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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二十(5/7)

、都大提举茶,皆考其资历授之。乾初,用臣僚言省罢,委各郡知州、通判、监押任责,寻复置。绍熙三年,茶司拖欠数过多,诏将本年分纲钱价,责茶司拨付湖广总领所,劳付军官自买土。嘉泰三年,以所发纲不及格式,诏茶官各差一员,遂分为两司。(文臣成都主茶,武臣兴元主。)其属共有办公事四员、准备差使二员。

提举坑冶司 掌收山泽之所产及铸泉化,以给国之用,岁有定数,视其登耗而赏罚之。旧制一员。元丰初,以其通领九路,始不能周历所,始增为二员。分置两司:在饶者领江东、淮、浙、福建等路,在虔者领江西、湖、广等路。至元祐,复并为一员。绍兴五年,以责任不专,职任废弛,诏将饶州司官吏除留属官一员外,并减罢。并归虔州司,又加"都大"二字于"提"之上。或病其事权太重,省并归逐路转运司措置,仍置提领诸路铸钱官一员于行在,以侍从官充,自此或复或罢不一。乾六年,并归发运司。发运司罢,复置提两司如初。淳熙二年,并赣归饶,复加"都大"二字,与提刑序官。其属有办公事二员,检踏官-六员。称铜官、纲官各一员。

提举市舶司 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元祐初,诏福建路于泉州置司。大观元年,复置浙、广、福建三路市舶提举官。明年,御史中丞石公弼请以诸路提举市舶归之转运司,不报。建炎初,罢闽、浙市舶司归转运司,未几复置。绍兴二十九年,臣僚言:"福建、广南各置务于一州,两浙市舶乃分建于五所。"乾初,臣僚又言两浙提举市舶一司解搔扰之弊,用言福建、广南皆有市舶,货浩瀚,置官提举实宜,惟两浙冗蠹可罢。从之。仍委逐知州、能判、知县、监官同检视,而转运司总之。

提举学事司 掌一路州县学政,岁巡所以察师儒之优劣、生员之勤惰,而专举刺之事。崇宁二年置,宣和三年罢。

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 掌察畿内县镇刑訇、盗贼、场务、河渠之事。

提举河北籴便司 籴便刍粮以供边储之用。

提举制置解盐司 掌盐泽之禁令,使民下,予钞给盐,以足民用而实边备。凡盐价下及文钞纳多寡之数,皆掌之。

经制边防财用司 掌经昼钱帛、刍粮以供边费,凡榷易货括耕地及边弓箭手等事,皆奏而行之。熙宁末,以熙、河连岁用兵,仰给支度,费用不赀,始置是司。元祐初,罢。崇宁中,复置提举兵、提辖兵甲,皆守臣兼之。掌练军旅,督捕盗贼,以清境内;凡诸营之名籍,较其壮怯而赏罚之。

提举保甲司 掌什伍其民,教之武艺,视其优劣而退之。元丰初,置于开封府界,遂下其法河北、河东、陕西三路,既而悉置提举官,如府界焉。

提举三白渠公事 掌潴三白渠,以给关中溉之利。

拨发司 辇运司 掌以时起发纲运而督其滞留,以供京师之用。

提举弓箭手 掌沿边郡县地弓箭手之籍,及团结、训练、赏罚之事。政和五年,复以所招弓箭手之数为殿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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