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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路医学大小生员,不令坐斋肄业,有名无实,及在学而训诲无法,课讲卤莽,苟应故事者,教授、正、录、提调官罚俸有差。诸医人于十三科内,不能
通一科者,不得行医。太医院不
加考试,辄以私妄举充随朝太医及内外郡县医官,内外郡县医学不依法考试,辄纵人行医者,并从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
军律
诸军官离职、屯军离营、行军离其
伍者,皆有罪。诸军官不得擅离
署。赴阙言事,有必合言者,实封附递以闻。诸随
军
,有久远营屯,或时暂经过,并从官给粮
,辄妨扰农民、阻滞客旅者,禁之。诸临阵先退者,
死。诸统军捕逐寇盗,分守要害,约相为声援,稽留失期,致杀死将士,仍不即追袭者,
死,虽会赦,罢职不叙。诸军民官,镇守边陲,帅兵击贼,纪律无统,变易号令,背约失期,形分势路,致令破军杀将,或未战逃归,或弃城退走,复能建招徕之功者,减其罪,无功者,各以其罪罪之。诸防戍军人于屯所逃者,杖一百七,再犯者
死。若科定
征,逃匿者,斩以徇。诸军
贫乏已经存恤而复逃者,杖八十七,发遣当军。隐藏者减二等,两邻知而不首者,又减隐藏罪二等。诸军
告乏求替者,从有司覆实之,其诈妄者,廉访司宪之。诸各卫扈从汉军,每
选练习壮丁一人常充,仍于贴
内选两人
番供役,其有故必合替换者,自万
至于百
,相视所换之可用,然后用之。百
、千
、万
私换者,验名数多寡,论罪解降。诸
军官吏,受钱代替军空名者,验
己钱数,以枉法科罪除名。令兄弟
侄驱丁代替者,验名数多寡,论罪解降。诸军
征伐,虏掠良民,凶徒
利,略卖人
,或自贼杀,或以病亡弃尸
路、暴骸沟壑者,严行禁止。
婚
诸匠
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其辄敢拘刷者,禁之。诸系官当差人
,非奉朝省文字,辄投充诸王及各投下给使者,论罪。诸僧
还俗,兄弟析居,
放为良,未
于籍者,应诸王诸
公主驸
毋拘藏之。民有敢隐藏者,罪之。诸庶民有妄以漏籍
及土田于诸王公主驸
呈献者,论罪;诸投下辄滥收者,亦罪之。诸官吏占人
供给私用者,治罪。
诸有司治赋敛急,致贫民鬻男女为输者,追还所鬻男女,而正有司罪,价勿偿。诸生女溺死者,没其家财之半以劳军。首者为
,即以为良。有司失举者,罪之。诸民
移,所在有司起遣复业,辄以阑遗人收之者,禁之。诸鳏寡孤独,老弱残疾,穷而无告者,于养济院收养。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者,罪其守宰,
治官常纠察之。诸被灾
民,有司招谕复业。其年
不能复业及失所在者,蠲其赋。辄抑民包纳者,从台宪官纠之。诸年谷不熟,人民转徙,所至既经赈济,复聚党持仗,剽劫财
,殴伤平民者,除孤老残疾不能自赡,任便居住,有司依前存养,其余有
弟者,验其家
,计程远近,支与行粮,次第押还元籍,沿路复为民害者,从所在有司断遣。
诸蒙古、回回、契丹、女直、汉人军前所俘人
,留家者为
婢,居外附籍者即为良民,已居外复认为
婢者,没
其家财。诸收捕叛
军人,掠取生
,并从
治官及军民官一同审阅,实为贼党妻属者,给公据付之,无公据者,以掠良民之罪罪之。诸群盗降附,以所劫掠男女充收捕官馈献者,勿受,仍还为民。无亲属可收系者,使男女相
,听为民。其留贼所者,悉纵之。诸收到被掠妇人,忘其乡里,并无亲属可归者,有司与之嫁聘,所得聘财,与资妆束。诸军民官辄隐藏降附人民,不令复业者,罪之。诸籍没人
,元主私典卖者,追收
官,征价还主。诸投下官员,招占已籍系官民匠
计者,没其家财,所占
归本籍。诸投下所籍
,令
五
丝,余悉勿与。其有横敛于民,从台宪究之。