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可用。诏申明行下。大观二年,诏中书舍人、谏议大夫、待制、殿中少监许系红鞓犀带,不佩鱼。
中兴仍之,其等亦有玉、有金、有银、有金涂银、有犀、有通犀、有角。其制,球文者四方五团,御仙
者排方。凡金带:三公、左右丞相、三少、使相、执政官、观文殿大学士、节度使球文,佩鱼;观文殿学士至华文阁直学士、御史大夫、中丞、六曹尚书、侍郎、散骑常侍、开封尹、给事中并御仙
,内御史大夫、六曹尚书、观文殿学士至翰林学士仍佩鱼;中书舍人、左右谏议大夫、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焕章华文阁待制、权侍郎服红鞓排方黑犀带,仍佩鱼;权侍郎以上罢任不带职者,亦许服之。
鱼袋。其制自唐始,盖以为符契也。其始曰鱼符,左一,右一。左者
内,左者随
,刻官姓名,
合之。因盛以袋,故曰鱼袋。宋因之,其制以金银饰为鱼形,公服则系于带而垂于后,以明贵贱,非复如唐之符契也。
太宗雍熙元年,南郊后,内
以赐近臣,由是内外升朝文武官皆佩鱼。凡服紫者,饰以金;服绯者,饰以银。
赐紫,则给金涂银者;赐绯,亦有特给者。京官、幕职州县官赐绯紫者,亦佩。亲王武官、内职将校皆不佩。真宗大中祥符六年,诏伎术官未升朝赐绯、紫者,不得佩鱼。
仁宗天圣二年,翰林待诏、太
中舍同正王文度因勒碑赐紫章服,以旧佩银鱼,请佩金鱼。仁宗曰:"先朝不许伎术人辄佩鱼,以别士类,不令混淆,宜却其请。"景祐三年,诏殿中省尚药奉御赐紫徐安仁,特许佩鱼。至和元年,诏:中书提
五房公事,自今虽无
,亦听佩鱼。旧制,自选人
为堂后官,转至五房提
,始得佩鱼。提
五房吕惟和非选人
,援司天监五官正例求佩鱼,特许之。
神宗元丰二年,蒲宗孟除翰林学士,神宗曰:"学士职清地近,非它官比,而官仪未
,自今宜加佩鱼。"遂著为令。三年,诏:自今中书堂后官,并带赐绯鱼袋,余依旧例。徽宗政和元年,尚书兵
侍郎王诏奏:"今监司、守、倅等,并许借服
而不许佩鱼,即是有服而无章,殆与吏无别。乞今后应借绯、紫臣僚,并许随服
佩鱼,仍各许
衔,候回日依旧服
。"从之。中兴,并仍旧制。
笏。唐制五品以上用象。上圆下方;六品以下用竹、木,上挫下方。宋文散五品以上用象,九品以上用木。武臣、内职并用象,千
衣绿亦用象,廷赐绯、绿者给之。中兴同。
靴。宋初沿旧制,朝履用靴。政和更定礼制,改靴用履。中兴仍之。乾
七年,复改用靴,以黑革为之,大抵参用履制,惟加靿焉。其饰亦有絇、繶、纯、綦,大夫以上
四饰,朝请、武功郎以下去繶,从义、宣教郎以下至将校、伎术官并去纯。底用麻再重,革一重。里用素衲毡,
八寸。诸文武官通服之,惟以四饰为别。服绿者饰以绿,服绯、紫者饰亦如之,仿古随裳
之意。
簪
。幞
簪
,谓之簪
。中兴,郊祀、明堂礼毕回銮,臣僚及扈从并簪
,恭谢日亦如之。大罗
以红、黄、银红三
,栾枝以杂
罗,大绢
以红、银红二
。罗
以赐百官,栾枝,卿监以上有之;绢
以赐将校以下。太上两
上寿毕,及圣节、及锡宴、及赐新
士闻喜宴,并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