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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黄
东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四序离为八节,至
之所
,皆与黄
相会,故月行九
。各视月所
正
积度,(视正
九
宿度所
节候,即其
、其节所起。)满象度及分去之余,(
积度及象度并在
会术中。)若在半象以下为在初限。以上,覆减象度及分,为在末限。用减一百一十一度三十七分,余以所
初、末限度及分乘之,退位,半之,满百为度,不满为分,所得为月行与黄
差数。距半
后、正
前,以差数减;距正
后、半
前,以差数加。(此加减
六度,单与黄
相较之数,若较之赤
,随数迁变不常。)计去二至以来度数,乘黄
所差,九十而一,为月行与黄
差数。凡日以赤
内为
,外为
;月以黄
内为
,外为
。故月行宿度,
分
后行
历,秋分
后行
历,皆为同名;若
分
后行
历,秋分
后行
历,皆为异名。其在同名,以差数加者加之,减者减之;其在异名,以差数加者减之,减者加之。皆加减黄
宿积度,为九
宿积度;以前宿九
宿积度减其宿九
宿积度,余为其宿九
宿度及分。(其分就近约为太、半、少三数。)
求月行九

度:置其朔加时定日度,以其朔
初度及分减之,余为其朔加时月行
度及余。(其余以一万乘之,以元法退除之,即为约余。)以天正冬至加时黄
日度加而命之,即正
月离所在黄
宿度。
求正
加时月离九
宿度:以正
度及分减一百一十一度三十七分,余以正
度及分乘之,退一等,半之,满百为度,不满为分,所得,命曰定差。以定差加黄
宿度,计去冬、夏至以来度数,乘定差,九十而一,所得,依同异名加减之,满若不足,
退其度,命如前,即正
加时月离九
宿度及分。
求定朔弦望加时月离所在宿度:各置其日加时日躔所在,变从九
,循次相加。凡合朔加时,月行潜在日下,与太
同度,是为加时月离宿次。(先置朔、弦、望加时黄
宿度,以正
加时黄
宿度减之,余以加其正
加时九
宿度,命起正
宿次,算外,即朔、弦、望加时所当九
宿度。其合朔加时若非正近,则日在黄
、月在九
各
宿度,虽多少不同,考其去极,若应绳准。故云月行潜在日下,与太
同度。)各以弦、望度及分加其所当九
宿度,满宿次去之,各得加时九
月离宿次。
求定朔夜半
转:以所求经朔小余减其朔加时
转日余,(其经朔小余,以二万七千八百七乘之,即母转法。)为其经朔夜半
转。若定朔大余有
退者,亦
退转日,无
退则因经为定。(其余以转法退收之,即为约分。)
求次月定朔夜半
转:因定朔夜半
转,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余、分皆加四千四百五十四,满转终日及约分去之,即次月定朔夜半
转;累加一日,去命如前,各得逐日夜半
转日及分。
求定朔弦望夜半月度:各置加时小余,(若非朔、望有
者,有用定朔、弦、望小余。)以其日月行定分乘之,满元法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命曰加时度。以减其日加时月度,即各得所求夜半月度。
求晨昏月:以晨分乘其日月行定分,元法而一,为晨度;用减月行定分,余为昏度。各以晨昏度加夜半月度,即所求晨昏月所在宿度。
求朔弦望晨昏定程:各以其朔昏定月减上弦昏定月,余为朔后昏定程;以上弦昏定月减望昏定月,余为上弦后昏定程;以望晨定月减下弦晨定月,余为望后晨定程;以下弦晨定月减次朔晨定月,余为下弦后晨定程。
求转积度:计四七日月行定分,以日衰加减之,为逐日月行定程;乃自所
日计求定之,为其程转积度分。(其四七日月行定分者,初日益迟一千二百一十,七日渐疾一千三百四十一,十四日损疾一千四百六十一,二十一日渐迟一千三百二十八,乃观其迟疾之极差而损益之,以百为分母。)
求每日晨昏月:以转积度与晨昏定程相减,余以距后程日数除之,为日差。(定程多为加,定程少为减。)以加减每日月行定分,为每日转定度及分。以每日转定度及分加朔、弦、望晨昏月,满九
宿次去之,即为每日晨、昏月离所在宿度及分。(凡注历,朔后注昏,望后注晨。)已前月度,并依九
所推,以究算术之
微。若注历求其速要者,即依后术以推黄
月度。
求天正十一月定朔夜半平行月:以天正经朔小余乘平行度分,元法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所得,为经朔加时度。用减其朔中日,即经朔晨前夜半平行月积度。(若定朔有
退,以平行度分加减之。)即为天正十一月定朔之日晨前夜半平行月积度及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