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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不给之,则彼自支粮外,更无从得
,非蓄锐待敌之计。给之则亦未能遽减其粮,若得迟以岁月,俟颇成
次,渐可以省官廪耳。今夺于有力者,即以授其无力者,恐无以耕。乞令司县官劝率民
,借
破荒,至来
然后给之。司县官能率民
以助耕而无
动者,量加官赏,庶几有所激劝。”宰臣复曰:“若如所言,则司县官贪慕官赏,必将抑
,以至扰民。今民家之
,量地而畜之。况比年以来,农功甫毕则并力转输犹恐不及,岂有暇耕它人之田也。惟如臣等前奏为便。”诏再议之。乃拟民有能开牧
地及官荒地作熟田者,以半给之为永业,半给军
。奏可。四年,省奏:“自古用兵,且耕且战,是以兵
足。今诸帅分兵不啻百万,一充军伍咸仰于官,至于妇
居家安坐待哺,盖不知屯田为经久之计也。愿下明诏,令诸帅府各以其军耕耨,亦以逸待劳之策也。”诏从之。
兴定三年正月,尚书右丞领三司事侯挚言:“
河南军民田总一百九十七万顷有奇,见耕
者九十六万余顷,上田可收一石二斗,中田一石,下田八斗,十一取之,岁得九百六十万石,自可优给岁支,且使贫富均,大小各得其所。臣在东平尝试行二三年,民不疲而军用足。”诏有司议行之。四年十月,移剌不言:“军
自徙于河南,数岁尚未给田,兼以移徙不常,莫得安居,故贫者甚众。请括诸屯
官田,人给三十亩,仍不移屯它所,如此则军
可以得所,官粮可以渐省。”宰臣奏:“前此亦有言授地者,枢密院以谓俟事缓而行之。今河南罹
灾,
亡者众,所
麦不及五万顷,殆减往年太半,岁所
殆不能足。若拨授之为永业,俟有获即罢其家粮,亦省费之一端也。”上从之。又河南
灾,逋
太半,田野荒芜,恐赋
少而国用乏,遂命唐、邓、裕、察、息、寿、颍、亳及归德府被
田,已燥者布
,未渗者
稻,复业之
免本租及一切差发,能代耕者如之,有司擅科者以违制论,阙
及
者率富者就贷。五年正月,京南行三司石抹斡鲁言:“京南、东、西三路,屯军老幼四十万
,岁费粮百四十余万石,皆坐
民租,甚非善计。宜括逋
旧耕田,南京一路旧垦田三十九万八千五百余顷,内官田民耕者九万九千顷有奇。今饥民
离者太半,东、西、南路计亦如之,朝廷虽招使复业,民恐既复之后生计未定而赋敛随之,往往匿而不
。若分给军
人三十亩,使之自耕,或召人佃
,可数岁之后畜积渐饶,官粮可罢。”令省臣议之,更不能行。
租赋
金制,官地输租,私田输税。租之制不传,大率分田之等为九而差次之。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五升,又纳秸一束,束十有五斤。夏税六月止八月,秋税十月止十二月,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外,纾其期一月。屯田
佃官地者,有司移猛安谋克督之。泰和五年,章宗谕宰臣曰:“十月民获未毕,遽令纳税可乎?”改秋税限十一月为初。中都、西京、北京、上京、辽东、临潢、陕西地寒,稼穑迟熟,夏税限以七月为初。凡输送粟麦,三百里外石减五升,以上每三百里递减五升。粟折秸百称者,百里内减三称,二百里减五称,不及三百里减八称,三百里及输本
槁草,各减十称。计民田园、邸舍、车乘、牧畜、
植之资,藏镪之数,征钱有差,谓之
力钱。遇差科,必
版籍,先及富者,势均则以丁多寡定甲乙。有横科,则视
力,循大至小均科。其或不可分摘者,率以次
济之。凡民之
力,所居之宅不预。猛安谋克
、监
、官
所居外,自置民田宅,则预其数。墓田、学田,租税、
力皆免。
民诉
旱应免者,河南、山东、河东、大名、京兆、凤翔、彰德
内支郡,夏田四月,秋田七月,余路夏以五月,秋以八月,
田则通以八月为限,遇闰月则展期半月,限外诉者不理。非时之灾则无限。损十之八者全免,七分免所损之数,六分则全征。桑被灾不能蚕,则免丝绵绢税。诸路雨雪及禾稼收获之数,月以捷步申
。凡叙使品官之家,并免杂役,验
力所当输者、止
雇钱。
纳补官未至荫
孙、及凡有
者、(谓司吏、译人等。)
职带官叙当
者、杂班叙使五品以下、及正品承应已带散官未
职者,
孙与其同居兄弟,下逮终场举人,系籍学生、医学生,皆免一
之役。三代同居,已旌门则免差发,三年后免杂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