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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下海使臣及舶商,辄以中国生
、宝货、戎
、
匹遗外番者,从廉访司察之。诸商贾收买金银下番者,禁之,违者罪之。诸海滨豪民,辄与番商
通贸易铜钱下海者,杖一百七。
诸倡
之家,所生男女,每季不过次月十日,会其数以上于中书省。有未生堕其胎、已生辄残其命者,禁之。诸倡
之家,辄买良人为倡,而有司不审,滥给公据,税务无凭,辄与印税,并严禁之,违者痛绳之。
杂犯
诸斗争折辨,辄提大名字者,罪之。诸职官因公失
言者,笞二十七。诸快意中或酒后及害风狂疾,失
言,别无情理者,免罪。
诸恶少无赖,结聚朋党,陵轹善良,故行斗争,相与罗织者,与木偶连锁,巡行街衢,得后犯人代之,然后决遣。诸恶少白昼持刀剑于都市中,
杀本
官长者,杖九十七。诸无赖军人,辄受财殴人,因夺取钱
者,杖八十七,红泥粉
识过其门,免徒。诸先作过犯,曾经红泥粉
,后犯未应迁徙者,于元置红泥粉
添录过名。
诸豪右权移官府,威行乡井,
暴贪
,累犯不悛者,徙远恶之地屯
。诸频犯过恶,累断不改者,
远。诸凶人残害良善,
将男
去势,绝灭人后,幸获生免者,杖一百七,
远。诸贵势之家,
隶有犯,辄私置铁枷,钉项禁锢,及擅刺其面者,禁之。诸获逃
,辄刺面劓鼻,非理残苦者,禁之。诸无故擅刺其
者,杖六十七。诸啰哩、回回为民害者,从所在有司禁治。
捕亡
诸失盗,捕盗官不立限捕盗,却令他
陪偿事主财
者,罚俸两月,仍立限追捕。诸
盗杀人,三限不获,会赦,捕盗官合得罪罚革拨,仍令捕盗,任满不获,解由内通行开写,依例黜降。诸他境盗
境逃藏,捕盗官辄分彼疆此界,不即捕捉者,笞四十七,解职别叙,记过。
诸已断
囚,在禁未发,反狱殴伤禁
,已逃复获者,
死;未
禁者杖一百七,发已拟
所。诸解发囚徒,经过州县止宿,不寄收牢房,辄于逆旅监系,以致脱监在逃者,长押官笞二十七,还役;防送官四十七,记过。诸囚徒反狱而逃,主守减犯人罪二等,提牢官又减主守四等。随时捉获及半以上者,罚俸一月。
诸
婢背主而逃,杖七十七;诱引窝藏者,六十七。邻人、社长、坊里正知不首捕者,笞三十七;关讥应捕人受赃脱放者,以枉法论。寺观、军营、势家影蔽,及投下冒收为
者,依藏匿论,自首者免罪。诸告获逃
者,于所将财
内,三分取一,付告获人充赏。诸逃
拒捕,不曾致伤人命者,仗一百七。
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