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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日午中
气。以加其气中积,为其日午中中积。(小余以日法除为约分。)
求二至后午中
初末限
置午中中积及分,如中限以下,为冬至后。以上去中限,为夏至后。其二至后,如在初限以下,为初限。以上覆减中限,余为
末限也。
求午中晷影定数
视冬至后初限、夏至后末限,百通日,内分,自相乘,副置之。以一千四百五十除之,所得加五万三百八十,折半限分并之;除其副为分。分满十为寸,寸满十为尺,用减冬至地中晷影常数,为所求晷影定数。视夏至后初限、冬至后末限,百通日,内分,自相乘为上位。下置
限分,以二百二十五乘,百约之,加一十九万八千七十五为法。(夏至前后半限以上者,减去半限,列于上位。下位置半限。各百通日,内分,先相减,后相乘。以七千七百除之,所得以加其法)反除上位,为分,分满十为寸,寸满十为尺,用加夏至地中晷影常数,为所求晷影定数。
求四方所在晷影
各于其
测冬夏二至晷影,乃相减之余,为其
二至晷差。亦以地中二至晷数相减,为地中二至晷差。其所求日在冬至后初限、夏至后末限者,如在半限以下,倍之;半限以上,覆减半限,余亦倍之,并
限日,三因折半,以日为分,十为寸,以减地中二至晷差为法。置地中冬至晷影常数,以所求日地中晷影定数减之,余以其年二至晷差乘之为实。实如法而一,所得,以减其
冬至晷数,即得其
其日晷影定数。所求日在夏至后初限、冬至后末限者,如在半限以下,倍之;半限以上,覆减半限,余亦倍之,并
限日,三因四除,以日为分,十为寸,以加地中二至晷差为法。置所求日地中晷影定数,以地中夏至晷影常数减之,余以其
二至晷差乘之为实。实如法而一,所得,以加其
夏至晷数,即得其
其日晷影定数。
二十四气陟降及日
分
(表略)
二分前后陟降率
分前三日太
赤
内,秋分后三日太
赤
外,故其陟降与他日不
,今各别立数而用之。
惊蛰,十二日,陟四(六十七,一十六)此为末率,于此用毕。(其减差亦止于此。)十三日,陟四(四十一,六。)十四日,陟四(三十六,九十。)十五日,陟四一。
秋分,初日,降四(三十八。)一日,降四(三十九。)二日,降四(五十七。)三日降四(六十八。)此为初率,始用之。(其加差亦始于此。)
求每日
晨昏半昼分
各以陟降初率,陟减降加其气初日日
分,为一日下日
分。以增损差,(仍加减加减差。)增损陟降率,驯积而加减之,即为每日日
分。覆减日法,余为日
分。以日
分日
分而半之,为半昼分。以昏明分减日
分为晨分,加日
分为昏分。
求日
辰刻
置日
分,以六因之,满辰法而一,为辰数,不尽,刻法除之为刻数,不满为分,命
正算外,即得所求。
求昼夜刻
置日
分,十二乘之,刻法而一,为刻,不满为分,即为夜刻。覆减百刻,余为昼刻。
求更
率
置晨分,四因,退位为更率。二因更率,退位为
率。
求更
所在辰刻
置更
率,以所求更
数因之,又六因,内加昏明分,满辰法而一,为辰数。不尽,满刻法除之为刻数,不满为分,命其辰刻算外,即得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