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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末限,皆有相乘,
二位,如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用减一千七百四十四,余为气差恒数。以午前后分乘之,半昼分除之,所得,以减恒数为定数。(不及减,覆减之,为定数。应加者减之,减者加之。)
分后,
历减,
历加;秋分后,
历加,
历减。(
分前、秋分后各二日二千一百分为定气,于此加减之。)
求刻差
置日
甚日行积度及分,满中限去之,余与中限相减相乘,
二位,如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为刻差恒数。以午前后分乘之,日法四分之一除之,所得为定数。(若在恒数以上者,倍恒数,以所得数减之为定数,依其加减。)冬至后,午前
加
减,午后
减
加。夏至后,午前
减
加,午后
加
减。
求日
去前后定分
气刻二差定数,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为
差。依其加减去
前后分,为去
前后定分。视其前后定分,如在
历,即不
;如在
历,即有
之。如
前
历不及减,反减之,(反减
差。)为
后
历;
后
历不及减,反减之,为
前
历;即不
,
前
历不及减,反减之,为
后
历;
后
历,不及减,反减之,为
前
历;即日有
之。
求日
分
视去
前后定分,如二千四百以下,为既前分,以二百四十八除为大分。二千四百以上,覆减五千五百,(不足减者不
。)为既后分,以三百二十除为大分。不尽,退除为秒,即得日
之分秒。
求月
分
视去
前后分,(不用气刻差者。)一千七百以下者,
既。以上,覆减五千一百,(不足减者不
。)余以三百四十除为大分,不尽,退除为秒,即为月
之分秒也。去
分在既限以下,覆减既限,亦以三百四十除,为既内之大分。
求日
定用分
置日
之大分,与三十分相减相乘,又以二千四百五十乘之,如定朔
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定用分。减定余,为初亏分。加定余,为复圆分。各以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日
三限辰刻。
求月
定用分
置月
之大分,与三十分相减相乘,又以二千一百乘之,如定望
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定用分。加减定余,为初亏、复圆分。各如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月
三限辰刻。
月
既者,以既内大分与十五相减相乘,又以四千二百乘之,如定望
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既内分。用减定用分,为既外分。置月
余减定用分,为初亏。因加既外分,为
既。又加既内分,为
甚。(既定余分也。)再加既内分,为生光。复加既外分,为复圆。各以发敛加时法求之,既得月
五限辰刻。
求月
更
置
甚所
日晨分,倍之,五约为更法。又五约更法,为
法。乃置月
初末诸分,昏分以上减昏分,晨分以下加晨分。如不满更法为初更。不满
法为一
。依法以次求之,既各得更
数。
求日
所起
在既前,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复于东南;
在既后,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复于东北。其
八分以上,皆起正西,复于正东。(此据正午地而论之。)
求月
所起
月在
历:初起东北,甚于正北,复于西北。月在
历:初起东南,甚于正南,复于西南。其
八分以上,皆起正东,复于正西。(此亦据午地而论之)
求日

带
所见分数
各以
甚小余,与日
分相减,余为带
差,以乘所
之分,满定用分而一,(月
既者,以既内分减带
差,余乘所
分,如既外分而一。不及减者,为带
既
。)以减所
分,即日月
带
所见之分。(其
甚在昼,晨为渐
,昏为已退。
甚在夜,晨为已退,昏为渐
。)
求日月
甚宿次
置日月
甚日行积度,(望即更加半周天。)以天正冬至加时黄
日度,加而命之,依黄
宿次去之,即各得日月
甚宿度及分。
步五星第七
木星
周率:二百八万六千一百四十二,五十四秒。
历率:二千二百六十五万五百七。
历度法:六万二千一十四。
周日:三百九十八日,八十八分。
历度:三百六十五度,二十四分,八十二秒。
历中: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四十一秒。
历策:一十五度,二十一分,八十七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