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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4/7)

为末限,皆有相乘,二位,如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用减一千七百四十四,余为气差恒数。以午前后分乘之,半昼分除之,所得,以减恒数为定数。(不及减,覆减之,为定数。应加者减之,减者加之。)分后,历减,历加;秋分后,历加,历减。(分前、秋分后各二日二千一百分为定气,于此加减之。)

求刻差

置日甚日行积度及分,满中限去之,余与中限相减相乘,二位,如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为刻差恒数。以午前后分乘之,日法四分之一除之,所得为定数。(若在恒数以上者,倍恒数,以所得数减之为定数,依其加减。)冬至后,午前减,午后加。夏至后,午前加,午后减。

求日去前后定分

气刻二差定数,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为差。依其加减去前后分,为去前后定分。视其前后定分,如在历,即不;如在历,即有之。如历不及减,反减之,(反减差。)为历;历不及减,反减之,为历;即不历不及减,反减之,为历;历,不及减,反减之,为历;即日有之。

求日

视去前后定分,如二千四百以下,为既前分,以二百四十八除为大分。二千四百以上,覆减五千五百,(不足减者不。)为既后分,以三百二十除为大分。不尽,退除为秒,即得日之分秒。

求月

视去前后分,(不用气刻差者。)一千七百以下者,既。以上,覆减五千一百,(不足减者不。)余以三百四十除为大分,不尽,退除为秒,即为月之分秒也。去分在既限以下,覆减既限,亦以三百四十除,为既内之大分。

求日定用分

置日之大分,与三十分相减相乘,又以二千四百五十乘之,如定朔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定用分。减定余,为初亏分。加定余,为复圆分。各以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日三限辰刻。

求月定用分

置月之大分,与三十分相减相乘,又以二千一百乘之,如定望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定用分。加减定余,为初亏、复圆分。各如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月三限辰刻。

既者,以既内大分与十五相减相乘,又以四千二百乘之,如定望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既内分。用减定用分,为既外分。置月余减定用分,为初亏。因加既外分,为既。又加既内分,为甚。(既定余分也。)再加既内分,为生光。复加既外分,为复圆。各以发敛加时法求之,既得月五限辰刻。

求月

甚所日晨分,倍之,五约为更法。又五约更法,为法。乃置月初末诸分,昏分以上减昏分,晨分以下加晨分。如不满更法为初更。不满法为一。依法以次求之,既各得更数。

求日所起

在既前,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复于东南;在既后,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复于东北。其八分以上,皆起正西,复于正东。(此据正午地而论之。)

求月所起

月在历:初起东北,甚于正北,复于西北。月在历:初起东南,甚于正南,复于西南。其八分以上,皆起正东,复于正西。(此亦据午地而论之)

求日所见分数

各以甚小余,与日分相减,余为带差,以乘所之分,满定用分而一,(月既者,以既内分减带差,余乘所分,如既外分而一。不及减者,为带。)以减所分,即日月所见之分。(其甚在昼,晨为渐,昏为已退。甚在夜,晨为已退,昏为渐。)

求日月甚宿次

置日月甚日行积度,(望即更加半周天。)以天正冬至加时黄日度,加而命之,依黄宿次去之,即各得日月甚宿度及分。

步五星第七

木星

周率:二百八万六千一百四十二,五十四秒。

历率:二千二百六十五万五百七。

历度法:六万二千一十四。

周日:三百九十八日,八十八分。

历度:三百六十五度,二十四分,八十二秒。

历中: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四十一秒。

历策:一十五度,二十一分,八十七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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