、淮、荆、浙等九路,坑冶凡二百四十五,铸钱院监十八,岁额三百余万缗。五月,诏:"坑冶旧隶转运司者,如熙、丰、绍圣法;崇宁以后隶常平司者,如崇宁法;其江、淮等路坑冶官属,如熙、丰员数,余路官属并罢,仍令中书选提官。"

靖康元年,诸路坑冶苗矿既微,或旧有今无,悉令蠲损,凡民承买金场并罢。宋初,旧有坑冶,官置场监,或民承买以分数中卖于官。初隶诸路转运司,本钱亦资焉,其悉归之内帑。崇宁已后,广搜利,榷赋益备。凡属之提举司者,谓之新坑冶,用常平息钱与剩利钱为本,金银等往往皆积之大观库,自蔡京始。政和间数罢数复,然告发之地多坏民田,承买者立额重,或旧有今无,而额不为损。钦宗即位,诏悉罢之。

南渡,坑冶废兴不常,岁多寡不同。今以绍兴三十二年金、银、铜、铁、铅、锡之冶废兴之数一千一百七十,及乾二年铸钱司比较所之数附之:

湖南、广东、江东西金冶二百六十七,废者一百四十二;湖南、广东、福建、浙东、广西、江东西银冶一百七十四,废者八十四;潼川、湖南、利州、广东、浙东、广西、江东西、福建铜冶一百九,废者四十五。旧额岁七百五万七千二百六十斤有奇,乾二十六万三千一百六十斤有奇。

淮西、夔州、成都、利州、广东、福建、浙东、广西、江东西铁冶六百三十八,废者二百五十一,旧额岁二百一十六万二千一百四十斤有奇,乾八十八万三百斤有奇。

淮西、湖南、广东、福建、浙东、江西铅冶五十二,废者一十五,旧额岁三百二十一万三千六百二十斤有奇,乾一十九万一千二百四十斤有奇。

湖南、广东、江西锡冶一百一十八,废者四十四,旧额岁七十六万一千二百斤有奇,乾二万四百五十斤有奇。

宋初,诸冶外隶转运司,内隶金;崇宁二年,始隶石曹;建炎元年,复隶金、转运司。隆兴二年,坑冶监官岁收买金及四千两、银及十万两、铜锡及四十万斤、铅及一百二十万斤者,转一官;守倅内岁比租额增金一万两、银十万两、铜一百万斤,亦转一官;令丞岁收买及监官格内之数,减半推赏。

庆元二年,宰执言:"封桩银数比淳熙末年亏额几百五十万。今务场所岁不满三十万,而岁奉三及册宝费约四十万,恐愈侵银额。权以三分为率,一分支银,二分支会。"上曰:"善。"

端平三年,赦曰:"诸路州县坑冶兴废,在观寺、祠庙、公宇、居民坟地及近坟园林地者,在法不许人告,亦不得受理。访闻官司利于告发,更不究实,多致扰害。自今许人越诉,官吏并讼者重置典宪。及有坑冶停闭、苗脉不发之所,州县勒令坑虚认岁额,提铸钱司实追正。"

矾 唐于晋州置平院以收其利。开成三年,度支奏罢之,乃以矾山归之州县。五代以来,复创务置官吏,宋因之。

白矾晋、慈、坊州、无为军及汾州之灵石县,绿矾慈、隰州及池州之铜陵县,皆设官典领,有镬鬻造官市。晋、汾、慈州矾,以一百四十斤为一驮,给钱六十。隰州矾驮减三十斤,给钱八百。博卖白矾价:晋州每驮二十一贯五百,慈州又增一贯五百;绿矾:汾州每驮二十四贯五百,慈州又增五百,隰州每驮四贯六百。散卖白矾:坊州斤八十钱,汾州百九十二钱,无为军六十钱;绿矾,斤七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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