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覆减半法,余乘泛数,皆满九千七百五十除之,为东西
差定数。盈初缩末限者,(
甚在
午以东,内减外加;
甚在
午以西,内加外减。)缩初盈末限者,(
甚在
午以东,内加外减;
甚在
午以西,内减外加。)即得其朔四正
差加减定数。
求日月
去
定分:视其朔四正
差,加减定数,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余为
差加减总数;以加减去
分,余为日
去
定分。(其去
定分不足减、乃覆减
差总数、若
历覆减
历,为
限;若
历覆减
历,为不
限。凡加之满
限以上者,亦不
限。)其望
者,以其望去
分便为其望月
去
定分。
求日月
分:日
者,视去
定分,如
限三之一以下者倍之,类同
历
分。以上者,覆减
限,余为
历
分。皆
一位,满九百七十六除为大分,不满,退除为小分,命十为限,即日
之大、小分。月
者,视去
定分,如
限三之一以下者,
既;以上者,覆减
限。余
一位,满八百九十二除之为大分,不满,退除为小分,命十为限,即月
之大、小分。(其
不满大分者,虽
而数浅,或不见
也。)
求日
泛用刻分:置
、
历
分于上,列一千九百五十二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满二百七十一除之,为日
泛用刻、分。
求月
泛用刻分:置去
定分,自相乘,
初以四百五十九除,
中以五百四十除之,所得,
初以减三千九百,
中以减三千三百一十五,余为月
泛用刻、分。
求日月
定用刻分:置日月
泛用刻、分,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以所直度下月行定分除之,所得为日月
定用刻、分。
求日月
亏初复满时刻:以定用刻分减
甚小余,为亏初小余;加
甚,为复满小余;各满辰法为辰数,不尽,满刻法除之为刻数,不满为分。命辰数从
正,算外,即得亏初、复末辰、刻及分。(若以半辰数加之,即命从时初也。)
求日月
初亏复满方位:其日
在
历者,初
西南,甚于正南,复于东南;日在
历者,初
西北,甚于正北,复于东北。其
过八分者,皆初
正西,复于正东。其月
者,月在
历,初
东南,甚于正南,复于西南;月在
历,初
东北,甚于正北,复于西北。其
八分已上者,皆初
正东,复于正西。(此皆审其
甚所向,据午正而论之,其
余方察其斜正,则初亏、复满乃可知矣。)
求月
更
定法:倍其望晨分,五而一,为更法;又五而一,为
法。(若依司辰星注历,同内中更
,则倍晨分,减去待旦十刻之分,余,五而一,为更法;又五而一,为
法。)
求月
更
:各置初亏、
甚、复满小余,如在晨分以下者加晨分,如在昏分以上者减去昏分,余以更法除之为更数,不满,以
法除之为
数。其更数命初更,算外,即各得所
更、
。
求月
既内外刻分:置月
去
分,覆减
限三之一,(不及减者为
不既。)余列于上位;乃列三之二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下乘上,以一百七十除之,所得,以定用刻分乘之,满泛用刻分除之,为月
既内刻分;用减定用刻分,余为既外刻、分。
求日月带

所见分数:视
甚小余在日
分以下者,为月见
甚、日不见
甚;以日
分减复满小余,若
甚小余在日
分已上者,为日见
甚、月不见
甚;以初亏小余减日
分,各为带
差;(若月
既者,以既内刻分减带
差,余乘所
分,既外刻分而一,不及减者,即带
既
也。)以乘所
之分,满定用刻分而一,即各为日带
、月带
所见之分。(凡亏初小余多如日
分为在昼,复满小余多如日
分为在夜,不带

也。)若
甚小余在日
分以下者,为日见
甚、月不见
甚;以日
分减复满小余,若
甚小余在日
分已上者,为月见
甚、日不见
甚;以初亏小余减日
分,各为带
差;(若月
既者,以既内刻分减带
差,余乘所差分,既外刻分而一,不及减者,即带
既
也。)以乘所
之分,满定用刻分而一,即各为日带
、月带
所见之分。(凡亏初小余多如日
分为在夜,复满小余少如日
分为在昼,并不带

也。)
步五星术
木星终率:一千五百五十五万六千五百四。
终日:三百九十八日。(余三万四千五百四,约分八千八百四十七。)
历差:六万一千七百五十。
见伏常度:一十四度。
火星终率:三千四十一万七千五百三十六。
终日:七百七十九日。(余三万六千五百三十六,约分九千三百六十八。)
历差:六万一千二百四十。
见伏常度:一十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